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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患有应激相关障碍罪犯服刑能力重新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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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YW1609241243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据送检材料反映:2004年9月22日,被鉴定人刘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被收押在上海市提篮桥监狱四监区。2011年12月29日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司鉴院)鉴定,鉴定意见为“患有应激相关障碍,目前无服刑能力”。为明确其目前的精神状态及服刑能力情况,上海市提篮桥监狱特委托司鉴院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2020年10月28日,司鉴院受理该鉴定委托。鉴定人详细审阅了送检卷宗材料(包括被鉴定人2011年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病历档案、被鉴定人主管干警出具的工作记录和改造记录等),通过视频方式,依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检验方法,对被鉴定人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精神检查。

【分析说明】

1、据送检材料:2004年9月22日,被鉴定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服刑期间因吵闹、自伤自残、自言自语、失眠等就诊;后经鉴定,患有“应激相关障碍”;服用抗精神病药治疗病情改善。近几年随诊病历记载其对答切题,无幻觉、妄想,情绪基本适切、平稳,自知力存。其在监狱内能遵守监狱各项监规纪律,无违纪行为;与民警、其他罪犯正常交谈,言语正常;能正常参加劳动生产;规律服药治疗;多次获得监狱表扬。本次精神检查:意识清晰,接触好,检查合作,对答切题,未查及明显幻觉、妄想。注意力集中,记忆、智能正常,情感反应适切,意志存,自知力存。综上所述,根据《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被鉴定人曾患有应激相关障碍,目前未见精神异常。

2、被鉴定人目前未见精神异常,能够认识自己所承受刑罚的性质、意义和目的,能合理地认识自己的身份和出路;量表测评属于有服刑能力范围。根据《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3-2016),目前应评定为具有服刑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刘某某曾患有应激相关障碍,目前未见精神异常;目前应评定为具有服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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