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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地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单某某伤残等级及三期、后续医疗费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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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SJYW1611912266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据委托书记录:2017年12月27日15时许,被鉴定人单某某在临泉县谢集乡单寨朱庄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受伤,经住院治疗现伤情稳定。今委托本所以其委托鉴定事项予以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一)鉴定日期:2020年9月14日

(二)鉴定地点:安徽天地司法鉴定所

(三)陪同人员:杨丽

(四)检验方法:按照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6-2014《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对被鉴定人单某某(有家人陪同)进行了法医临床检查并阅放射片。

(五)检验仪器:直尺、塑膜、方格纸、观片灯、相机等

(六)体格检查:被鉴定人被其母领入检室,神清,精神可,回答切题,查体合作。1.家人代诉:面部瘢痕处时有痒、痛感。2.体检:右额部植皮瘢痕形成,经塑膜描记计算面积18cm2,左顶部线形凹陷瘢痕长12.5cm,瘢痕凹陷明显,右上睑见色素异常。右鼻根、鼻背及其相连接部颌面皮肤外伤性瘢痕形成,瘢痕挛缩致右鼻背与相连的右颌面局部皮肤紧缩,畸形。右下腹取皮瘢痕长10cm,增生明显。

(七)阅片所见:阜阳市人民医院2017.12.27CT片0000678946示:右眼眶内侧壁、底壁骨折。

【分析说明】

阅审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病历和放射学片),结合法医临床检验结果,现综合分析说明评定如下:

被鉴定人单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额面部、鼻颌面部外伤入住上海九院,经影像学检查临床诊断为头皮缺损颅骨外露,额眶骨折,面部软组织挫伤。经先后三次住院多次手术治疗现伤情稳定,后遗右额面部、鼻颌面部瘢痕形成,肤色异常,局部畸形。根据其车祸伤史,影像学片示和临床检查诊断分析,其损害后果与车祸伤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评定

被鉴定人伤后至今面部瘢痕处时有痒、痛感。本所检见右额部植皮块状瘢痕形成,经塑膜描记计算瘢痕面积18cm2,局部凹陷明显。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8.2.5 (面部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15.0cm2。)[注]项之规定,其因交通事故致头皮缺损颅骨外露,额眶骨折,面部软组织挫伤经多次手术治疗,后遗左额部块状瘢痕形成,面积达18cm2的损伤致残程度为八级。

(二)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

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致头皮缺损颅骨外露,额眶骨折,面部软组织挫伤。根据其损伤特点,伤后治疗和康复情况,参照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5.1.17及附录A.7等项之规定,拟其人身损害之护理期120日,营养期60日。

(三)后续医疗费评定

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发伤,除左额部块状瘢痕外,尚有右鼻根、右鼻背及其连接部位的颌面部局部外伤性皮肤瘢痕形成,瘢痕挛缩致局部畸形,影响面容,后续应予瘢痕整复术和药物祛瘢痕治疗。参照《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结合当地医院同类伤病治疗收费价目,其后续行瘢痕整复术和祛瘢痕药物治疗所需费用估计约为人民币10000-12000元。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单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头皮缺损颅骨外露,额眶骨折,面部软组织挫伤经多次手术治疗后,后遗左额部块状瘢痕形成,面积达18cm2的损伤致残程度为八级;人身损害之护理期120日,营养期60日;鼻颌面部瘢痕整复术和药物祛瘢痕治疗所需各项费用估计约为人民币10000-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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