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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边缘智力者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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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YW1609240845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据送检材料反映:上海市社会福利中心在拟对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孤儿进行社会安置的过程中,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特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司鉴院)对被鉴定人刘某某目前的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状况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2020年4月29日,司鉴院受理该鉴定委托。鉴定人详细审阅了送检卷宗材料(包括被鉴定人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成年孤儿社会安置推荐表”、被鉴定人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检测报告等),依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检验方法,对被鉴定人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精神检查。

【分析说明】

1、根据送检材料:被鉴定人系青年女性,既往体健,无精神异常史;自幼被领养,平时生活自理好,能做力所能及的家务,性格开朗,与人相处融洽。目前就读上海市群星职业技术学校中式面点专业,表现品学兼优,担任校学生会主席,因成绩优异被推荐增加第二专业学习,多次获奖。曾做过智力测验,测得智商为81。社会适应能力评定总分为3分。本次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晰,接触好,检查合作,对答切题。对个人一般情况及学习情况陈述清楚,对社会安置情况能正确认识,对将来学习生活和工作有自己的打算。检查过程中,未引出明显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注意集中,情感协调,记忆正常,抽象概括能力欠佳,智力水平略逊,意志存在。综上所述,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被鉴定人系边缘智力。

2、被鉴定人系边缘智力,能够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4-2018),目前应评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鉴于被鉴定人智力水平略逊,测试结果提示其社会适应能力目前存在轻度缺损,建议给予必要监护。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刘某某系边缘智力;目前应评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建议给予必要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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