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王某诉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案
- 案例时间:2020-08-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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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ZLGLD1590752914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原告王某与被告潘某于2017年1月相识、同年8月确定恋爱关系,2018年4月20日登记结婚。结婚初期,双方虽因种种原因经常吵架,但原告认为是因婚前缺乏了解所致,故为了维护这段婚姻尽量采取包容和体谅的态度,期间双方矛盾未明显激化。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被告提供以下代理意见:
一、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64号1栋X层X号房屋和车牌号川A34XXX轿车归原被告双方共同所有
2018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在上海市黄浦区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有: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64号1栋X层X号建筑面积为56.85平米方的房屋一座,该房屋为按份共有,登记在原告名下,车牌为川A34XXX的沃尔沃牌轿车一辆登记在被告名下。上述的房屋和车辆都是原被告双方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储蓄期间购买的动产和不动产归双方共同所有,除非另有规定外。因此,不存在归原告的情况,应当共同所有。
二、原告所述“婚前缺乏了解”不属实,“夫妻感情破裂”不属实
原告与被告夫妻婚姻基础牢固。原告与被告双方认识到至今,经过充分了解以后,彼此之间都觉得性格、学历、工作、生活都非常满意合适才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的现状是虽有微小矛盾,但属于夫妻正常闹别扭,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甚笃,只是由于原告一时糊涂才起诉离婚。原告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是见异思迁,另有所爱或者是分割财产。因此,双方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原告所述的“夫妻感情破裂”不属实。
三、综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原告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闹离婚仅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锅碗瓢勺交响曲中的一个小插曲,是几乎每对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槛”。
代理人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余地,望双方珍惜过往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正确处理家庭矛盾。
故代理人认为对原告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鉴于不符合离婚的法律规定,对原告请求对财产进行处分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对被告的诉请没有事实根据,也达不到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为此,希望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上述代理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0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潘某在上海市黄浦区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认可的共同财产有: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64号1栋X层X号建筑面积为56.85平米方的房屋一座,该房屋为按份共有,登记在原告名下,车牌为川A34XXX的沃尔沃牌轿车一辆登记在被告名下。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于2018年4月20日在上海市黄浦区登记结婚。婚后因琐事争吵,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虽提交《全国妇联信访信息管理系统个案登记表》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但该登记表上并没有原被告的签字且原告也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鉴于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不充分且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被告要求与原告和好的态度强烈,并明确表示愿意解决夫妻间矛盾,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余地,望双方珍惜过往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于不符合离婚的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请求对财产进行处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6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承担。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和双方是否达到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及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虽有微小矛盾但属于夫妻正常闹别扭,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原告起诉离婚是基于财产的分割,并不是夫妻感情破裂和还贷压力,以找借口为起诉离婚,分割财产。双方婚姻关系存续中,被告没有重大过错,也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
【结语和建议】
律师在代理离婚案件时,离婚案件看似只是一个家庭问题,涉及几个人的利益,但其带来的影响却是巨大的,处理不慎则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的形成。律师在代理案件不仅需要具备专业法律知识,也需要对双方进行全面的认识和了解、沟通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系婚姻。
律师在代理离婚民事诉讼建议:
1,如果案情复杂,双方分歧较大,条件允许的话,建议聘请律师代理、辩护。
2,如果财产数目较大,账目错综复杂,为了防止对方转移、隐匿财产,建议在立案后迅速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切忌打草惊蛇。
3,如果是第一次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除非有特殊理由和证据(比方说对方有家庭暴力或者出轨等行为),否则法院一般不会准许离婚。
4,第二次起诉离婚必须要到第一次判决生效的6个月以后。
5,领取一审判决书的15天以内是上诉期,夫妻关系还没有正式解除,不服从判决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6,只有等到对方正式放弃了上诉权或者二审人民法院下达终审裁定以后,双方的夫妻关系才算正式解除。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如果当事人因婚姻家庭纠纷问题发生纠纷不能得到公正和妥善的处理,其后果不仅仅是婚姻的破裂,家庭的解体,而且会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一种忧患。而随着经济的活跃,人们社会交往的日益频繁,律师代理离婚案件中遇到的新型婚姻家庭问题不断增加,所以如何处理好离婚案件,平息家庭纠纷,为婚姻稳定和家庭这一社会细胞的和谐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任务。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情,需要参与人双方共同经营,好好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