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交通事故肇事桥车与电驱动两轮车碰撞时交通行为方式进行痕迹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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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SJYW1609241397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23日9时50分许,在G228国道3314KM+300M处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医院门前地段,甲车:苏F-XXXXX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与乙车:未见号牌不知厂牌电驱动两轮车发生交通事故。
案发后,甲乙两车双方针对事发时乙车当事人是推行还是骑行乙车提出鉴定。交警部门根据调查需要,委托本院对乙车当事人邢某某的交通行为方式(骑行或推行)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在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及审理工作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调查需要,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查清两轮车当事人的交通行为方式(骑行或推行),进而判定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进而使受害方得到赔偿。
在本案鉴定实践中,鉴定人对车体痕迹检验的基础上,结合办案交警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伤者的住院病历及影像学资料等案件材料,运用碰撞力学、人体损伤生物力学综合分析判断被鉴定车辆与行人的碰撞形态,明晰了事发时乙车当事人的交通行为方式,使案件得以顺利定责和诉讼。
本案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参照GA/T41-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SF/Z JD0101001-2016《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对被鉴定车辆的有关痕迹进行检验,结合邢某某住院病历等案卷材料,对委托事项作出鉴定意见。检验结果如下:
(一)资料摘要
邢某某某某市某某区中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1922415)
入院时情况:头部伤口约5cm,左侧下肢可见2个伤口。辅检:CT及摄片提示: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左侧颞顶叶脑挫裂伤。左侧侧脑室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顶部皮下血肿。右侧额叶、脑干低密度灶。右侧第4、5及左侧第3、4肋骨骨皮质凹陷。两肺下叶坠积效应。脾脏外侧缘线状高密度影。附见:左侧骨盆多发骨折。左胫骨中段及腓骨上段骨折。左胫前结节骨质尖状突起。左髋臼骨折。左耻骨下支可疑骨折。左股骨大转子皮质略毛糙。
出院诊断:左胫骨开放粉碎性骨折、左大腿内侧挫裂伤、左腓骨上段骨折,骨盆骨折(左髋臼、耻骨、髂翼、骶骨),颈7右横突骨折,肋骨(左2~6、右3~7)骨折,急性颅脑外伤、蛛网膜下腔、硬脑膜外、脑室出血,左胫前皮瓣坏死。
(二)检验所见
车辆识别代号为LSVN14BRXXXXXXXXX。
车辆左前部距地高42cm~78cm范围内见碰撞刮擦痕迹,局部破损,表层白色涂层呈减层,局部粘附黑色物质。左前组合灯破损。左前翼子板及左前车门前部距地高47cm~80cm范围内见碰撞刮擦痕迹,伴凹陷及弯折变形,表层白色涂层呈减层,局部粘附黑色物质。
前号牌距地高38cm~52cm范围内见刮擦痕迹,伴多处弯折变形,表层蓝色涂层及白色涂层呈减层,局部粘附黑色物质。前保险杠右端脱位,前保险杠(含进气格栅)距地高28cm~62cm,距车右端0cm~119cm范围内见碰撞刮擦痕迹,局部破损,表层白色涂层呈减层,局部粘附黑色物质、绿色物质、红色物质、黄色物质及黄褐色铁锈样物质。右前组合灯破损,灯罩局部缺失。发动机舱盖前部左侧及中部在距其前沿0cm~34cm,距其右沿62cm~101cm范围内见二处刮擦痕迹,伴轻微凹陷变形,局部粘附黑色物质;发动机舱盖右前部距其前沿0cm~68cm,距其右沿0cm~27cm范围内见碰擦痕迹,伴凹陷变形,局部粘附黑色物质。右前翼子板前部距地高58m~85cm范围内见刮擦痕迹,伴弯折变形,表层白色涂层呈减层,局部粘附黑色物质、绿色物质、红色物质、及黄色物质。前风窗玻璃见2处放射状碎裂,其中一处以距其下沿11cm,距其右沿58cm为中心;另一处以距其下沿27cm,距其右沿26cm为中心,中心处玻璃碎落。
电机钢印号为XS18H48V500WXXXXXXXXX。
车身两侧见“City Power”字样。双侧后视镜扭转移位。前网篮左侧后部距地高66cm~78cm范围内见刮擦痕迹,伴凹陷变形,表面黑色蒙皮呈减层。左前减震器距地高35cm~52cm范围内见碰撞刮擦痕迹,表层黑色涂层呈减层,局部粘附蓝物质色及白色物质。前叉左部外侧距地高70cm~71cm范围内见刮擦痕迹,局部粘附白色物质。前部左侧护栏距地高37cm~51cm范围内见碰撞刮擦痕迹,伴向右凹陷变形,局部粘附蓝色物质。转向柱及车把弯折变形,方向由右上向左下。前照灯及其周围饰罩碎落,呈悬吊状。左侧前部饰罩距地高44cm~77cm范围内见碰撞痕迹,局部破损碎裂,其内侧部件及电线外露,部件及电线包含黄色、红色、绿色、蓝色及黑色等多种颜色,局部见刮擦痕迹。车体左侧中部距地高22cm~57cm范围内见碰撞刮擦痕迹,局部破损,伴饰罩表层黑色涂层呈减层。踏板上方金属部件扭曲变形。左脚蹬曲柄向右前部弯折变形,表面黄褐色铁锈呈减层,该脚蹬脚踩面缺失。鞍座逆时针偏转移位约30°,其前端与支架脱离,并向上翘起;鞍座前端右侧局部见布纹样擦痕,方向由右下向左上。车辆左侧后部距地高27cm~41cm范围内见碰撞刮擦痕迹,局部黄褐色铁锈呈减层,并见粘附白色物质。后轮挡泥板向右移位。车辆右侧凸出部位多处见倒地挫痕。
3、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现场道路为南北走向,干燥沥青路面。道路中央由金属防护栏分隔成东西两半幅,事故现场位于道路东半幅,以道路东半幅两条机动车道分界线为基准线。甲车头西北尾东南停于道路东半幅由西向东第一条机动车道内,其右前轮距离基准线2.60m,右后轮距离基准线2.00m。甲车左前部与防护栏碰撞。乙车位于甲车北侧路面,呈头东南尾西北,右倒于道路东半幅由西向东第一条机动车道内,其前轮距离基准线1.50m,后轮距离基准线2.70m。现场路面多处见散落物,其中甲车东南侧路面见一电动两轮车号牌。
【分析说明】
甲车正面右部及乙车(含乙车当事人邢某某)左侧所检见的痕迹,在部位、高度、附着物及痕迹形成机理等方面均可以相互印证,符合甲车正面右部与乙车(含乙车当事人邢某某)左侧发生碰撞所形成的痕迹特征;其中甲车右前组合灯破损,发动机舱盖右前部凹陷变形,前风窗玻璃碎裂等痕迹,具有与软性客体(如人体)相碰撞所形成的特征,结合邢某某某某市某某区中医院出院记录中对其损伤的描述,甲车上述部位与邢某某身体左侧发生碰撞可以成立。甲车左前部检见碰撞刮擦及破损等痕迹,根据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所示,符合甲车左前部与道路防护栏发生碰撞所形成的后果。
乙车车把弯折变形,鞍座逆时针偏转移位、前端脱位,鞍座右侧检见布纹样擦痕等,结合邢某某出院记录所述其损伤,如左胫骨中段骨折,左大腿内侧挫裂伤等,符合事发时邢某某呈骑跨乙车姿态受到甲车撞击所形成的痕迹形变及损伤后果。
综上所述,根据甲乙两车的碰撞形态,结合基本案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所示事发后现场甲乙两车的位置关系等分析,甲乙两车发生事故时,邢某某呈骑跨乙车姿态可以成立。
【鉴定意见】
苏F-XXXXX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与未见号牌不知厂牌电驱动两轮车发生事故时,邢某某呈骑跨该两轮车姿态可以成立。
甲车右前观照 甲车左后观照
甲车前号牌痕迹照 甲车前保险杠痕迹照
甲车发动机舱盖痕迹照
甲车右前翼子板痕迹照 甲车前风窗玻璃痕迹照
乙车左前观照 乙车右后观照
乙车前网篮痕迹照 乙车左前减震器痕迹照
乙车前叉左部痕迹照 乙车前部左侧护栏痕迹照
乙车左侧前部饰板痕迹照 乙车左侧中部痕迹照
乙车鞍座痕迹照 乙车左侧后部痕迹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