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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涉嫌盗窃罪精神分裂症残留期患者受审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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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YW1609241033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据送检材料反映:2019年10月7日3时28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被鉴定人)在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1号楼13楼的病房盗窃被害人吴小辉放在裤子口袋内的人民币约300元。民警经串并案又查明2019年10月8日13时38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在第十人民医院1号楼7楼妇科30号病房内盗窃被害人陈某某一部苹果 iphone6 S plus手机;2019年10月10日5点30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在第十人民医院1号楼8楼妇产科病房内盗窃被害人王某的一部苹果iphoneX64G手机。2019年10月12日12时许,民警在第十人民医院1号楼电梯口处将王某抓获。

因被鉴定人存在精神病史,多次因盗窃进行司法鉴定,为慎重处理此案,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特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司鉴院)对其进行精神状态鉴定及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评定。

【鉴定过程】

2019年11月14日,司鉴院受理该鉴定委托。鉴定人详细审阅了送检卷宗材料(包括被鉴定人的讯问视频及笔录、看守所干警和鉴定人同监人员调查材料、被鉴定人2008年2、2009年、2011年司法鉴定意见书共4份,被鉴定人残疾人证复印件、被鉴定人看守所卫生所服药情况说明等),依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检验方法,对被鉴定人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精神检查。

精神检查:被鉴定人在干警带领下步行入室,意识清,定向完整,年貌相符,接触可,思维连贯,对答切题。入室时鉴定人询问其光着脚穿着拖鞋是否冷,其回应称正准备洗澡,对鉴定人的关心表示友好。能清楚陈述个人一般情况及家人情况,称南通海安县人,喜欢唱歌,高中毕业后卖艺为生,“拉二胡唱歌,摆个盒子”,父亲带着其做过4、5年英语家教,“一个学生3000元,一次可做20个学生”,后因自己老跑出去就不做了。对婚姻,称因自己偷东西、患病离婚了。诉来沪多年,靠卖唱赚钱,一天挣300-400元,平时住浴室里。

自称17岁患了精神分裂症,表现为“跑女厕所、自杀、自言自语,与声音讲话、砸银行取款机”。称在南通市通济医院住院1次,在上海市闵行区也住过院,平时在海安第三人民医院看病,在家时父亲盯着吃药,但一个月自己要外跑几次;服用过氯氮平、维思通,称服药后耳朵里声音消失。

自诉2012年开始偷东西,偷过7、8次,大部分是手机。问为何偷窃,称“耳朵里有声音叫我去偷”,称偷手机拘留过,表示“耳朵里有声音控制不住”。

对于本次作案,称:“这次也是声音叫我跑出去到医院里面去偷东西,是个女的(声音)。我会和她(声音)自言自语,她说你可以实现自己的梦想,到提篮桥监狱乐队去。”表示“我偷东西就是为了去那里,曾经去过,但时间短没去成(乐队)。”对本次涉案经过,称2019年10月8日声音叫其打的过去到附近医院偷东西,于是就打听附近的医院,“想去闸北中心医院不好下手”,后来又去了第十人民医院偷了300元。称当时乘电梯上去,“耳朵里声音让我上楼偷,我就去了没偷到,她说再往上走能偷到”,后在病房内偷得放在床头一条裤子口袋里的钱,钱唱歌花掉了。自诉后来在第十人民医院又偷了一部手机,“当时房间里没人,我就拿了”,问及手机的处理,称:“声音先叫我到店里去卖,我说偷的人家不要,声音叫我扔到河里去。”承认2019年10月10日在第十人民医院产科偷窃,“这次是我自己要去的,拿了一部手机,好让警察来抓我。”对于手机的处理,称:“卖了150块钱。”问为何要去提篮桥乐队而不去别的乐队,称因为张行在提篮桥乐队过;问为何不参加监狱外乐队,称:“外面乐队不要我”,“我就是想到提篮桥乐队,不到黄河心不死”。当问及为何卖手机,其不语。称耳朵里的声音2001年开始出现,一直是一个女的讲话声,未见人,40多岁,不认识,“每年出现一次,一次讲半个月”,称声音分时段出现“中午到吃晚饭(出现),中午半个小时,晚上半个小时”;对声音的内容,称 “我与她讲想唱歌,他告我有个提篮桥的人叫张行出名了”,“(声音)叫我爸与我吵架”,“叫我跑”,“叫我砸人家取款机”。再问什么情况下可听到这个人的声音,称:“就是要偷东西时听得见,家里也有。” 表示声音从自己耳朵里听见的,问左、右哪只耳朵听见的,表示“我不知道”。问此次涉嫌三次作案,为何会出现两次声音,其称“(声音)持续半个月” ;开始否认现在在看守所里听见声音与其说话,后又诉 “(入看守所)一个月后有声音”;表示目前检查期间没有闻及此声音。称一直感觉周围有人瞧不起自己,冲自己吐口水,问为何在看守所与被人吵架,称:“因为别人往我身上吐痰,鄙视我,他们是犯人,我也是犯人,凭什么瞧不起。”问是否有被跟踪感,称:“偶尔晚上会觉得有人跟踪,回头看没有。”知晓盗窃犯法,反复主动称偷东西是为了进提篮桥,表示今后还要偷,“送去提篮桥我就不偷了”。

检查过程中,存在可疑关系妄想,否认被害妄想、物理影响妄想、被洞悉感。就本次作案其所陈述的“幻听”不符合精神病理学特点。注意集中,情感反应基本适切,当问及讯问时为何未告知干警声音让作案,其情绪显激动;性格偏执、敏感、多疑,过于强调自己的歌唱才能,对歌唱才能表现出自负的态度,存在人格改变。问及服抗精神病药的必要性,表示“应该吃”。

【分析说明】

1、据送检材料:被鉴定人1981年无明显诱因首次出现精神异常,主要表现存在自言自语、自笑、乱走等;门诊病历记载“表情呆滞,对答尚切题,夜眠差,爱唱歌,情绪不稳,内省力不全”;曾住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01年以来多次盗窃, 2007年鉴定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残留期”;2008年6月鉴定检查见“对答切题,言语结构松弛,脾气执拗,有人格改变”,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残留期”;2008年12月鉴定检查见“情绪激动,情绪欠协调,想法荒唐,存在思维逻辑障碍”,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09年鉴定检查见“情感与处境不相适应,想法荒诞离奇,存在逻辑思维障碍,可疑关系妄想,自知力缺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1年鉴定检查见“思维稍显松弛,存在幻听、关系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情感反应欠适切”,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其持有精神类残疾人证。本次于2019年10月涉嫌多起盗窃,讯问期间能清楚陈述作案经过,起初称盗窃是为了要去提篮桥乐队,后又承认偷窃是因为身上没钱或者偷手机换钱用。入看守所后服用氯氮平,同监人员反映其有点不正常,表现幼稚,脾气大,情绪变化快,无自言自语,睡眠正常。看守所干警反映其有自言自语,生活能自理,脾气大,但对管教可。本次鉴定检查:意识清,接触可,思维连贯,对答切题,存在可疑关系妄想,情感反应基本适切,性格表现偏执、敏感、多疑,存在人格改变。对服药的必要性有认识。综上所述,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被鉴定人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及目前处于残留期。

2、被鉴定人有多年精神分裂症病史,案发时处于残留期。本次鉴定检查发现其主要残留人格改变。其近十余年反复因盗窃多次被处理。本次又涉嫌盗窃,将偷来手机变卖还钱,将赃款用于个人消费。审讯时,最初对部分作案行为予以否认,后承认偷窃是因身上无钱。本次鉴定检查知晓盗窃行为的违法性,反复主动辩称本次作案是为了进提篮桥乐队,是“幻听”支配偷盗,但其所陈述的与本次作案有关的“幻听”表现不符合精神病理学特点。其本次作案与正常人作案特点无异,故认为其对涉案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量表测定属于完全责任能力范围。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被鉴定人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被鉴定人目前处于精神分裂症残留期,对作案行为能陈述并进行辩解,对当前自己的身份、面临的刑事诉讼的性质及可能后果能够认识,根据《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5-2018),目前应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及目前处于残留期;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本案目前应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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