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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交通事故肇事轿车与电动两轮车碰撞形态及交通行为方式进行痕迹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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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YW1609241295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30日20时57分许,甲车:沪AXXXXXX传祺牌小型轿车与乙车:悬挂上海XXXXXXX两轮电动自行车号牌赛峰牌电驱动两轮车在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出中山北路南约200米一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为明确事故过程,公安机关委托我院对甲乙两车的碰撞形态及乙车当事人王某某的交通行为方式进行鉴定。

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为:

(一)被鉴定的甲乙两车

(二)乙车当事人王某某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复制件)

【鉴定过程】

(一)鉴定方法

参照SF/T0072-2020《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通用规范》、GA/T41-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SF/ZJD0101001-2016《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对甲乙两车的痕迹进行检验,并结合其他鉴定材料,对委托事项作出鉴定意见。

(二)车辆痕迹检验

车辆识别代号为XXXXXXXXXXXXXXXXX。前风窗玻璃以距其下端10cm、距其左端10cm处为中心呈放射状碎裂,局部粘附毛发。发动机舱盖左前部距其前端0cm~41cm、距其左端11cm~47cm范围内向后下方凹陷变形,其中距地高74cm~98cm范围内伴布纹样擦痕。左前照灯灯罩上部破损。左前雾灯饰罩缺损。前保险杠及前号牌距地高19cm~77cm、距车左端0cm~138cm范围内见刮擦痕迹,前号牌表层绿色涂层呈减层,前保险杠表层白色涂层呈减层,局部粘附蓝色物质。前保险杠距地高21cm~65cm、距车左端21cm~102cm范围内局部漆面龟裂。

车架钢印号为XXXXXXXXXX。仪表台、前导流罩破损。后工具箱脱位。右侧前部护栏距地高30cm~40cm、距车后端130cm~145cm范围内见刮擦痕迹,局部粘附绿色物质。右侧后部(鞍座下方)饰罩破损。后轮右侧饰罩为蓝色,距地高17cm~30cm、距车后端30cm~50cm范围内见刮擦痕迹,表层蓝色涂层呈减层。

(三)乙车当事人王某某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

尸表检验记录

四肢:左大腿上段外侧见6cm×4cm皮肤青紫伴2cm×0.5cm皮肤擦伤,左大腿中下段内侧见17cm×2cm皮肤青紫,左膝外侧见3cm×2cm皮肤青紫,左小腿下段内侧见2.5cm×2cm皮肤擦伤,左外踝至左足背见散在点、片状皮肤擦伤。右肘伸侧见2.5cm×1.5cm皮肤擦伤,右手背见散在多处点状皮肤擦伤;右大腿中段内侧见6cm×2cm皮肤青紫,右小腿中段内后侧见7cm×6cm皮肤青紫,右小腿上段外侧见8cm×0.2cm皮肤擦伤。

【分析说明】

甲乙两车所检见的痕迹,在部位、附着物、痕迹形成机理等方面均可以相互印证,符合甲车正面左部与乙车右侧发生碰撞所形成。根据上述碰撞形态,结合甲车前保险杠(漆面龟裂)、发动机舱盖(凹陷变形、片状擦痕)、前风窗玻璃(碎裂、粘附毛发)等相关痕迹,以及乙车当事人王某某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所示内容(王某某双下肢内侧的损伤)分析,符合事发时乙车当事人王某某呈骑跨乙车姿态与甲车发生碰撞所形成的特征。

【鉴定意见】

沪AXXXXXX传祺牌小型轿车正面左部与悬挂上海XXXXXXX两轮电动自行车号牌赛峰牌电驱动两轮车右侧发生碰撞,事发时该两轮车当事人王某某呈骑跨该两轮车姿态均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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