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张某左肾萎缩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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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YW1610679765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23日,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伤后至当地医院就诊,行相关检查后诊断为左肾撕裂伤伴出血、左侧肋骨骨折等。后为进一步治疗,当天转至某附属医院并于急诊行DSA、左肾动脉栓塞术等。经手术治疗后,张某又于8月6日转回当地医院继续保守,并于9月8日出院。2019年3月6日,张某至某附属医院行肾功能检查,诊断左肾小球滤过功能重度受损等。2019年5月14日,鉴定所受某市人民法院委托,要求对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对张某伤残程度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因考虑到肾功能损害鉴定要求病情稳定至少三个月,故鉴定所函至法院现行中止鉴定,待张某6月6日以后再行肾功能检查明确其肾功能损害程度后,恢复鉴定程序。2019年7月2日,鉴定所收到委托方补充提供的肾功能检查报告,鉴定所恢复鉴定程度。
【鉴定过程】
鉴定所收到委托后,对委托事项及送检材料均进行了文证审查,委托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属于鉴定所能力范围;送检材料基本具备鉴定要求。2019年5月14日鉴定所进行了阅片,并在被鉴定人家属在场的情况下,在鉴定所检查室对被鉴定人进行了法医学检查。
2019年7月2日,鉴定所对补充提供的检查报告单再次文证审查,其送检材料具备鉴定要求,恢复鉴定程序。
(一)资料摘要
1.当地某医院门诊病历摘录:
2018-7-23 外伤后左侧胸背部疼痛活动受限1小时余
PE:左侧胸背部压痛明显,胸廓挤压试验阳性,左上肢压痛明显,左上肢前臂大面积皮肤损伤,左上肢活动近正常。
诊断:左肾撕裂伤伴出血,左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伤。
2.某大学附属医院出院记录摘录:
入院日期:2018-7-23 出院日期:2018-8-6
出院诊断:左肺挫伤,左侧7-9后肋骨折,左侧胸腔积液,左肾挫伤伴包膜下血肿,左肾上腺挫伤
入院时主要症状及体征:因车祸致全身多处损伤8小时余入院。左上肢敷料包扎中,左肘活动稍受限。
诊疗经过:患者入院后急诊行DSA,左肾动脉栓塞。术后予监护,止血输血补液等治疗。左上肢创面床边行清创+VAC,恢复良好,去除VAC后创面干燥,恢复可。
主要检查结果:胸腹CT:左肺少许挫伤,左侧7-9后肋骨折,左侧少许胸腔积液伴左下肺节段性膨胀不全,左肾挫伤伴包膜下血肿,左肾周渗出,左侧腰大肌挫伤伴渗出,左肾上腺挫伤,腹腔少量积液,膀胱积血。
3.当地某医院出院记录摘录:
入院日期:2018-8-6 出院日期:2018-9-8
出院诊断:左肾动脉栓塞术后,左肾挫伤伴包膜下血肿,左肾上腺挫伤,左肺挫伤,左7-9后肋骨折,左侧胸腔积液
患者因左肾动脉栓塞术后半月入院。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予积极吸氧、监护、胸部固定等对症治疗。
4.当地某医院CT检查报告单摘录:
2018-7-23 左肾撕裂伤,伴左肾周及腹膜后间隙血肿形成;左侧7-9肋骨骨折。
5.某大学附属医院影像中心影像学检查报告单摘录:
2018-7-23 左肺少许挫伤,左侧7-9后肋骨折,左侧少许胸腔积液伴左下肺节段性膨胀不全,左肾挫伤伴包膜下血肿,左肾周渗出,左侧腰大肌挫伤伴渗出,左肾上腺挫伤。
2019-3-1 左肾动脉术后,左肾挫伤伴包膜下血肿,左肾周渗出,左肾上腺挫伤,左肾萎缩伴钙化,左侧腰大肌挫伤伴渗出较前基本吸收,腹腔少量积液基本吸收。
6.某大学附属医院SPECT检查报告单摘录:
2019-3-6 检查所见:总GFR值:44.32ml/min,左肾GFR值:13.91ml/min,右肾GFR值:30.41ml/min。
诊断:左肾血流灌注减低,左肾肾小球滤过功能重度受损,右肾肾小球滤过功能轻度受损。
2019-6-6 检查所见:总GFR值:58.7ml/min,左肾GFR值:17.88ml/min,右肾GFR值:40.82ml/min。
诊断:左肾血流灌注减低,左肾肾小球滤过功能重度受损,右肾肾小球滤过功能基本正常。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及设备
按照《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
2014)对委托方提供的影像资料进行审阅、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进行法医学检查。鉴定过程中鉴定所使用了阅片灯、不干胶比例尺等设备。
2.法医学临床检验记录
被检者神志清,步行入室,应答切题,检查合作。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存在,伸舌居中,鼓气不漏。左上肢未见明显疤痕形成,左上肢各关节活动正常。两侧胸廓对称,胸廓挤压征(±)。腹部见点片状微创引流疤痕,左肾区压叩痛。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余神经系统未见明显阳性体征。
3.阅片记录
阅某大学附属医院2018年7月23日所摄片号为1705936的胸腹部+骨盆CT平扫片5张示:左肺挫伤,左侧胸腔积液,左肾挫伤伴包膜下血肿,左肾上腺挫伤,左侧腰大肌挫伤伴渗出。
阅某大学附属医院2018年8月1日所摄片号为1705936的胸部CT平扫片2张示:左侧胸腔积液,左侧第7-9肋骨骨折,断端对位尚可。
阅某大学附属医院2019年3月1日所摄片号为1705936的腹部+骨盆CT平扫片3张示:左肾动脉栓塞术后,左肾萎缩伴钙化。
【分析说明】
1.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案情材料、病历及影像资料,结合鉴定所阅片、检查分析,张某左肺挫伤、左侧胸腔积液、左侧7-9后肋骨折、左肾挫伤伴包膜下血肿、左肾上腺挫伤左侧腰大肌挫伤伴渗出、多处软组织损伤诊断成立。
2.肾萎缩是指各种原因导致肾单位丧失或肾脏血供不足,导致肾脏体积缩小、生理功能降低的一种病理解剖现象。本案中,张某因交通事故致腹部损伤,经阅片见左肾挫伤伴包膜下血肿,左肾上腺挫伤,伤后行左肾动脉栓塞术,经栓塞后,可致该侧肾脏缺乏血供,肾组织全部或者部分梗死失去功能,故具有导致张某左肾萎缩的外伤性病理基础。
3.根据张某2019年3月6日及6月6日两次肾功能检查的情况,虽然两次检查结论总GFR值均在30-59ml/min之间,符合肾功能中度下降的诊断标准,但本次交通事故仅导致张某左肾损伤,右肾未见明确损伤的记载,同时在2019年6月10日所行肾功能检查结论中,也诊断张某右肾肾小球滤过功能基本正常,其后期右肾可进行代偿完成部分正常生理功能,故本案不宜根据肾功能中度下降作为伤残程度评定的依据。
4.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经治疗,目前伤情已稳定,具备伤残程度评定的条件。根据张某2019年3月6日及6月6日两次肾功能检查的情况,张某左肾血流灌注减低,左肾萎缩,肾小球滤过功能均处于重度受损的状态,已无法满足正常生理功能;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对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附则6.1条、依据附录A.7、比照第5.7.4.2条(一侧肾切除术后)之规定,评定为七级伤残。
5.结合鉴定所阅片及医院影像诊断,张某左侧肋骨骨折数目共计3根,骨折断端对位对线可,对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第5.10.3.7条(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之规定,张某左侧肋骨骨折未达到标准中伤残程度的起点要求。
【鉴定意见】
张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肺挫伤、左侧胸腔积液、左侧7-9后肋骨折、左肾挫伤伴包膜下血肿、左肾上腺挫伤左侧腰大肌挫伤伴渗出、多处软组织损伤,其左肾萎缩伴左肾肾小球滤过功能重度受损评定为七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