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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凯普司法鉴定所对合同纠纷案所涉印章印文同源性进行文书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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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SJYW1610972260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盐湖区人民法院移交的原告运城市经济开发区帅宇商贸有限公司诉焦某某、信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某某、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查明案情,委托山西凯普司法鉴定所对原告递交法庭的证据《钢材供应合同》上的“信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与被告信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肥城市公安局备案刻制印章是否为同一枚印章盖印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鉴定依据及方法:

本案检验鉴定事项依据(GB/T 37234-2018)《文件鉴定通用规范》、(GB/T 37231-2018)《印章印文鉴定技术规范》,采用印文细节特征比较法、计算机印章印文影像重合比对检验法进行检验鉴定。

(二)使用仪器:

放大镜、体视显微镜、文检仪、计算机图像处理软件。

(三)检验检材:

检材上的“信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709830005952”的公章印文,为蘸墨印章直接盖印形成,印文的内容、结构、规格等一般性特征和印文文字、印面暗记、防伪特征等细节性特征反映清晰全面,具备检验条件。

(四)检验样本:

送检的样本1至样本6的印文均为蘸墨印章直接盖印形成,印文的内容、结构、规格等一般性特征和印文文字、印面暗记、防伪特征等细节性特征反映清晰全面,具备比对检验条件。经将6枚样本印文间进行对比后认定:样本1、样本2、样本4、样本5等4枚样本印文为同一枚印章盖印;样本3、样本6等2枚印文为同一枚印章盖印

(五)比对检验:

1.检材印文和样本1、样本2、样本4、样本5印文比对检验发现:⑴直观比对发现:两者的印文内容、印文结构等一般特征符合;⑵显微比对发现:“工”字的印面暗记,“有”、“司”印文文字笔画的长短、粗细特征,“3”、“5”对应处的边框上的防伪标记等细节特征不相符合;⑶将检材、样本印文分别加比例尺等比例扫描后,形成印文电子影像录入计算机专用工具软件进行影像重合发现,检材与样本印文不能够完全重合。

2.检材印文和样本3、样本6印文比对检验发现:⑴直观比对发现,两者的印文内容、印文结构等一般特征符合;⑵显微比对发现:“有”、“司”的印文文字笔画的长短、粗细特征及“工”、“司”对应处的边框上的防伪标记等细节特征均相符合;⑶将检材、样本印文分别加比例尺等比例扫描后,形成印文电子影像录入计算机专用工具软件进行影像重合发现,检材与样本印文能够完全重合。

               

【分析说明】

样本1印文,系肥城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于“2017年11月3日”出具的备案《证明》印模栏直接盖印形成。检验中发现:该样本印文与样本2、样本4、样本5印文系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与样本3、样本6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即:送检的6枚样本印文分别由2枚相同内容但印文细节特征不同的印章盖印形成。

检材印文与样本3、样本6印文的内容、结构等一般性特征相符;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的“有”、“司”等印文文字的笔画长短、粗细等特征的符合,则表现出较高的符合价值;其次,检材与样本印文在印文大小、内容、字形、印文布局格式等方面能够完全重合,同样可以反映出较高的符合特征价值;再次,检材与样本印文“公司”对应处的边框上的防伪特征,更是反映出极高的符合特征价值。其总体符合价值完全可以证明检材与样本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的客观事实。

检材印文与样本1、样本2、样本4、样本5印文的内容、结构等一般性特征相符;但“有”、“司”等印文文字的笔画长短、粗细等特征不相符合,表现出较高的差异价值;其次,检材与样本印文在印文大小、内容、字形、印文布局格式等方面不能重合,同样可以反映出较高的差异价值;再次,检材与样本印文“工”字横笔画的印面暗记特征及“3”、“9”对应处的边框上的防伪特征,更是反映出极高的差异特征价值。其总体差异价值完全可以证明检材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的客观事实,足以做出否定同一的意见。

【鉴定意见】

原告递交法庭的证据《钢材供应合同》上的“信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检材印文与被告信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肥城市公安局备案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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