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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涉嫌开设赌场罪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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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YW1609240961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据送检材料反映:2017年9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找到被鉴定人李某某,以身份证丢失需租房开公司为由,让被鉴定人用身份证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同年10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租赁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88弄XX号XX座四楼开设“百家乐”赌博场所,期间被鉴定人也到过该场所。同年11月14日,公安民警对上述赌场进行检查,当场将被告人陈某某等人抓获。2017年12月20日,被鉴定人在上海虹桥高铁站被公安人员查获归案,到案后辩解其不明知开设赌场。该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免予刑事处罚。被鉴定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期间,发现上诉人李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于2010年7月19日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构成七级伤残”,为慎重起见,特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司鉴院)对其进行精神状态鉴定及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评定。

【鉴定过程】

2018年12月27日,司鉴院受理该鉴定委托。鉴定人详细审阅了送检卷宗材料(包括被鉴定人的询问、讯问笔录、被告人陈某某询问/讯问笔录以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谈话笔录、上海市奉贤区奉城医院被鉴定人的出院小结、某司法鉴定中心被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有关材料),在详细了解被鉴定人一般情况、既往交通事故致颅脑外伤治疗康复经过及之后精神伤残鉴定情况、本案发生经过及涉案人员交代笔录,于2019年1月18日前往法院,先对被鉴定人妻子做了鉴定调查,然后,依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检验方法,对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精神检查;使用韦氏成人智力测验量表进行智力测验。

【分析说明】

1、据送检材料及鉴定调查反映:被鉴定人系中专卫校毕业,已婚,育一女一子,既往以开私人诊所及跑黑车等营生。幼时患小儿麻痹症,遗留一侧下肢残疾。2009年5月18日遇交通事故受伤,有昏迷史,头颅CT检查示“右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左侧额颞部脑挫裂伤,右侧颞骨骨折”,急诊全麻下行右侧开颅血肿清除术+血肿引流术,经住院治疗二月余病情稳定出院。2010年7月19日,经鉴定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构成七级伤残,当时精神检查见:“……能置答自己的姓名、文化程度、陪同者、家庭住址等,勉强完成个位数加减法计算,能辨认手表、眼镜和人民币的名称和用途,……情感淡漠,反应迟钝,记忆力严重减退,计算、常识、判断、理解力甚差,意志要求和自知力无”。据家属反映,被鉴定人伤后性格脾气明显变化,脾气大、易怒,“但不影响与人交往,夫妻关系可以”,记忆力差,做事丢三落四,“记性差对生活影响还好”,平时能完成做饭等简单家务劳动,能购物及简单算账,日常生活能自理,能“跑跑残疾车和开轿车”,但家庭生活来源主要靠妻子上班。询问/讯问笔录反映其对个人一般情况陈述清楚,知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拘,但否认犯罪,始终辩称只是帮朋友忙代签租房合同,并不知晓开设赌场。

本次精神检查:意识清,衣着得体,接触被动,注意力集中,反应较迟钝,言行举止表现做作,检查欠合作。对检查询问能够理解,对答切题,言语简单,思维连贯,但态度不中肯。在询问个人一般情况及常识、计算等智能检查部分存在故意错答现象,检查表现与其实际状况不符。对案件情况能陈述清楚,反复强调自己只是帮人代签租房合同,并不知情开设赌场,因此不服一审判决,坚持认为自己无罪,要求二审予以纠正。检查中,情绪易激惹,敏感易怒,意志要求存在,未引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近事记忆较差,自知力存在。韦氏成人智力测验表现不合作。

综上所述,依据现有材料,被鉴定人既往曾有颅脑外伤史,后遗症主要表现为人格改变和近事记忆力减退;至于智能损害,由于其检查不合作,故难以确切评估其智能损害程度,但根据其社会功能状况,提示智能损害即使存在也仅在轻度范围,根据《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被鉴定人患器质性精神障碍(症状以人格改变和近事记忆减退为主)。

2、被鉴定人虽患器质性精神障碍,主要表现为人格改变和近事记忆减退,但案发后能为自己行为进行辩解,否认犯罪,对本次涉案行为性质、后果认识清楚。如果其作案事实确实存在,则对作案行为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被鉴定人虽患器质性精神障碍,但对涉案经过陈述清楚,能为自己行为进行辩解,对自己的身份、自身处境及面临的刑事诉讼能分辨清楚,根据《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5-2018),目前应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李某某患器质性精神障碍(症状以人格改变和近事记忆减退为主);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应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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