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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原告桑某诉被告张某、梁某及担保人次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20-08-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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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ZLGLD1590753571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26日,原告桑某向第一被告张某、梁某(系夫妻)出借现金500,000.00元,桑某作为出借人,张某、梁某(系夫妻)作为借款人,第二被告次某作为担保人,三方签订一份《借条》,《借条》上载明的还款时间为2019年1月1日之前全部还清,《借款》上写明的金额为1000,000.00元,但张某、梁某(系夫妻)并未实际履行借条内容,桑某多次向张某、梁某催要无果。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桑某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委托人与被起诉人张某、梁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委托人已实际履行了出借义务。

2017年12月26日,委托人向被起诉人一、被起诉人二共同出借现金500,000.00元,由被起诉人三作为担保人,同时,被起诉人一、被起诉人二向委托人出具一份《借条》,该借条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借款签订后委托人交付了上述款项。根据《合同法》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其次,委托人提交的索某、次某《询问笔录》也能够证明款项确实已经实际交付给被起诉人,在被起诉人无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应当认定委托人主张的借款50万元的事实存在。被起诉人二抗辩与第一被起诉人张某不存在婚姻关系,现已离婚。若被起诉人二陈述属实,代理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此,被起诉人一、二应当共同偿还所欠债务。

2.被起诉人三对款项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借条上载明的还款时间为2019年1月1日,本案的起诉时间尚在担保期限内,委托人有权向被起诉人主张担保责任。

3.被起诉人应当向委托人支付逾期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预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分不同情况处理:对于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委托人向被起诉人主张逾期款款之日起至起诉立案止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请求贵院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梁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桑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

二、被告人张某、梁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桑某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5000元;

三、被告次某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是受法律保护,借据是证明当事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本案中,原告桑某能够对借款事实和经过做出合理说明,结合被告次某提交的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桑某向法院提交的借条、租赁合同等证据能够证实原告桑某作为出借人已履行了提供借款本金500000元的义务,各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告张某、梁某均以借款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确认,虽未约定担保方式,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且该担保期限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故被告次某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期限,原告向三被告主张逾期利息,于法有据,且未超出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5000元的全部诉讼请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依法支持原告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例评析】

借据是证明当事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本案件有了委托人亲自签署的《借款条》作为证据,因为从很大程度上就是承认了借款情况,但是由于《借条》上表明的金额与实际出借的金额之间存在差异,证明金额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通过庭上的其他辅助证据,形成一组完整的证据链,使得委托人的诉求得到了相应支持。

【结语和建议】

在处理民间借贷的案件时,合法的借贷关系是受法律保护,借据是证明当事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如果当事人对借款事实和经过能够做出合理说明,同时充分保证各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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