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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涉嫌强奸罪犯罪嫌疑人李某乙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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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SJYW1610617593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28日下午16时许,朱某某报警称其孙女李某甲(11岁,智障)被李某乙强奸。因李某乙家属提出其有精神病史,故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提请鉴定李某乙某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过程】

(一)检案摘要

1.被鉴定人一般情况

李某乙,男,75岁,初中文化,已婚,无业。有精神叁级残疾证。

2. 案情和审查情况

案件审查中,李某乙不时傻笑,自言自语,对问题答非所问,言语无逻辑,前言不搭后语,表述不清。如问“你是否知道自己是因为什么事情被带至公安机关的”,其诉“是外国人害的,给越南人带到这里来的……”或“因为没长头发,他叫我来的”。问其“你是否做过违法的事”,其回答称“啊,哦,(傻笑)我是国王,我的国家有一亿八千万人……”。问“今天和你一起到公安机关来的小女孩你是否认识”,其诉“和我一起来的那个不是小女孩,她有31岁了,她是我生的”,或诉“我认识(傻笑),我不用她,你可以问大家”。问其“问大家什么,问谁”,其诉“她要做我老婆,我不要她,把她介绍给别人,你可以问她的父亲、母亲”。称受害人会害死他,但却说不出原因。

3.有关李某乙的情况反映

多名村民均反映,李某乙患有“精神病”二三十年了,平时不和村里人聊天,经常自言自语,一个人傻笑,还经常外跑,家人经常到外地将其接回。案发前虽独自居住,但房子里没有通电,没有家用电器,没有床,里面乱七八糟。儿子有时会去照料李某乙的生活。

李某乙的儿子李某丙反映,李某乙三、四十年前就患了精神病,曾在省精神病院就诊过。有叁级精神残疾证。近三十年来,李某乙独自居住在家,“平常什么也不干,只有简单的生活自理能力,我平常都会把吃的用的给他准备好”。“我自幼就由我姑姑带大,也跟我姑姑一起生活”。

4.既往鉴定情况

据某省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2019年3月5日),鉴定李某乙患精神分裂症,2018年11月28日期间处于疾病发病期。因案卷材料中未确认被鉴定人李某乙作案过程,精神检查中被鉴定人李某乙也未能明确叙述作案过程,无法对李某乙进行法律能力评定。

(二)精神检查

依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第一鉴定人主检,其他鉴定人辅助和补充检查)。

意识清楚,接触困难,表现话多,思维联想内容多、杂乱,逻辑性差。问其被关多久,其回答“关了一二十天,秃顶,脸上长斑被关进来”。问其这是什么地方,其称“管事的,办公室”。问“为什么把你关起来”,其称“我是国王”,“中国的国王”。问“有什么证明你是国王”,其诉“我在单位有摩托车骑着,我的单位很大了,怎么会有摩托车”。问“你当多少年国王”,其答“在生产队劳动,放牛,学校读书了,以后又做事,都在家里”。问其为何戴手铐,其答“带手铐,脚上没带,我做了什么错事,你们给我带,你们讲”。后问其对一个小女孩做了什么事,其称女孩30多岁了,诉“是我的女孩子,是我生的”,“跟从前的老婆生的,男的叫李本九(音),女的叫狗子,两人在县城做事”。告知其“女孩在你床上的”,其诉“她自己到我家里来的,她诱我,我帮她办事,她跟别人结婚,没办法,我自己生的,流泪了,4个老婆离婚了,没有用”。指出其犯罪了,其诉“我没有犯罪”。问其“有没有脱女孩裤子”,其答“她自己脱的,她跑我床上,她诱我,她卖屁股的,2、3个买过,一个是本九,一个是我老婆,国琴(音)的女儿,国琴(音)是个官,叫她来管,没人来管”。问其家里还有什么人,称“我可以讲清楚,天姿国色,2013年到2015年天姿国色,我没有老婆,这样太龌龊,天天有人来拿我的精子,他的名字叫严又(音),云南人”。一会称家里有两个儿子,“大崽在公安厅,媳妇在天上吧,二儿子在家里搞电视”,一会又称有2个男孩,一个女孩,称“女的也在公安厅,我没犯罪,我有什么罪,一般我们不犯法,以后还有人做吧”。问其“现在国家主席是谁”,其答“毛泽东主席,他是蒙古主席,我是国家国王,他们十一个国家叫我去”。问“你怎么知道叫你去”,其答“他叫我过去做十来年”。问“是有声音叫你去”,其答“耳朵里都讲了,你知道吗”,“他叫我去八个国家去,我们是殖民帝都,我如果不是殖民地,他不要去了,是外行”。后再次指出其犯罪,其称“我没有犯罪,就是长了老年斑,他原来诱惑我,挤我的精子,害我”。整个过程被鉴定人情感反应不适切,思维破裂,讲话东拉西扯,内容荒谬,存在可疑言语性幻听,以及大量关系、被害妄想,无自知力。

【分析说明】

(一)精神状态及医学诊断分析

据现有文证材料,被鉴定人李某乙,75岁,有精神病史三四十年,具体就诊情况不详,现有精神叁级残疾证。据其儿子及同村村民反映,早年李某乙患病后即不能正常工作,不能抚养孩子,社会功能差。平时虽独自居住,但居住环境脏乱,不与外人交往,常自言自语,独自傻笑,精神状态明显异常。本次精神检查中,情感不协调,讲话东拉西扯,答不切题,内容杂乱,思维破裂明显,存在可疑言语性幻听,及大量的关系、被害妄想,无自知力。

综合现有文证材料,结合李某乙的疾病表现、社会功能状况及本次检查所见,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20.x4)相关标准,诊断李某某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慢性)。

(二)案情相关的法律能力评定

李某乙患精神分裂症,病史长达三、四十年,一直以来未予规律治疗,病情迁延不愈。作案期间李某乙仍处发病期,不能正常与人交流,常有自语、傻笑及外跑。案后对作案经过不能交代,讲话前言不搭后语,答非所问,讲不清受害人的年龄等情况,一会称受害人是他生的;一会又称受害人要做他老婆,他不要;一会又称受害人要害他。精神检查中,与讯问中表现相仿,说不清作案动机及过程,否认强奸的犯罪行为,一会又称受害人是“卖屁股的”,难以与其进行有效交流。其思维破裂,存在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综上,受疾病影响,其丧失了对自身犯罪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评定其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李某乙患精神分裂症(慢性),作案时处发病期,评定无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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