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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司法鉴定所对某公司非法倾倒固体废物危险性进行环境损害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8-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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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SJYW1610604178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0日,某某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举报,某某公司将废弃的油漆填埋在厂区内活动板房东南角。经现场调查核实确认,企业试生产时产生废油漆渣等废物,并将其填埋在厂东南角空地下。根据该公司的环评批复,该项目所产生的废油漆渣等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对填埋物进行挖掘,挖出的废油漆渣及受污染土壤的混合物共计2.78吨。企业已擅自将这批危险废物委外处置。为了全面排查是否还有填埋点,2019年3月中下旬开始,某某环境保护局对某某公司厂区东南角、喷涂车间南侧空地进行采样布点,3月19日喷涂车间南侧空地挖出并打包废油漆渣及受污染土壤的混合物0.51吨,3月26日厂区东南角空地挖出并打包废油漆渣及受污染土壤的混合物0.94吨。2019年3月22日,在某某公司老印字车间内发现堆放有66包吨袋,吨袋内装有废油漆渣及受污染土壤的混合物,共计62.51吨。为尽快推进案件办理,调查补齐企业违法填埋危险废物的实际数量和相关证据,某某环境保护局委托我司鉴所对该公司厂区库房内的固体废物(老印字车间62.51吨废油漆渣及受污染土壤的混合物、危废暂存库1.45吨废油漆渣及受污染土壤的混合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1.采样方案

2019年4月3日,在某某环境保护局和某某公安局的见证下,采样人员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10)、《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20-1998)、《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2007)等规范要求对某某公司厂区库房内的涉案固体废物(老印字车间暂存的62.51吨废油漆渣及受污染土壤的混合物、危废暂存库暂存的1.45吨废油漆渣及受污染土壤的混合物)进行了代表性样品采集,共采集了25个样品。采集的固体废物包括老印字车间的涉案固体废物即62.51吨废油漆渣及受污染土壤的混合物、危废暂存库暂存的涉案固体废物即1.45吨废油漆渣及受污染土壤的混合物。其中,对老印字车间涉案固体废物采集了20份样品(编号:1-1#~1-20#)、对危废暂存库的涉案固体废物采集了5个样品(编号:2-1#~2-5#)。

对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2007)中“表1 固体废物采集最小份样数”的规定和要求(见下表1),本次采集样品份样数符合该规范中最小份样数要求。

表1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中“表1 固体废物采集最小份样数”

固体废物量(以q表示)/t

最小份样数/个

固体废物量(以q表示)/t

最小份样数/个

q≤5

5

90<q≤150

32

5<q≤25

8

150<q≤500

50

25<q≤50

13

500<q≤1000

80

50<q≤90

20

q>1000

100

2.检验方法

本次鉴定参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0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对涉事样品进行检测。

3.检验所见

根据样品检测结果可知,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的检测方法和要求对所采样品进行检测,从某某公司老印字车间涉案固体废物采集的20个代表性固体废物样品中有7个样品的“甲苯-浸出毒性”超过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规定的浸出液中相对应的危害成分浓度限值,6个样品的“二甲苯-浸出毒性”超过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规定的浸出液中相对应的危害成分浓度限值;从某某公司危废暂存库暂存的涉案固体废物中采集的5个代表性固体废物样品中有1个样品的“二甲苯-浸出毒性”超过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规定的浸出液中相对应的危害成分浓度限值。

【分析说明】

1.《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根据污染物质性状及本事件事实可以判定,本事件中涉及的库房内暂存的物质(危废暂存库暂存的1.45吨废油漆渣及受污染土壤的混合物、老印字车间暂存的62.51吨废油漆渣及受污染土壤的混合物)属于固体废物。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规定:按照HJ/T 299制备的固体废物浸出液中任何一种危害成分含量超过本标准表1中所列的浓度限值,则判定该固体废物是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本标准中“表1浸出毒性鉴别标准值”如下:

表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中“表1浸出毒性鉴别标准值”规定

序号

危害成分项目

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限值(mg/L)

分析方法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39

1

附录 O、P、Q

40

甲苯

1

附录 O、P、Q

41

乙苯

4

附录 P

42

二甲苯

4

附录 O、P

根据样品检测结果和相关分析结果可以判定:

从某某公司老印字车间暂存的涉案固体废物采集的20个代表性固体废物样品,其中有7个样品的“甲苯-浸出毒性”超过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规定的浸出液中相对应的危害成分浓度限值,该7个固体废物样品属于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其中有6个样品的“二甲苯-浸出毒性”超过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规定的浸出液中相对应的危害成分浓度限值,该6个固体废物样品属于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

从某某公司危废暂存库暂存的涉案固体废物中采集的5个代表性固体废物样品,有1个样品的“二甲苯-浸出毒性”超过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规定的浸出液中相对应的危害成分浓度限值,该固体废物样品属于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

3.《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2007)第7节规定:在对固体废物样品进行检测后,如果检测结果超过GB 5085中相应标准限值的份样数大于或者等于本规范表3中的超标份样数下限值,即可判定该固体废物具有该种危险特性。本规范中“表3分析结果判断方案”如下:

表3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中“表3分析结果判断方案”规定

份样数

超标份样数下限

份样数

超标份样数下限

5

1

32

8

8

3

50

11

13

4

80

15

20

6

100

22

根据上述第2节的分析结果可知:

从某某公司老印字车间内暂存的涉案固体废物采集的20个代表性固体废物样品中,其中有7个样品的“甲苯-浸出毒性”超过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规定的浸出液中相对应的危害成分浓度限值,大于《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2007)中“表3分析结果判断方案”规定的20个检测样品份样数的超标份样数下限值(6个);其中有6个样品的“二甲苯-浸出毒性”超过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规定的浸出液中相对应的危害成分浓度限值,满足《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2007)中“表3分析结果判断方案”规定的20个检测样品份样数的超标份样数下限值(6个)。因此可以判定某某公司老印字车间内暂存的62.51吨涉案固体废物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险特性。

从某某公司危废暂存库内暂存的涉案固体废物采集的5个代表性固体废物样品中有1个样品的“二甲苯-浸出毒性”超过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规定的浸出液中相对应的危害成分浓度限值,样品的超标份样数为1个,满足《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2007)中“表3分析结果判断方案”规定的5个检测样品份样数的超标份样数下限值(1个),因此可以判定某某公司危废暂存库内暂存的1.45吨涉案固体废物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险特性。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07)第3.2节“危险废物”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综上所述,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以及样品检测分析结果,可以判定:本事件中某某公司厂区内老印字车间的62.51吨废油漆渣及受污染土壤的混合物、危废暂存库的1.45吨废油漆渣及受污染土壤的混合物均属于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

【鉴定意见】

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可以判定:本事件中某某公司厂区内老印字车间的62.51吨废油漆渣及受污染土壤的混合物、危废暂存库的1.45吨废油漆渣及受污染土壤的混合物均属于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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