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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涉嫌故意伤害罪受害人鼻骨骨折伤残等级重新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2-03-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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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TJSJYW1610932473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XX年X月X日,王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互相殴打,王某被打伤。

1.天津市XX医院被鉴定人王某的门诊病历记载:

20XX年X月X日:鼻被打伤1h,PE:鼻背部肿胀明显,鼻腔未见出血, Imp:鼻外伤;鼻骨骨折?

20XX年X月X日眼科:患者诉于20XX年X月X日8AM被拳击伤左右眼,头部、鼻,自觉视力模糊,眼胀1小时余,PE:VOD 0.3(矫正不提高),VOS0.5(矫正不提高)。见外眼上下睑肿胀充血,皮温稍升高,压痛明显,球结膜充血,角膜透明,前房正常深,房水清,瞳孔直径3mm,对光反应存,晶状体皮质及核混浊,眼压Tn os左下睑下方2cm处可见斜形皮肤擦伤1cm长。眼底视盘界清,色稍淡,A:V=1:2静脉迂曲,各象限有大量出血和破渗,黄斑中心凹对光反射模糊,其余窥不清。B超:玻璃体混浊,VEP:如图,ERG:如图。眼球钝挫伤ou,眼睑皮下瘀血、血肿ou,玻璃体混浊ou,眼睑皮肤擦伤os,白内障ou,糖尿病视网膜病变ou。

20XX年X月X日14:40N外:头外伤约6+h,头痛,吐二次,PE:神清,语可,瞳孔3:3mm,光反应(+),眼动可,伴肿,颈软,四肢活动,头皮软组织肿胀约3cm×2.5cm。RX:头CT:颅内未见明显出血,以正式报告为准。

20XX年X月X日眼科:患者前症复诊,诉已查眶CT,天津XX医院眶CT回报:1.右侧眼眶内壁、眶上壁及眶下壁骨折伴眶内壁脂肪疝入右侧筛窦。2.左侧眼眶内壁内凹,伴局部凹陷,左侧内直肌增粗,请结合临床病史。3.右侧眼内及眶周软组织伴积气。4.右侧筛窦及右侧额窦混浊。散瞳查眼底,视盘界清,色稍淡;A:V=1:2,V迂曲,各象限均有出血和破渗,黄斑中心凹对光反射模糊,中心凹处有出血点。眼球钝挫伤ou,眼睑皮下瘀血、血肿ou,白内障ou,糖尿病视网膜病变ou,右眼眶骨折(内、上、下壁),左眼眶骨折(内壁),右眶内及眶周组织肿胀伴积气,玻璃体混浊ou,眼睑皮肤擦伤os。

2.天津市XX医院被鉴定人王某的诊断证明书{XX(X)指诊字[20XX]XXXX号}记载:

诊断结果:眼球钝挫伤,ou,眼睑皮下淤血、血肿ou,白内障ou,糖尿病视网膜病变ou,右眼眶骨折(内、上、下壁),左眼眶骨折(内壁),右眼眶及眶周组织肿胀伴积气,玻璃体混浊…,眼睑皮肤擦伤os。

3.天津XX医院被鉴定人王某的诊断证明书{XX(X)指诊字[XXXX]XXXX号}:

诊断结果:20XX.X.X头外伤约6+h,头痛吐三次,PE:神清语可,瞳孔3:3mm,光反应(+),眼动可,伴肿,颈软,四肢活动,头顶软组织肿胀约3cm×2.5cm。

【鉴定过程】

接受鉴定委托后,我们对送检材料进行了文证审查,确定送检材料作为鉴定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6-2014《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对被鉴定人王某进行了询问和体格检查。

体格检查

1.活体检查

自诉:偶有头部不适,双眼不适,右眼重。

检查所见:步行入室,神志清,精神可,查体合作。头面部外观未见明显异常,双眼球运动可,光反射灵敏,角膜透明,前房中深,房水清,结膜无充血,巩膜无黄染。余常规检查未见明显异常。

2.阅片结果

天津XX医院20XX年X月X日眼眶CT片(片号:XXXXXX)示:右侧眼眶内壁、眶上壁及眶下壁骨折伴眶内组织疝入右侧筛窦;左侧眼眶内壁内凹伴局部内疝、左侧内直肌增粗;右侧眶内及眶周软组织肿胀伴积气。

天津XX医院20XX年X月X日头部CT片(片号:XXXXXX)示:左侧颞顶部及眶周软组织肿胀,右侧眶部积气。

天津XX医院20XX年X月X日头部CT片(片号:XXXXXX)示:右侧眼眶内壁、眶上壁及眶下壁骨折处较前对位可,眶内及眶周软组织肿胀减退,积气已吸收;左侧眼眶内壁内凹伴局部内疝、左侧内直肌增粗较前无明显变化。

【分析说明】

依据送检的鉴定材料记载,被鉴定人王某于20XX年X月X日因外力致伤,伤后就诊于天津XX医院及天津XX医院,医院诊断为头顶软组织肿胀约3cm×2.5cm,眼球钝挫伤,ou,眼睑皮下淤血、血肿ou,右眼眶骨折(内、上、下壁),左眼眶骨折(内壁)。结合本中心法医临床检验及阅片见,被鉴定人王某头皮软组织肿胀,右眼眶骨折(内、上、下壁),眼球挫伤等损伤存在。

被鉴定人王某右侧眼眶内壁、眶上壁及眶下壁骨折,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3.g)条的规定,构成轻伤一级。

被鉴定人王某头皮软组织肿胀,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5. b)条的规定,构成轻微伤。

被鉴定人王某眼部挫伤,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5.e)条的规定,构成轻微伤。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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