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盗窃罪罪犯服刑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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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SJYW1609240970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据送检材料反映:2012年9月14日,被鉴定人韩某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现被收押在上海市提篮桥监狱四监区。2012年、2015年、2017年先后三次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司鉴院)鉴定,诊断为“癔症性躯体障碍,具有服刑能力”。为明确其目前的精神状态及服刑能力情况,上海市提篮桥监狱特委托司鉴院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2020年10月28日,司鉴院受理该鉴定委托。鉴定人详细审阅了送检卷宗材料(包括被鉴定人2017年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入监身体检查记录、被鉴定人主管干警出具的工作记录和改造记录等),通过视频方式,依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检验方法,对被鉴定人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精神检查。
【分析说明】
1、据送检材料反映:被鉴定人既往有癫痫病史,服药控制可。2012年5月因涉嫌盗窃被关押,后出现右下肢失去感知觉、不能运动,继而出现瘫痪,相关检查未发现器质性病理基础,诊断为“癔症性转换性障碍”;予以相关治疗,病情改善,行走恢复如常。经鉴定,被鉴定人患有“癔症性躯体障碍”。近几年随诊病历记载无类似病症出现,未查及幻觉妄想,无消极观念。其入监后能遵守监狱各项监规纪律;与民警、其他罪犯正常交谈,言语正常;能正常参加劳动生产;能规律服药治疗;获得监狱表扬、记功。本次精神检查:步行入室,意识清晰,接触好,检查合作,对答切题,未查及幻觉、妄想。注意力集中,记忆、智能正常,情感反应适切,意志存,无怪异动作、行为,自知力存。综上所述,根据《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被鉴定人曾患有分离转换性障碍,目前病情缓解。
2、被鉴定人曾患有分离转换性障碍,目前病情缓解,能够认识自己所承受刑罚的性质、意义和目的,能合理地认识自己的身份和出路;量表测评属于有服刑能力范围。根据《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3-2016),应评定为具有服刑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韩某曾患有分离转换性障碍,目前病情缓解;应评定为具有服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