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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交通事故肇事货车与自行车碰撞形态及交通行为方式进行痕迹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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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YW1609241439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XX日XX时XX分许,粤BXXXXX江淮牌重型厢式货车(以下简称甲车)与一辆未悬挂号牌凤凰牌的24英寸自行车(以下简称乙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南六公路、人民西路路口附近处发生交通事故。两车事发后,致使乙车当事人赵某某死亡,车辆受损。事发后,乙车当事人赵某某家属对甲车驾驶员所述赵某某事发时的交通行为方式(事发时骑行乙车)存在异议,为对事故真相进行真实还原,查明事故真实情况,确保事故处理的公平公正,上海市浦东新区交警支队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事发时赵某某的交通行为方式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一)鉴定依据

参照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41-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SF/T0072-2020《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通用规范》及SF/ZJD0101001-2016《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的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对委托事项进行鉴定进行鉴定。

(二)甲车检验所见

车辆识别代号为LJ11R9DE8GXXXXXXX。车辆右侧护栏距地高74cm~80cm、距其前端24cm~103cm范围见由前向后碰擦痕迹带,表层红色涂层呈减层。车辆右侧护栏距地高40cm~57cm、距其前端0cm~22cm范围见片状泥灰擦拭痕迹。车厢右侧(含右侧下缘由前向后第一根红白反光膜)距地高105cm~110cm、距其前端0cm~40cm范围见由前向后碰擦痕迹。右侧前、后轮外侧局部均见碰擦痕迹。

(三)乙车检验所见

未检见车架钢印号。车把脱位,整体呈由左向右脱出。前网篮向左歪斜,其右侧凹陷变形。鞍座呈顺时针偏转歪斜状。鞍座左侧距地高77cm~81cm范围见刮擦痕迹,局部粘附红色漆片物质。后书包架左部由后向前弯折变形。全车多处见粘附泥污。

(四)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所见

事故现场路段为南北走向,天气为雨,路面性质为湿沥青。甲车头北偏东尾南偏西停跨于道路由左向右数第二、三车道内。乙车头南尾北左倒于道路由左向右数第三车道内东侧路缘匝石处,乙车位于甲车南侧。乙车当事人头北脚西南倒卧于乙车相邻北侧。

(五)赵某某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摘录

尸长173cm。头顶发长1cm,发色黑,夹杂白发。双侧眼睑皮肤青紫(左侧显著),右侧外耳道积血。左侧额颞部见4cm×2.5cm头皮擦挫伤,额部左侧近发际处见1.3cm×0.6cm皮肤擦伤,左眉弓偏外侧见1.5cm×1cm皮肤擦挫伤,左眼外侧见6cm×2cm皮肤擦挫伤。左侧肋骨扪及多发性骨折,左胸部外侧见1.5cm×0.5cm引流切口,腹部正中偏左侧见长16cm已缝合手术切口,左腹部见长0.7cm引流切口,左腰部及左臀部外侧见16cm×8cm大片状皮肤青紫,右臀部见2cm×2cm皮肤青紫。左肘伸侧见3cm×3cm皮肤青紫;左大腿中上段后侧见长11cm已缝合挫裂创伴周围皮肤擦挫伤、青紫,左膝部见1cm×0.8cm皮肤擦伤,左膝部内侧见2cm×2cm皮肤青紫,左小腿上段胫前1cm×1cm皮肤青紫。

【分析说明】

甲乙两车所检见的痕迹,在部位、附着物及受力方向等方面均可以互相印证,符合甲车右侧前部与乙车左侧相碰撞形成的特征。

根据乙车鞍座歪斜情况及其左侧所检见的痕迹,结合甲车右侧护栏前部所检见的痕迹及乙车当事人赵某某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中对其左腰臀部及左下肢损伤情况的描述综合分析,在乙车当事人推行乙车姿态下与甲车发生碰撞,不易形成其鞍座左侧所检见的痕迹,经对比,更符合赵某某事发时呈骑跨乙车姿态与甲车相碰撞所形成的事故特征。

【鉴定意见】

粤BXXXXX江淮牌重型厢式货车右侧前部与未见悬挂号牌凤凰牌24英寸自行车左侧发生过碰撞,事发时赵某某呈骑跨该自行车姿态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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