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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涉嫌利用迷信进行诈骗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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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YW1609241234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据送检材料反映: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被鉴定人陈某某利用庄某某迷信的弱点,为庄某某所在的公司和个人算卦施法,向其索要金钱等财产性利益,累计46万元人民币,因涉嫌诈骗罪被刑拘。在案件办理过程,查及其既往曾有精神科诊疗史,办案机关先后委托两家鉴定机构对其进行司法鉴定,然因故未出具明确鉴定意见。为正确处理本案,山东省某县公安局特委托本院对其重新进行精神状态鉴定及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鉴定过程】

2019年3月12日,司鉴院受理该鉴定委托。鉴定人详细审阅了送检卷宗材料(包括被鉴定人的讯问笔录、被害人庄某某的询问笔录及被鉴定人母亲、其他亲属、前男友、私人司机、同监室在押人员等知情人的询问笔录、精神病院病历资料、看守所反映材料以及前两次鉴定因“不配合鉴定精神检查”而终止鉴定的告知书等),在详细了解被鉴定人基本情况、生活、工作经历、精神疾病发病及治疗经过、涉案期间精神状态及案件发生经过等有关信息后,在司鉴院司法精神病研究室,先对承办警官进行了鉴定调查,之后,依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检验方法,对被鉴定人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精神检查。

【分析说明】

1、根据送检材料反映:被鉴定人系青年女性,无精神病家族史,既往性格外向开朗,平时经营佛堂,从事帮人算卦、烧香施法、消灾解难等封建迷信活动牟利,社会功能未见明显障碍。2018年8月6日因感情遭遇挫折而突发言行紊乱,被送入当地医院精神科,住院治疗一天便好转出院,诊断为“分离型癔症”。2018年9月、11月因病情复发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均表现为发作性言行紊乱,胡言乱语,打人毁物,脱光衣服乱跑,手舞足蹈,意识混乱,不认识人等;精神检查:意识清,言语紊乱,未查出感知觉异常,未发现思维内容及思维逻辑障碍,情绪不稳定,情感反应协调,言行显幼稚、做作,有表演色彩及暗示性,有冲动行为;入院后对护理、治疗不合作,生活自理好,诊断分别为“可疑精神和行为障碍的观察”、“分离(转换)性障碍,未特定”,均短暂住院治疗出院,不发病时表现正常,可外出交友、旅游等。本次案发后,能够交代与被害人关系及涉案行为,可为自己进行辩解,期间未见明显荒诞怪异表现。入监后不服从监管,情绪易激惹,有自言自语及自伤行为表现,个人生活能自理,2019年3月5日因“突然晕倒,情绪激动”而于监内予以对症治疗。曾先后于山东、天津两地三次进行司法鉴定,然每次鉴定检查时均表现问话不答,不配合检查。本次来院途中情绪稳定,生活自理,行走自如,仍有自言自语。

本次鉴定,神经系统检查未见明显异常;精神检查:表现不能独立行走、需多名陪同民警搀扶入室,意识清晰,落座后表现目光呆滞,面无表情,缺乏主动言语和动作,对于周围环境刺激刻意回避,低头喃喃自语,声音轻微,不知其意,不肯遵嘱抬头、注视鉴定人,眼神回避,对鉴定人提问均不予理睬置答,检查不合作。整个过程中情绪平稳,言行举止夸张、做作,未见意识朦胧、情感爆发、言行凌乱或木僵等精神症状表现。体格及神经系统检查未见明显异常。辅助检查:智力测验表现不合作;脑电图检查时不停自语,无法配合完成;头颅CT检查脑内未见异常。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起病有一定心理应激背景,在生气、情绪激动情况下突然发病,精神症状出现具发作性特点,精神症状呈多变性,如突发“晕倒”,意识混乱,情绪激越,行为紊乱,阵发性骂人毁物,胡言乱语等,有时可见表演性、做作性色彩,缺乏可以解释症状的器质性疾病证据,发作缓解后精神状态正常。根据《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被鉴定人患有分离性障碍,涉案行为发生时非分离性障碍发作期,鉴定时表现不符合分离性障碍发作期特点。

2、被鉴定人患分离性障碍,然其涉案行为系有意识的主动行为,动机目的明确,并非分离性障碍发作期症状所致,与一般利用迷信手段进行诈骗类案件并无明显区别,案后能够交代涉案行为,细节详细,能为自己进行辩解,对涉案行为性质后果认识清楚,故对涉案行为的辨认及控制能力完整。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陈某某患分离性障碍,涉案行为发生时非分离性障碍发作期,鉴定时表现不符合分离性障碍发作期特点;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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