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受审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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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SJYW1609241176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据送检材料反映: 2016年4月起,闵某某伙同闵某(被鉴定人)、李某、张某某、胡某某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凯洛斯公司为用资公司,好友邦公司为非法集资平台公司,先后开发“中航生意贷”、“好友邦众筹”等APP平台,并以“物权众筹”为名,在平台上发布“飞租鸿运波音B737”、“飞租鸿运空客320”、“健康鸿利飞利浦CT机”等项目,通过网络宣传、线下招募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2017年,其昊银公司又开发“好友邦生活”APP,并在“好友邦众筹”平台上发送“好友币”,该“好友币”可用于昊银公司开设的线下超市门店消费。截至案发,闵某某与上述被告人通过上述方式共计募集资金24.58亿元,未兑付金额为人民币12.94亿元,共涉及投资者7000余人。另查明,闵某某用于与飞机运营相关业务共计人民币10.1亿余元。2018年7月16日,上述被告人在其办公场所被公安机关抓获。因被鉴定人有精神科就诊记录,为慎重处理此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特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司鉴院)对其进行精神状态鉴定及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评定。
【鉴定过程】
2020年4月7日,司鉴院受理该鉴定委托。鉴定人详细审阅了送检卷宗材料(包括被鉴定人讯问笔录、被鉴定人新大仓集团资产处置计划书、被鉴定人某市精神卫生中心和某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医院门诊病历复印件、被鉴定人某妇产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被鉴定人羁押期间日常表现情况说明等),通过视频方式,依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检验方法,对被鉴定人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精神检查。
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步行入室,意识清楚,定向完整,年貌相符,衣着尚整,接触可,检查欠合作,语速适中,对答切题。对个人一般情况部分陈述前后矛盾,与审讯陈述不一致。知晓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人,已婚,未生育;性格内向,朋友不多。自诉本科文化,2007年上海海洋大学英语专业毕业,后在太仓做销售助理7-8年,主要销售“汽车配件、工业部件等”,月收入一万多,因自己与领导唱反调被炒,换了3-4家公司,但与同事相处挺好。问工作能否胜任,主动称一直有“抑郁症”不能胜任;称之前因父亲公司做的不好,自己找工作被炒后与父亲一起做,“当董事长助理,基本上没什么事,不用按时上班,因为公司是我爸开的,我爸也知道不能给我压力”。问及具体工作,称“他让我跟着他,在凯洛斯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做飞机租售生意的”。强调患病,诉平时与父母住会因小事与家人吵架,问及吵架原因,称:“我原因多一点,因为我有病。”对发病时间前后讲述不一致。自诉有14余年抑郁症病史,最早2003年发病,当时20岁还在上海海洋大学读大四,2002年12月到(2003年)6月实习期间发病。后又诉是“2002年至2005年在上海海洋大学”,毕业后曾去四家公司工作,其中2005年6月至2005年11月份在慕贝尔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工作;2007年7月份至2007年12月份在英特菲太仓地毯有限公司工作,问为何与之前及审讯时陈述的读书、工作时间不一致,称“我现在每天吃药,脑子很笨”。最后改称“2007年至2011年在海洋大学读书”(与审讯时一致)。三次自诉2003年发病,问2003年未读大学为何是大学时发病,改称是2007年发病,称是大学第一学年发病,未办休学,因“我的大学是成人大学,我22岁才读大学,我没读过高中(与审讯不一致),只读过初中;初中后读了大专,在太仓广播电视大学,2002年至2007年读电大会计专业;参加成人高考后2007年至2011年在上海海洋大学读英语专业。”
称发病时主要表现“想自杀,不能自理,不能睡觉,不想见人,整天躺床上,想死,害怕,完全不能生活自理”;每次发病持续半年左右,“整天失眠,躺家里床上”,“不想活,活着很痛苦”,“一天到晚想死,想很悲哀的事,比如爸妈会不会生癌症,就是很不好的想法”,“我妈让我出去玩,我不想去,没兴趣”,“没有做任何事情,整天躺床上,不能吃,一下瘦20-30斤,就是不想吃任何东西”;想过“跳楼、割腕、吃安眠药”,尝试过“割脉”自杀,没有割下去,因为“我怕了,想(我死了)我父母怎么办,后面没做了”;问为何想死,称“抑郁症的人就是想死,没有任何前途,没其它原因”;问发病时大脑反应,称“迟钝,没灵魂一样”。诉母亲带其到处看病,“中医西医也看过,如去上海华东医院、上海精神卫生中心、太仓市人民医院”;当时医生建议住院,“我不想住,就怕像精神病一样把我绑起来;我叔叔也有这个病,我看他(现在)挺好的”;医生给开“百忧解”,“一天一颗,3-4个月后好转,想出去活动,想与人交谈,睡眠好了,但在吃药的情况下会复发,经常复发,复发后一样的症状。”称以前整晚不睡,服药后睡眠改善能睡5-6小时;抑郁时闷闷不乐,服药后恢复正常,愿意出门,想逛街,想死的想法没有了。对饮食,称“水是喝,没食欲,吃会吃一点,卧床时肢体可运动”。称发病时还有“心慌、烦躁、想打人”不适。
自诉病后每年春天都复发,从事销售时也发病,“半年多一次,或是一年两次”,病情好了能上班,一半以上是在工作。问2017年宫外孕前发病情况,称每年都发,一年一次,有时一年两次;每次发病半年左右;表现和以前一样,无法开车、工作;其中2015年、2016年一年发两次;平时服药,一般至少吃3个月有效;否认住院治疗。称2017年知晓怀孕后停药发病,但否认同年异位妊娠后因精神问题就诊,2017年年底病情“完全好了”。问2018年病情,称2018年上半年一直在美国,回国后病情“挺好的”。再次确认2014年后的发病次数,称“2014年1次、2015年2次、2016年1次、2017年2次、2018年1次”(与之前及病历记载有不一致),不发病时“比正常人差点,有时会在公司”。
称入看守所以来不适应,“我一直和人吵架,闹矛盾,有时一直违规,也发病一次,差不多持续5-6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对发病原因,称“有人欺负我,管教不公平”,表现“自残自伤,想打人,打我自己头,想撞墙和以前发病差不多”,“发病时可坐一天,没食欲,稍微吃一点,不吃多,体重下降,不想洗头、洗脸、洗脚”;自诉现服用帕罗西汀、奥氮平病情稍好点。
承认2014年开始在父亲公司任董事长助理,在“飞机租赁部和采购部”工作;问如何进行飞机租凭,称“把飞机买下来租给航空公司。”自诉案发时公司只有一架二手飞机“A330-300”,此飞机购买需7800万美元,资金的50%以飞机抵押方式从德国一家银行贷款,当时由“飞机租凭部”一个叫“Peter”的总裁负责处理该事务;问飞机购买资金另一半从何而来,称 “我不清楚”;诉此飞机租给芬兰一公司,月租金是70-90万美金。问及笔录中提及公司有两架飞机时,称“不清楚”;提示飞机型号后,称“只付了定金,我没参与过,我只知道付了200万美金的定/订金”;提示飞机租凭对象和租金后,称自己进来快两年了,不记得了,租金好像不只50万美金。
承认父亲公司名下有“好友邦”、“凯洛斯公司”、“昊银公司”等子公司,自己在“凯洛斯公司”,该公司做飞机租凭业务;“好友邦”公司是做众筹业务,“众筹飞机”也就是“大家一起买飞机,就是让大家把钱给我们”。称众筹的人来自网络、路人都有。问具体如何向大众宣传告知此项目,称“具体怎么做我不知道”,“(众筹资金)我不参与”;问及投资人受益情况,称“我一点不参与的”,再问投资的年化受益率情况,称不知;鉴定人读其讯问笔录陈述的相关内容后,称 “我知道的就是笔录上的那些,利息12-16%,(产品时间)6个月、9个月、12个月。”对众筹去向,称“不知道”,读审讯笔录所陈述内容后,再问买飞机另一部分资金来源,称“应该是众筹来的”;承认由公司销售部介绍产品,否认知晓具体如何推销;承认公司有“报单群”,辩解道“别人把我拉进去的,我只是看看而已。”承认看群里内容会着急,“因为这是我爸的公司呀!”对曾在群里提醒业绩情况,辩解道“这是我唯一一个说的,那人是我朋友,我介绍进来的。”承认此群与众筹资金有关;承认每天的众筹的资金会汇总转发给财务“张亚平”,转发给其和父亲,知晓此数据的重要性;问为何将重要信息反馈与其,称“她以为我是小老板,以为我会接手这个公司”。对昊银公司业务,称与普通超市一样,所使用的“好友币”是父亲发明的,可以兑换一些东西,否认知晓“好友币”与实币的区别和相关充值、积分业务。知晓父亲公司的主要人员构成,问执行董事李研的主要职责,称:“具体不懂,我爸不在时,就他主持”;能基本讲述“技术部”、“开发部”相关职能,对“运营部”,称“我不清楚”。知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否认罪名,辩解道“我一直在发病中,一直不管事,我上班也只是混工资而已,我一般11点到,中午吃饭,2点就走了。”承认审讯期间的笔录内容由自己陈述并签字确认;承认自己知晓公司运作情况,知晓公司无相关众筹资质、相关运作违法。知晓已庭审,强调自己患有精神病,辨称“我经常生病,经常不在公司”。对发生此事表示“后悔”,称“我们也是被政治因素害的,李某某允许互联网金融,现在又不允许了,P2P很多在做,我们以为不犯法,我没参与。”
整个检查过程,未查及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注意集中,记忆、智能正常,否认既往有明显兴奋、话多表现,情感协调、稳定,意志可,无冲动、怪异行为。
【分析说明】
1、据送检材料:被鉴定人青年女性,本科文化,已婚,担任公司董事长助理。2018年涉嫌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被刑事拘留;审讯时称“身体健康”,能清楚陈述案情经过。羁押期自诉抑郁症病史8年,一直服用抗抑郁药,在看守所服用相关精神类药物。平时与同监人员相处可,喜欢与人交流,有时情绪存在波动,情绪低落,但通过谈话可缓解;曾因琐事一过性出现大叫称不想活,自诉有精神病,用力击打头部;但一直交流思维逻辑正常,饮食、睡眠均正常。家人提供被鉴定人三家医院门诊病历,病历内容主要体现其存在情绪状态有异常、睡眠不佳,无精神病性症状,有调整用药、病情动态改善记录,诊断包括“抑郁状态、神经症”等;2017年8月因咨询怀孕问题就诊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门诊,病历记载“抑郁症病史7年,一直服用氟西汀治疗,因为断药复发过3次,上次复发为2016年3月”,“怀孕后因尝试减药症状反复”,精神检查见“接触对答合作切题,注意力无异常,未引出思维形式和内容障碍,情绪显低落,焦虑,兴趣减退,精力减退,无明显躯体症状,自知力完整”,初步诊断为“复发性抑郁障碍,目前为轻度发作”。本次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楚,接触可,语速适中,对答切题,未查及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称发病时主要表现失眠、心情郁闷、想死、兴趣下降、饮食下降、活动减少,大脑反应迟钝等,服抗抑郁药后睡眠改善,心情恢复正常。但其对发病次数、病程持续时间、症状表现形式等描述,与相关疾病的临床特点及其就诊记录内容有不符,不排除对病情有夸大之嫌。自称入所后曾发病,所描述的复发情况与管教反映的其羁押表现亦不相符。其对案情的陈述存在明显自我保护。注意集中,记忆、智能正常,否认既往有明显兴奋、话多表现,情感协调、稳定,无冲动、怪异行为,意志可。综上所述,据现有材料和检查,根据《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被鉴定人患有复发性抑郁障碍,涉案时有过轻度抑郁发作,目前病情缓解。
2、被鉴定人涉案时有过轻度抑郁发作,但该疾病的严重程度较轻,并不影响其对涉案行为的实质性辨认和控制能力。量表测定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范围。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被鉴定人目前病情缓解,对当前自己的身份、面临的刑事诉讼的性质及可能后果能够认识,能清楚陈述案件相关情况,可进行有效辩解。根据《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5-2018),被鉴定人目前应评定为有受审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闵某患有复发性抑郁障碍,涉案时有过轻度抑郁发作,目前病情缓解;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应评定为有受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