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合同纠纷录音证据语音真实性进行声像资料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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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SJYW1611042451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委托人某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办理“原告鄂某某与被告候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因证据调查活动涉及到视听资料领域的专门性问题,依法决定并委托我中心对上述“委托事项”中注明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一、检材:
序列号为“ebe5a6c”、型号为“T&F-96”的8GB现代之音数字录音笔一个,下称“送检录音笔”。送检录音笔“rootRECORDVOICE”目录下保存的文件名为“2016-02-09-22-30-01.WAV”的音频文件(MD5:fb276a754bbb17efd030cbbd8b634a3f),下称“检材音频”。
二、样本:
保存于送检录音笔之中,与检材音频同目录下的音频文件三段,具体信息如表1所示:
表1 样本音频文件信息简表
序号 |
文件名 |
哈希值(MD5) |
简称 |
1 |
2016-02-09-09-05-28.WAV |
46fbcddff58ab8dae6355cc16840962a |
样本音频1 |
2 |
2016-02-09-09-06-10.WAV |
0f5fbd7f51acf5e8488ef51269a88080 |
样本音频2 |
3 |
2016-02-09-09-07-51.WAV |
6d2d3a418998523768abb91fba005cbf |
样本音频3 |
三、鉴定过程:
本案鉴定人依据录音设备鉴定、数字音频真实性(完整性)鉴定基本原理,遵照“SF/Z JD0300002-2018《数字声像资料提取与固定技术规范》”、“SF/Z JD0301002-2015《录音设备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301001- 2010《录音资料鉴定规范》”等的技术规范,在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实施鉴定。
(一)对送检录音笔的检验
1.机身检验。送检录音笔系序列号为“ebe5a6c”的现代之音数字录音笔,被密封于贴有“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密封条的纸质证物袋之中,机身正面呈黑色、两侧及背面呈香槟色。机身正面有“播放”机械按键;左侧从上至下依次分布有“菜单”、“音量切换”、“上一曲”、“下一曲”机械按键;右侧有“录音、保存”、“开、关”机械按键。
2.系统时间检验。正常启动送检录音笔,依次点击“系统设置”、“系统时间”菜单,得到送检录音笔当时的系统时间。将该时间与标准北京时间进行比对,发现二者时间显示不一致(相差两年余)。
3.系统功能检验。再行检查送检录音笔系统功能,发现其共有三个一级菜单,分别是“音乐模式”、“语音模式”以及“系统设置”。经逐一点击各一级菜单,结果发现:
(1)点击“音乐模式”菜单并确认,发现其中无文件。
(2)点击“语音模式”并确定,直接显示为检材音频,且录音计数器显示为“0021”。
(3)在“系统设置”一级菜单下,有“录音设置”、“密码开关”、“密码修改”、“系统时间”、“背光时间”、“语言选择”、“关机设定”、“对比调节”、“存储状况”、“格式化设备”、“固件版本”、“恢复出厂设置”、“退出”几个二级菜单。
(4)调出“系统设置”一级菜单下的相关二级、三级菜单,得到:送检录音笔的固件版本为“2016/10/19 1.1.00. 2016/01/27 YXW299V2”;已用空间“7882MB”、存储空间占用率“99%”;录音分割长度设置为“0”(不分割);经启用录音功能,发现系统出现“空间满”告警,提示不能新增录音。
4.存储介质检验。送检录音笔存储介质为内置方式,不支持扩展存储。标称容量“8GB”、实际容量为“7889 MB”,文件系统“FAT32”、扇区数“8079104”,剩余空间“184KB”。
5.存储介质中存储的文件的检验。经对本次鉴定用计算机系统进行杀毒处理后,在写保护状态下,将送录音笔线连至计算机系统。使用FTK Imager,挂载送检录音笔,结果发现其内存根目录下共有两个文件夹,分别是“MUSIC”和“RECORD”。其中:“MUSIC”有两个已删除文件;“RECORDVOICE”目录下检出数字音频文件39个(正常文件21个,已删除文件18个)。
6.文件命名规律分析。已检出的如前所述的39个音频文件,文件均采用“年(四位数字)-月(两位数字)-日(两位数字)-时(两位数字)-分(两位数字)-秒(两位数字).容器格式”命名;最早显示的文件为“2016-01-01-00-00-02.WAV”(已删除);最晚的文件为“2016-02-09-22-30 -01.WAV”(检材音频)。
(二)数据备份及检材音频真实性(完整性)检验
1.数据备份。继续在写保护状态下,使用FTK Imager制作送检录音笔内存的物理备份(数据镜像),并对应计算保存于其中的文件的散列值。基于备份数据,将包含检材音频、样本音频1至3在内的39个音频文件一并导出后继续下述检验。
2.文件属性检验。使用MediaInfo检测并进行相应计算,得到:检材音频时长“20分13秒781毫秒”,大小“27.8 MB”,码率恒定、为“192 kb/s”,以“48.0kHz”采样率、单声道录制,采用“ADPCM”编码,最后修改时间显示为“UTC 2016-02-09 22:44:54”。以检材音频文件名显示的“2016-02-09-22-30-01”为基点,与检材音频最后修改时间求差,所得的文件应有时长<实际时长。
3.文件头、尾检验。检材音频文件头、尾未检见相应的音视频编辑软件编辑修改痕。
4.听觉检验。检材音频主要记录的是在一相对安静的环境下,两男一女三人主要讨论给付钱款事宜的现场谈话内容,大部分语音信号信噪比较高。经多次审听发现:
(1)检材音频中,一名为中年男子,另一男子年纪稍长。年纪稍长的男子在现场有走动。三人对话语音内容前后衔接过渡正常,语义及逻辑、背景音未检见异常。
(2)检材音频结束位置,说话人说话内容不完整,语音信号突然终止;检材音频其余位置,未检见异常启、停信号。
(3)检材音频第“9分15秒~ 9分18秒”时间段内,另一男声说“加上我地工”中的“工”字音节不完整;第“9分53秒~9分57秒”时间段内,一男声说“出个公证两年之内”后语音信号突然终止。但在该两个时刻,两男声间的对话内容上下衔接正常。
5.图谱检验。检材音频第“9分15秒~9分18秒”时间段以及第“9分53秒~ 9分57秒”时间段内,本底噪声未检见异常;结束位置处图谱突然终止;其余时间段内,音频信号未发现剪辑、拼接等所可能形成的语音片段重复或能量跳变、异常中断痕迹,背景声也未检出异常。
6.比较检验。将检材音频与其同目录下保存的样本音频1至3进行比较检验,结果发现:
(1)检材音频与样本音频1至3文件属性、文件头结构高度相同。
(2)检材音频与样本音频1至3均表现出“文件应有时长<实际时长”之特点。
(三)录音设备检验
1.根据前文检验所见,39个音频文件的命名方式相同;文件名所显示的时间均为“UTC+0”时间;检材音频与其他未被删除的正常文件之间的文件编码器、录音参数、文件头结构相同。
2.送检录音笔内存中未被删除的正常显示的文件数与送检录音笔系统标记的文件数(0021)一致,且“0021”号文件恰为检材音频。
3.检材音频与样本音频1至3均表现出“文件应有时长<实际时长”的规律性特点。
4.因送检录音笔存储空间无法满足进一步存储数据的需要,检材音频突然终止录制。
5.经图谱比对,发现检材音频本底噪声与样本音频1至3符合度高。
【分析说明】
1.数据备份及检材音频真实性(完整性)检验的分析说明
依据上述检验结果,检材音频存储位置、文件命名方式未检出异常,文件主要属性特征与样本音频1至3高度相同;文件头、尾未检见相应音视频编辑软件编辑修改痕;“文件应有时长<实际时长”的现象,在样本音频中有对应反映,可由音频编码所引发;音频结束位置语音信号突然终止,可在存储介质空间无法满足存储更多的数据的情景下形成;中间特定时刻虽然语音音节不完整、语音信号突然终止,但是本底噪声未检见异常、且对话内容上下衔接正常。就此问题,录音采集过程中因录制设备系统任务调度可以导致。综合上述分析,按现行鉴定技术规范,符合“未发现检材录音经过剪辑处理”鉴定意见的出具条件。
2.录音设备检验的分析说明
综上检验结果,虽然送检录音笔系统时间与标准北京时间存在偏差,且因送检录音笔存储空间即将被占满而无法录制相应的实验样本,但是,所检出的39个音频文件之间时间具有延续性,相互之间在文件命名方式、编码器、录音参数、文件头结构上表现出稳定、相同的特点。结合检材音频在应有时长与实际时长关系、突然终止录制之成因、本底噪声等方面的检验结果,总体充分表明检材音频应系送检录音笔录制形成。
【鉴定意见】
1.送检的序列号为“ebe5a6c”、型号为“T&F-96”的8GB现代之音数字录音笔“rootRECORDVOICE”目录下保存的文件名为“2016-02-09 -22-30-01.WAV”的音频文件,未发现剪辑处理痕迹。
2.上述文件名为“2016-02-09-22-30-01.WAV”的音频文件,是序列号为“ebe5a6c”、型号为“T&F-96”的8GB现代之音数字录音笔录制形成的原始音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