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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对劳务提供者受害人吴某腰椎粉碎性骨折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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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SJYW1610679169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9日,吴某受他人雇佣在工地干活时从高处摔下。临床经CT检查诊断为L1、3椎体粉碎性骨折伴椎管内占位,后行手术内固定治疗。委托方要求对照两院三部2016年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对吴某伤残程度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鉴定所收到委托后,对委托事项及送检材料均进行了文证审查,委托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属于鉴定所能力范围;送检材料具备鉴定要求。2019年1月23日对被鉴定人吴某进行了法医学检查,对提供的影像学片进行了阅读。

(一)资料摘录

1.某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摘录:

入院日期:2017-07-19 出院日期:2017-08-09

出院诊断:L1、3椎体骨折伴神经损伤

入院时情况:患者因“高处坠落致腰背部疼痛、活动受限2小时”入院。专科检查:脊柱无畸形,活动受限,下腰部广泛叩痛,无双下肢放射痛,双上肢感觉活动无异常,双侧Hoffmann(-),左胸部局部有压痛,骨盆分离挤压试验(-),双下肢肌力、肌张力未见异常,左足底感觉减退,余未见感觉异常,双侧膝踝反射均存在,无明显差异,双侧病理反射均未引出。腰椎CT:L1、3椎体骨折伴椎管内占位。

住院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排除手术禁忌,于2017-07-22在全麻下行L1、3椎体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手术顺利,术后予以抗感染、止血消肿等治疗,指导患者术后功能锻炼。

2.某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摘录:

入院日期:2018-06-12 出院日期:2018-06-30

出院诊断:L1、3取出内固定装置

住院经过:入院后予以完善检查,排除手术禁忌,于2018-06-14在全麻下行L1、3内固定螺钉取出术,手术顺利。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及设备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同时进行了阅片,鉴定中使用了阅片灯、不干胶比例尺、钢卷尺等设备。

2.法医学临床检验记录

被检者神清,步行入室,应答切题,检查合作。背部正中见21cm纵向手术疤痕,其右侧见1枚细小疤痕,T12-4轻度压痛,腰部活动前屈轻度受限,其余各方向活动正常。双下肢肌力、肌张力正常。余无异常。

(三)阅片及会诊

阅某市人民医院2017年7月19日所摄片号为47348的腰椎平扫+三维重建CT片2张及2017年7月20日所摄片号为190054的腰椎侧位X片1张示:L1、3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椎体前缘可见双边征,部分层面可见骨片突入椎管,相应部位椎管狭窄,L1椎体压缩大于1/3,L3椎体压缩接近1/3。

阅某市人民医院2018年3月15日所摄片号为531694的腰椎侧位X片1张示:L1、3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分别经钛棒螺钉内固定,内固定位于T1-S4之间。

阅某市人民医院2018年6月17日所摄片号为572522的腰椎侧位X片1张示:L1、3椎体骨折,内固定已拆除,局部可见骨孔影,椎体高度有所恢复,L1椎体压缩1/4,L3椎体压缩约1/4。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案情材料,病史及影像资料,结合本所阅片、检查,分析如下:

1.吴某因高处摔下受伤,伤后当即至医院就诊,病历记载:脊柱活动受限,下腰部广泛叩痛,左胸部局部有压痛,左足底感觉减退;腰椎CT:L1、3椎体骨折伴椎管内占位,予L1、3椎体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等治疗;鉴定时阅片显示L1、3椎体骨折呈压缩性、粉碎性,骨片突入椎管,相应部位椎管狭窄;活体检查见背部正中手术疤痕等;根据吴某的受伤病史、伤后病历记载、CT检查,结合阅片、活体检查分析,吴某L1、3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伴椎管内骨性占位诊断成立。

2.吴某伤后经治疗,伤情稳定,其内固定已取除,临床治疗终结,具备了法医学伤残程度鉴定的条件。

3.两院三部2016年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中对于椎体压缩性骨折或粉碎性骨折评残作出有关规定,其中规定“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评定十级伤残、“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或“二椎体压缩性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均达1/3)”评定为八级伤残,但对于两椎体均为粉碎性骨折的情形如何定残没有明确规定。鉴定人认为,吴某L1、3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至少对照“二椎体压缩性骨折”条款评定为九级伤残,但从标准规定的体系来分析,一椎体粉碎性骨折伴椎管内骨性占位定为九级,而一椎体单纯压缩程度达1/3仅定十级伤残,由此可见一椎体粉碎性骨折伴椎管内骨性占位比一椎体单纯压缩程度达1/3后果要严重,继而分析考虑L1、3两处椎体粉碎性骨折伴椎管内骨性占位并进行手术治疗的后果严重程度大于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均达1/3的情形,对照上述标准6.1条、依据附录A的规定、比照第5.8.6.1条[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均达1/3)]之规定,评定为八级伤残。

【鉴定意见】

吴某L1、3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伴椎管内骨性占位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评定为八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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