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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塔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涉嫌故意伤害罪受害人头部损伤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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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SJYW1611134370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05日,被鉴定人赵某海(男、51岁)被他人砍伤,伤及头部等。赵某海受伤当时神志清楚,伤后头痛、头晕,头部伤口流血。到灯塔市中心医院急诊科就诊,急诊科行相关检查后行头部伤口清创缝合术,见头左颞部创口长约厘米,流血、肿胀,局部触痛阳性。头部CT(20120577)示:头皮血肿、右眼眶内壁骨折。诊断为1、头皮血肿。2、头皮裂伤。3、右眼眶内壁骨折,入院治疗。

某司法鉴定所,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赵某海头面部损伤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灯塔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2020120388)示:

2020年12月05日23时17分

入院时情况:因“外伤后头痛、头晕约2小时”入院。

现病史:患者约于入院2小时前,被他人用刀伤及头部,自觉头痛、头晕,伤口流血不止。急诊科行相关检查及头部伤口清创缝合术后,以“头皮裂伤,右眶骨折”收入院治疗。

体格检查:T:36.5度,p:86次/分,R:22次/分,BP:130/85mmHg,一般状态好,神清语明,查体合作。头左侧颞部见有约6.0厘米大小伤口,已缝合,对位良好。局部肿胀,触痛阳性。

辅助检查:头部CT(201205177)回报:头皮血肿,右侧眶内壁骨折?

治疗经过:来诊后立即予以相关检查及治疗,伤口予以常规换药、拆线处置,破伤风免疫球蛋白肌注;抗炎抗炎对症治疗。

补充诊断:右眼眶内壁骨折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神志清楚,问答准确,步入鉴定室,配合进行身体检查。头部左侧颞部发际内见纵行创口长5.2厘米,已拆线,边缘整齐,触痛不明显,局部略发红,局部感觉无特殊,面部及双眼未见明显异常改变。

3、阅片

(1)灯塔市中心医院2020-12-02赵某海头部CT(201205177)示:右眼眶内壁骨质断裂不连续。

(2)灯塔市中心医院2019-12-09刘某金鼻骨CT(201209154)示:右侧眶内壁可见骨质断裂不连续 不规整。提示:右侧眶内壁骨折。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灯塔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赵某海,临床诊断“头皮裂伤、右眼眶内壁骨折”,本次鉴定时经查阅病历、体格检查、阅影像学资料等,其头面部外伤致头皮创口瘢痕5.2厘米、右侧眶内壁骨折的损伤事实确实存在,予以确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被鉴定人头面部外伤分别符合鉴定标准中面部损伤第5.2.5d)款、5.1.5b)款之规定,其右侧眶内壁骨折应鉴定为轻微伤;左颞部创口瘢痕应为轻微伤。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头面部外伤致右眼眶内壁骨折为轻微伤;左颞部创口瘢鉴定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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