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滨城法医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向某颅脑损伤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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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SJYW1610505545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向某,女,30岁。于2019年9月14日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入院治疗。愈后依法委托本所对其身体致残程度及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2019年9月14日至2019年12月17住院病历
入院时情况:2019年9月14日15:23分入院。患者于2小时前因车祸伤及头部,额部着力,伤后昏迷不醒,急诊被送来我院,行颅脑CT扫描发现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为进一步治疗收入我科。专科检查:昏迷,自动睁眼,不发音,肢体对刺痛右侧屈曲,左侧过伸,双瞳孔等大,直径3.5mm,光反射灵敏,余颅神经查体不配合。
治疗经过:入院后完善检查,明确诊断,予抗炎,促醒,止血,控制血压,降颅压神经营养对症治疗。
出院诊断:原发脑干损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颅骨骨折;肋骨骨折;腰椎骨折。
出院情况:偶有发音不清,左耳听力略有下降,右眼球外展运动略有受限,右侧凝视复视,左侧上肢肌力近4—5级,左手活动欠灵活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神清语明,查体合作,步入检查室。自诉腰痛、复视。
3.影像学检查
观提供的XX医院2019年9月14日向某头部的CTa片(190914093)显示: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叶片状略高密度,颅内多发积气,颞骨、枕骨线样低密度。
观提供的XX医院2019年9月25日向某腰部的CTa片(190925075)显示:腰3-4双侧横突骨折,腰1-2右侧横突骨折。
观提供的XX医院向某2019年11月11日眼科会诊记录:诊断:右眼外直肌麻痹,开颅外展神经损伤的。
观提供的XX医院2019年10月20日向某头面部的CTa片(191020069)显示:眼眶骨折未见明显异常。
观提供的XX医院2019年10月21日向某头部的MRa片(191021017)显示:头颅MRI平扫未见异常。
观提供的XX医院向某2020年4月24日门诊病历记录(H0000763933)显示:体格检查:RO.5、L1.0,复视分析:右注视水平分离,眼球运动,右眼外转略受限。诊断:右眼外直肌麻痹。
【分析说明】
根据法医检验所见结合病史认为向某2019年9月14日多发部位外伤史存在;另据住院病志中记载认为XX医院的“原发脑干损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颅骨骨折,肋骨骨折,腰椎骨折”诊断成立。
1.外伤致腰椎1-2右横突骨折,腰椎3-4双横突骨折,其身体致残程度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10.6.3款之规定属十级伤残。
2.外伤致右眼外直肌麻痹致复视,其身体致残程度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10.2.10款之规定属十级伤残。
3.根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第4.7.2款之规定,误工期为180天;营养期为60天;护理期为60天。
【鉴定意见】
1.向某腰椎1-2右横突骨折,腰椎3-4双横突骨折,身体致残程度为十级。
2.向某右眼外直肌麻痹致复视,身体致残程度为十级。
3.向某误工期为180天;营养期为60天;护理期为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