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正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朱某某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三期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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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SJYW1611045120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09月29日,朱某某(女,43岁)因交通事故致肩部、胸部损伤,伤后住院治疗。因为案件处理需要,泗县人民法院委托安徽恒正司法鉴定所对朱某某伤残程度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2020年09月29日至09月30日住院病历
入院时主要症状及体征:患者因“车祸致头部胸部右肩部外伤伴头痛胸痛胸闷2小时余”入院。专科检查:头部可见广泛头部下青紫肿胀,触及疼痛,可触及波动感,双侧上下眼睑青紫肿胀,视物稍模糊,双侧胸部第1-7肋处压痛(+),间接压痛(+),可触及明显骨擦音,局部皮肤青紫,触及疼痛,两肺听诊呼吸音减低,右肩部、腰部活动受限,右上肢及双下肢无麻木,末梢循环佳。
住院治疗经过:患者因“车祸致头部胸部右肩部外伤伴头痛胸痛胸闷2小时余”入院。予以抗炎、消肿、止痛、预防肺部感染、补液对症支持等治疗;胸带外固定,必要时行手术治疗。今日患者家属要求出院,给予办理。
出院情况:自动出院。
出院诊断:1.头部外伤,头皮下血肿;2.多发性肋骨骨折;3.右侧肩锁关节脱位;4.双侧少量液气胸。
2、2020年09月30日至10月18日住院病历
入院情况:患者因“胸部疼痛伴胸闷1天”入院。体格检查:神志清醒,精神一般,全身多处软组织触痛(+),胸廓对称无畸形,双侧胸壁压痛(+),挤压试验(+),双肺呼吸音粗,脊柱无畸形,右下肢皮肤擦伤,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辅助检查::头部+胸部+上腹部CT:颅脑未见明显外伤性改变,左侧少量液气胸,上纵膈气肿,双肺挫伤伴胸膜反应,右侧胸腔积液,双侧肋骨骨折伴皮下气肿,肝胆胰脾未见明显外伤性改变。
住院经过:入院后注意观察意识、瞳孔、生命体征及神经系统体征变化,给予消炎、化痰、止血等对症治疗。10月3日,在床边行右胸腔闭式引流术。10月6日,胸部+肋骨三维CT:右侧少量液气胸引流术后改变,双肺挫伤,两侧胸腔积液,右侧第1-7多根肋骨及左侧第1-3肋骨骨折。10月10日,拔除右侧胸引管。10月16日,复查头部+胸部CT:双侧肋骨多处骨折(右侧为主)伴右侧血胸,双肺少许挫伤改变。现患者病情好转,予出院休养。
出院情况:好转,伤口愈合:Ⅰ/甲。患者一般情况尚可,胸部稍有疼痛。查体:神清,精神一般,胸廓对称无畸形,双侧胸壁稍压痛,双肺呼吸音粗。
出院诊断:1.双侧肋骨骨折;2.双肺挫伤;3.右侧胸腔积液;4.左侧少量液气胸;5.上纵膈气肿;6.多处软组织损伤。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神志清楚,自步行入室受检,对答切题,查体合作。专科检查:胸廓对称无畸形,挤压右胸部痛(++),右胸部有2.0cm引流口愈合瘢痕,右肩部无明显红肿,右肩峰部压痛(+),关节活动受限,右上肢肌力、肌张力正常,余未见明显异常。
3. 复阅影像片
某医院2020年09月29日颅脑及胸部CT三维片4张(片号:×××)示:右侧颌面部软组织肿胀,右顶部及左顶枕部头皮下血肿;右侧第1、2(2处)、3(3处)、4(2处)、5、6、7肋及左侧第1、2、3肋骨骨折,部分断端错位明显,双侧少量胸腔积液,双肺挫伤。
某医院2020年10月05日胸部CT三维片5张(片号:×××)示:右侧第1、2(2处)、3(3处)、4(2处)、5、6、7肋及左侧第1、2、3肋骨骨折,其中右侧第2(2处)、4(2处)、5后肋、左侧第1、2、3后肋骨折处断端错位明显,双侧少量胸腔积液,双肺挫伤。
某医院2020年12月16日胸部CT三维片2张(片号:×××)示:右侧第1、2(2处)、3(3处)、4(2处)、5、6、7肋及左侧第1、2、3肋骨骨折伴骨痂生长,其中右侧第2肋(2处)、3后肋、4后肋、5后肋及左侧第1、2后肋骨折处错位生长明显,畸形愈合。印象:右侧第1-7肋骨及左侧第1-3肋骨骨折后遗7处畸形愈合。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安徽恒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一)伤残程度评定
被鉴定人朱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头胸部损伤,入院时查体见头部广泛头皮下青紫肿胀,触及疼痛,可触及波动感,双侧上下眼睑青紫肿胀,视物稍模糊,双侧胸部第1-7肋处压痛(+),间接压痛(+),可触及明显骨擦音,局部皮肤青紫,触及疼痛,两肺听诊呼吸音减低,右肩部、腰部活动受限,外伤史明确。完善相关检查后,临床诊断为头部外伤,头皮下血肿,多发性肋骨骨折,右侧肩锁关节脱位,双侧少量液气胸,予以右胸腔闭式引流术,术后对症处理,目前伤情已基本稳定。现经本所鉴定人对其法医临床检查,结合病史资料及复阅伤时及后期复查影像片,认为右侧颌面部软组织肿胀,右顶部及左顶枕部头皮下血肿;右侧第1-7肋骨及左侧第1-3肋骨骨折,双侧少量胸腔积液,双肺挫伤损伤事实存在,且多发性肋骨骨折后遗7处畸形愈合诊断明确,与本次外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被鉴定人朱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头胸部损伤,入院后予右胸腔闭式引流术,术后对症处理,现伤情已基本稳定,符合鉴定时机。法医临床检查见被鉴定人胸廓对称无畸形,挤压右胸部痛(++),右胸部有引流口愈合瘢痕,右肩部无明显红肿,右肩峰部压痛(+),关节活动受限,右上肢肌力、肌张力正常。复阅伤时影像片示右侧颌面部软组织肿胀,右顶部及左顶枕部头皮下血肿;右侧第1、2(2处)、3(3处)、4(2处)、5、6、7肋及左侧第1、2、3肋骨骨折,部分断端错位明显,双侧少量胸腔积液,双肺挫伤诊断明确,复查片示右侧第1-7肋骨及左侧第1-3肋骨骨折伴骨痂形成,其中右侧第2肋(2处)、3后肋、4后肋、5后肋及左侧第1、2后肋骨折处错位生长明显,畸形愈合(累计10根肋骨骨折7处畸形愈合)情况属实。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第5.9.3.11)款之规定:肋骨骨折8根以上并后遗4处畸形愈合,属九级伤残范畴。被鉴定人朱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累计10根),后遗7处畸形愈合,构成九级伤残。其余损伤尚构不成伤残。
(二)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评定
被鉴定人朱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右侧颌面部软组织肿胀,双顶部及左枕部头皮下血肿,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双侧少量胸腔积液,双肺挫伤,结合病史资料及影像片证实上述损伤属实,入院后予右胸腔闭式引流术,现伤情已基本稳定,被鉴定人在治疗及恢复期间确需一段时日休息、必要的他人护理及适当加强营养,依据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第4.1.1)款、第7.2.2款、第7.6.1款及附录A.4之规定,再结合伤者实际伤情及恢复情况,综合评定其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朱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累计10根),后遗7处畸形愈合,构成九级伤残。
2.被鉴定人朱某某其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