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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右踝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6-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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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SJYW1609808904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车某于2020年7月5日在某市某镇某村废铝厂前出车祸,造成右踝关节损伤,急送入某市人民医院救治,现治疗终结。故被鉴定人车某委托我中心为其行损伤程度、伤残程度、后续治疗费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

【鉴定过程】

(一)文证摘录

某市人民医院:车某于2020年7月5日在某市某镇某村废铝厂前出车祸,造成右踝关节损伤,急送入某市人民医院救治,入院查体:右踝局部肿胀,压痛明显,畸形,反常活动,可及骨擦音和骨擦感,肢端血运感觉正常。X线片提示:右Pilon骨折,右踝关节脱位。入院诊断:1、右Pilon骨折;2、右踝关节脱位。入院后给予完善检查,于2020年7月7日在麻醉下行右胫骨Pilon骨折闭合复位外支架固定术,术后对症治疗。又于2020年7月16日在麻醉下行右胫骨远端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康复治疗。于2020年7月23日出院。出院诊断:1、右Pilon骨折;2、右踝关节脱位。

(二)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按《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进行检。

使用工具:钢直尺、量角器。

(三)适用标准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

法部2013年8月30日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

法部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

3、《江西省法医临床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中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中后续治疗费用评定标准。

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

标准。

(四)鉴定过程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神志清楚,言语清晰,对伤史回忆清楚,扶拐步入检室,检查合作。右踝关节前方有一长13cm切口愈合疤痕,右踝关节跖屈30°(健侧50°)、背伸-10°。故右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70%。

3、阅片所见

某市人民医院2020年7月5日术前X线片(片号DX205929):右Pilon骨折,右踝关节脱位;2020年7月9日术后X线片:右胫骨远端骨折并踝关节脱位术后关节脱位已复位,骨折复位尚可,外支架固定中;2020年7月19日术后X线片:右胫骨远端骨折术后骨折复位良好,钢板位置良好,固定牢靠;2020年7月10日CT:右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

【分析说明】

1、根据病痣记载及本鉴定中心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车某因右踝关节遭受较大钝性爆力作用,属钝器伤特点,符合车祸伤作用所致。

2、本例伤者车某因车祸伤造成右踝关节骨折并脱位。根据赣高法【2013】226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脊柱四肢损伤5.9.3.f)款之规定被评为轻伤一级。

3、本例伤者车某因车祸伤造成右踝关节骨折并脱位,虽经手术治疗,仍遗留右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70%。其伤残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10十级5.10.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2)款之规定被评为十级伤残。

4、本例伤者车某因车祸伤造成右踝关节骨折并脱位,行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手术治疗。参照《江西省法医临床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中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中后续治疗费用评定标准及医院实际收费标准。评定后续拆内固定物费用为壹万圆整。

5、车某因车祸伤造成右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并踝关节脱位。根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标准10.2骨折 10.2.14.e)款评定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鉴定意见】

1、评定车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评定车某伤残程度为十级。

3、评定车某后续拆内固定物费用为壹万圆整。

4、评定车某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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