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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涉嫌敲诈罪所涉不雅视频中人像合成进行声像资料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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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YW1609241201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上海市发生了一系列利用不雅视频进行敲诈的诈骗案件,当事人均是收到一份信件,内有一张敲诈信函并附有一张SD存储卡,存有文件名为“网上曝光.mp4”的视频文件。该视频文件画面内容为宾馆房间场景,画面中一男子头倚着枕头靠在床头,上半身肩膀赤裸,下半身盖着被子,脸部侧向一女子,而该女子裹着浴巾坐在该男子床边,并背对着镜头。视频中显示该男子正与该女子交谈,画面中该男子头部、眼睛和嘴唇均有动作。视频画面中标识有“非正常拍摄”字样,画面分辨率较低,画面总体亮度较暗,无录音并带有噪声,但画面中仍能分辨出视频中男子面貌,录像画面部分截图如图1所示。委托方要求对检材录像中红圈圈示的人脸是否合成形成进行鉴定,其中红圈圈示的人脸在此称之为需检人脸,其所对应的人像称之为需检人像。

图1. 检材录像截图,红色区域经过模糊处理以保护隐私

【鉴定过程】

本鉴定依据SF/Z JD0300001-2010《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304001-2010《录像资料鉴定规范》、SF/Z JD0302001-2015《图像真实性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302002-2015《图像资料处理技术规范》鉴定规范进行。

(1)属性检验

使用winhex软件对检材录像文件的电子数据进行检验,在检材录像的文件末尾发现“Adobe After Effects CS6 (Windows)”和“Adobe XMP Core”等信息,显示检材录像经Adobe After Effects CS6软件剪辑生成。部分信息如图2所示。

图2. 检材录像电子数据检验

(2)图像处理

使用人脸检测系统对需检人脸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无法对检材录像中的需检人像人脸进行自动化检测和提取,足以反映检材录像中需检人脸图像的图像质量较差。通过图像处理系统截取检材录像中需检人脸图像计算需检人脸图像大小大致为40*50像素。由于检材录像中需检人脸图像质量较差,对其图像处理提高其特征可辨识性显得尤为重要。鉴定人首先对检材录像进行逐帧截取,并针对检材录像中的需检人像上半身区域图像进行裁剪,然后使用图像降噪技术对裁剪后的目标视频图像序列进行降噪处理,并进行旋转、插值放大,以及亮度和对比度调整等图像处理,需检人像视觉效果得到一定改善,为后续人像合成特征提取和检验奠定基础。

(3)检验要点

考虑到检材录像中需检人像图像质量较低,鉴定人的检验要点如下:

(a)成像条件中的光照特征

检材录像画面为黑白图像,从录像画面中的场景布局可见,需检人像左右两侧的床头灯并未开启,房间中光源照射方向呈现自上而下方向,可能为顶灯照射。对需检人像头部区域图像检验发现,在部分视频图像中其左侧额头位置可见相对明亮条状区域,说明需检人像成像的光照条件应为从左上侧方向照射的光源,其光照特征与检材录像中的背景光照特征不符。

(b)需检人像面部动作特征

检材录像中需检人像腿部不时有动作,其头部、嘴部在检材录像12秒时长中一直保持类似说话状态下的动作。以某一关键画面为基点,对检材录像中的需检人像头部和嘴部动作进行检验。检验发现,检材录像中,需检人像的头部和嘴部动作存在同步周期重复性运动特征。

【分析说明】

检验发现,检材录像电子数据中包含“Adobe After Effects CS6 (Windows)”信息,检材录像中需检人像的头部图像光照特征与场景背景光照特征不符,需检人像的头部区域图像动作特征存在同步周期重复特征。经综合评断,检材录像中需检人像的头部图像为合成处理形成。

【鉴定意见】

检材录像中需检人像的头部图像为合成处理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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