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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交通事故疑似肇事电驱动两轮车是否与行人碰撞进行痕迹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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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YW1609241424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日4时46分许,汪某某驾驶甲车:未悬挂号牌比翼鸟牌电驱动两轮车在启东市吕北公路吕四港镇佳士利艺术水漆门市西侧路段,与由卞某某推行的乙车:独轮车发生事故,致卞某某受伤,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汪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为明确事故过程,公安机关委托我院对甲乙两车及甲车与卞某某是否发生过碰撞进行鉴定。

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为:

(一)被鉴定的甲乙两车

(二)事故现场散落物

(三)卞某某事发时所穿外裤

(四)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复制件)

【鉴定过程】

(一)鉴定方法

参照SF/T0072-2020《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通用规范》、GA/T41-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对甲乙两车的痕迹、卞某某事发时所穿外裤的痕迹进行检验,并结合其他鉴定材料,对委托事项进行鉴定。

(二)车辆痕迹检验

车架钢印号为XXXXXXXXXXXX。前护栏前下部距地高52cm~54cm范围内见片状布纹样擦痕。前照灯灯罩右上部脱位,前照灯灯罩右部及前导流罩右部内侧棱边(前照灯灯罩右侧)距地高78cm~90cm范围内见纵向刮擦痕迹,局部粘附红色物质,提取前导流罩右部内侧棱边(前照灯灯罩右侧)粘附的部分红色物质作为检材备检。前导流罩右部上侧见一孔洞,该部位为前导流罩与前照灯固定螺丝安装部,该部固定螺丝及卡槽缺失。前导流罩后侧上部饰罩破损,部分饰罩缺失,缺失部呈类三角形。前导流罩左部距地高65cm~68cm范围内见刮擦痕迹。左前减震器下部外侧距地高18cm~20cm范围内见擦痕。前轮左侧胎侧局部见刮擦痕迹。车辆右侧凸出部位多处检见倒地挫痕。

未检见车架钢印号。左、右扶手端部及右扶手端部下侧略见刮擦痕迹。该车表面为红色涂层,提取该车上部分红色涂层作为样本备检。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事故现场为南北走向,现场图以编号为“10KV吕园线2031029+1”的电线杆为基准点、以东侧机动车道东缘为基准线。乙车仰翻在由东向西第二条机动车道内,其车轮距离基准点20.2m、距离基准线7.1m。乙车东南侧地面见一条长5.9m的挫划痕迹,痕迹北端距离基准线3.5m,痕迹南端距离基准线3.8m。上述挫划痕迹中部西侧地面见一滩0.3×0.1的血迹。

4.现场散落物

共有2块现场散落物,其中1块为带有螺丝的饰罩卡扣(散落物A),另1块为类三角形黑色碎片(散落物B)。

经拼接,散落物A与甲车前导流罩右部上侧孔洞部的断缘吻合,散落物B与甲车前导流罩后侧上部饰罩缺损部断缘吻合。

5.卞某某事发时所穿外裤

灰色外裤,臀部见大片倒地形成的挫擦痕迹。

6.微量物证鉴定

将提取的检材及样本送本院刑事技术研究室进行微量物证鉴定,并形成司鉴院[2020]微鉴字第83号鉴定文书,现摘录其中鉴定过程及分析说明的内容如下:

本鉴定依据SF/Z JD0203001-2010《油漆鉴定规范》进行。

经在DV4体视显微镜下检验:检材附着物为砖红色,其中有闪光物质。样本为砖红色漆,其中有闪光物质。经比较检验,检材与样本的外观特征一致。

经iN10显微红外光谱仪检验:检材与样本的红外光谱一致。

经Quanta 650-Apollo X 扫描电镜/X射线能谱仪检验:检材与样本中均检出碳、氧、镁、铝、硅、硫、钙、钡和铁等主要元素。

根据上述检验结果,经综合分析认为:检材与样本的外观特征一致,红外光谱一致,检出的主要元素一致,二者是同种类油漆。

【分析说明】

将现场散落物与甲车的痕迹进行整体分离痕迹比对发现,散落物A、B均分别系甲车前导流罩、前导流罩后侧上部饰罩所分离,上述部位均系甲车正面右上部(位于前照灯后侧),倒地不易形成,且在甲车前照灯灯罩及前导流罩右部检见撞击刮擦痕迹,即甲车正面右上部系与其他客体相碰撞作用所形成,且其痕迹与本次事故有关。

根据上述整体分离痕迹比对分析结果,结合微量物证鉴定结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所示内容(长5.9m的挫划痕迹、挫划痕迹与乙车的相对位置关系等)、甲车右侧倒地痕迹分析,甲车前照灯灯罩及前导流罩与乙车发生过碰撞可以成立。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所示的血迹与挫划痕迹的相对位置关系、卞某某外裤的挫擦痕迹分析,卞某某倒地时具有一定的速度;在甲车前护栏检见片状布纹样擦痕,该痕迹符合其与软性客体(如人体)碰擦所形成。再结合甲车与乙车的碰撞形态、现场各痕迹的相对位置关系分析,甲车正面与卞某某发生过碰撞也可以成立。

综上所述,甲车正面与卞某某及其推行的乙车发生过碰撞可以成立。

【鉴定意见】

汪某某驾驶的未悬挂号牌比翼鸟牌电驱动两轮车正面与卞某某及其推行的独轮车发生过碰撞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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