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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涉嫌利用车辆杀人罪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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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YW1609240861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据案卷材料反映:2019年3月31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达楞某某(被鉴定人)驾驶一辆黑色大众宝来在敖镇中心转盘东南侧“金旺机电城”门口碰见被害人李某某,后驾车加速从李某某背后撞击导致李某某身体飞出数米远后倒在苏力迪东街南侧非机动车道上,李某某坐起身以后,达楞某某驾车倒出第一次撞击地点,又开车从李某某身上碾压而过,随后驾车逃离现场。2019年6月24日,经某精神疾病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患有抑郁发作、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家属对上述鉴定意见持异议。为明确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状况,当地公安局特委托本院再次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2019年12月23日,司鉴院受理该鉴定委托。鉴定人详细审阅了送检卷宗材料(包括被鉴定人的讯问笔录、被害人家属的询问笔录及被鉴定人妻子、其他亲属、同事、小区物业经理、看守所管教民警等知情人的询问笔录、前次鉴定意见书等),在详细了解被鉴定人基本情况、生活、工作经历、平时及涉案期间精神状态及案件发生经过等有关信息后,依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检验方法,对被鉴定人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精神检查,精神检查查及内容与送检材料反映基本相符,能充分反映其患恶劣心境的发病表现、病程特点以及涉案期间精神状态、与作案行为之间关系,经综合分析得出鉴定意见。

【分析说明】

1、据送检材料:被鉴定人性格孤僻、内向。家人反映其既往工作、生活正常,婚后有孩子后开始出现睡眠不佳,情绪不稳定,感烦躁,有时称不想活,行为冲动,曾在内蒙古国际蒙医院听过心理辅导课,听课后情绪有改善。同事反映其十分自律,工作成绩优异突出,平时心里压力很大,易怒,喜欢打乒乓球,以此缓解压力。本次因涉嫌故意杀人,讯问时能详细陈述作案经过,称案发时与妻子吵架后心情不好,后开车外出买东西遇到被害人,想到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及前段时间被害人企图开车撞自己,所以撞受害人;案发后自首表示愿意承担责任。羁押期间刚入看守所时其极度悲观,思想负担严重,常失眠,无食欲,有自杀想法;管教做思想工作及开导后,心态逐渐平稳,能服从相关管理,参与娱乐活动。前次鉴定精神检查时称“心情不太好”,“睡不着,早早醒了”,“有时想自杀算了,觉得自己没用”,未查及幻觉、思维形式和思维内容方面的障碍,未见意志行为增强或减退,自知力不全,诊断为“抑郁发作”。本次精神检查见:被鉴定人意识清晰,接触好,检查合作,对答切题,未查及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称多次获奖,去年获旗级优秀教师,对工作表示满意;诉生活上存在压力,2012年儿子出生后,情绪开始不稳定,感烦躁;2014年儿子一岁多不好管理,感疲劳,开心不起来,脾气爆发时想死,睡眠差;2015年听心理辅导课二十余天,情绪改善;2014年至2018年期间情绪未完全好,一直低沉;2018年生二胎后家务事增多,情绪不佳加重。表示2012年至今备课、上课、打乒乓球时精力能投入,情绪好转,且能主动采用体育运动等方式调节情绪,能做家务带孩子,照常上班,上课时思维能力可,饮食、体重无变化。案发当日与妻子发生争执,心情不佳,甚至想自杀,外出后心情有改善。目前情绪有改善,但睡眠不佳。否认有兴奋、自我评价高等表现。注意尚集中,记忆、智能正常,情绪尚稳定,无明显情绪低落,意志存在,暂无冲动行为,自知力存在。无吸毒、酗酒史。综上所述,根据《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被鉴定人患有恶劣心境,涉案时处于疾病期,目前部分缓解。

2、被鉴定人患有恶劣心境,作案时处于疾病期,本次作案行为发生存在现实矛盾背景,因报复实施作案行为,撞伤被害人后,再次碾压对方,随后主动自首,表示愿意承担行为后果。对涉案行为的性质、后果能清楚认识,故而认为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存在实质性辨认和控制能力。量表测定属于完全责任能力范围。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达楞某某患有恶劣心境,涉案时处于疾病期;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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