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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对外伤受害人孙某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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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SJYW1611914647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根据送检病历资料记载:孙某某于2020年11月17日到XXX医院门诊治疗。查体:生命体征平稳,步入诊室,神志清,对答切题,头颅未见明显伤口,左顶部、左额部稍肿胀,左颈部稍肿胀、部分挫伤,颈部无明显活动受限,胸骨轻压痛,胸廓挤压征(-),腹部平软,全腹无明显压痛及反跳痛,叩诊鼓音,肠鸣音4次/分,左肩关节活动轻度受限。完善相关检查,诊断:多处损伤、多处软组织挫伤。予对症治疗。

【鉴定过程】

1.鉴定标准及检验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伤情鉴定。

根据《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根据《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3-2014》对送检影像学资料进行审查。

2.仪器设备:

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相机(编号:TY-XJ-03)、比例尺、纤维尺(编号:TY-XW-01)、关节量角器(编号:TY-LJ-01)、阅片灯(编号:TY-YP-01)。

3.活体检查:

2020年11月18日检查被鉴定人孙某某。自述:恶心,头昏,伤处疼痛。查体:自行步入检查室,一般情况可,神清,对答切题,查体合作;左后枕部头皮见小点片状皮下出血点,左颞部压痛,对应头皮未见明显擦挫伤;下唇口内粘膜见两个小片状溃疡,牙龈见渗血,叩痛,无明显松动;左颈部见条、片状挫伤痕;左腰背部疼痛,体表未见明确外伤性改变;左上臂下段后侧见3.5cm×1.5cm瘀青,左前臂上段前侧见7.5cm×1.5cm中空条状挫伤痕,左前臂中下段至下段前侧见7.0cm×1.0cm中空条状挫伤痕 ;右髂骨处见3.5cm×1.5cm瘀青,右大腿上段后侧见1.5cm×1.0cm瘀青,右大腿中上段外侧至下段前外侧见13.3cm×1.2cm中空条状挫伤痕,右大腿下段外侧见2.0cm×1.0cm瘀青,右小腿上段前外侧见2.0cm×0.5cm瘀青;左小腿上段前内侧见3.5cm×3.5cm瘀青,左小腿中上段前内侧见0.6cm×0.5cm瘀青,左小腿中段前内侧见0.7cm×0.6cm擦伤、肿胀;左上肢活动疼痛受限;余肢体各大关节活动正常,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4.影像学资料审查:

阅送检某某医院2020年11月17日CT片(片号:XX)、X线片(片号:XX)示:颅内未见明确新鲜外伤性改变,颅骨未见明确骨折;颈椎未见明确骨折、脱位;胸部、腹部平扫未见明确新鲜外伤性改变。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送检资料及法医临床检查分析,被鉴定人孙某某外伤致:头外伤后神经反应;头皮挫伤;口腔粘膜破损;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法医临床检查被鉴定人体表挫伤面积大于20cm2,小于体表面积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5a)、b),5.2.5i),5.11.4a)之规定,孙某某损伤达轻微伤鉴定标准。

【鉴定意见】

孙某某伤情鉴定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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