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涉嫌诈骗罪案涉摹仿笔迹重新进行文书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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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SJYW1609241524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周庆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某商贸公司欠其20万元赖账不还,周诉至法院,商贸公司提交了一张《证明》,称周已签收《证明》所列的珍贵药材作为抵债。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意见是:《证明》落款处签名是周庆某本人书写,法院遂判决周败诉。但周坚称:商贸公司寸金未还,自己没有见过该《证明》,更不可能签名,请求公安机关为其申冤,重新鉴定。
公安机关先后送检至几家鉴定机构,要求鉴定《证明》落款处签名是否周庆某本人所写。鉴定机构初步审核后,均以“技术疑难超出鉴定能力”为由退回。后公安机关委托至我院鉴定。
我院公正客观开展检验鉴定,全面细致分析笔迹特征,虽然该案检材签名摹仿水平较高,但最终鉴定人破解了这一难题,得出鉴定意见:《证明》落款处签名不是周庆某本人所写,是摹仿形成。后经公安机关查实,商贸公司在本案及其他案件中均有摹仿债主签名伪造证据的行为。
【鉴定过程】
本鉴定依据GB/T 37234-2018《文件鉴定通用规范》、GB/T 37239-2018《笔迹鉴定技术规范》和GB/T 37238-2018《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技术规范》进行。
本鉴定借助体视显微镜、放大镜等仪器进行检验。
1、对检材的检验
检材使用A4规格纸张,纸面完整,上有多处横向折痕及淡黄色脏污痕迹,左上部有褶皱,中部有竖向折痕。检材上的内容字迹为静电印刷形成,右下方落款处留有需检的“周庆某”签名。
经检验,检材上需检的“周庆某”签名为黑色墨水笔书写,虽有多处连笔,但笔力平缓,运笔生涩,形快实慢,笔画间缺乏连接照应关系,有停笔另起现象,整体运笔不自然,书写不正常,笔迹特征能得到反映,具备鉴定条件。
2、对样本的检验
提供比对检验的样本1至样本7为自然样本,样本8为实验样本,均为原件。样本上的“周庆某”签名书写速度有快慢变化,运笔流畅自然,既充分反映出个人签名的稳定特征,又表现了签名笔迹的自然变化,具备比对条件。
3、对检材与样本的比较检验
将检材上需检的“周庆某”签名与样本1至样本8上的“周庆某”签名进行比较检验发现:两者外形及写法相似,但在相同单字笔画的起、收、行、连、折笔动作及搭配比例等笔迹特征上存在诸多差异。主要表现如下:
(1)“周”字“吉”部第一笔横笔与外框的搭配位置不同。检材分开一段距离,样本横笔左部搭于外框之上。
(2)“周”字“吉”部末尾提笔的运笔方向不同。检材提笔的延长线交于上方横笔上,样本提笔的延长线交于右侧竖笔上。
(3)“周”字“吉”部第二笔竖笔与第三笔横笔的连笔角度不同。检材接近直角,样本为锐角。
(4)“周”字外框勾笔与“吉”部第一笔横笔的连笔形态不同。检材勾笔为两段弧型运笔,相互间缺乏照应关系;勾笔与横笔连接处呈直角,有停顿另起。样本勾笔先直笔向左上提,再直笔向左侧拉出,中间意连明显;勾笔与横笔连接处呈锐角,连接自然。
(5)“庆”字“大”部横笔的收笔动作不同。检材收笔变细变尖,样本收笔为顿笔或略微勾笔。
(6)“庆”字“大”部撇捺笔的搭配位置不同。检材撇捺顶端平齐,样本撇起笔高于捺。
(7)“X”字右部横勾笔的运笔方向不同。检材横笔水平运笔,样本横笔斜向右上。
【分析说明】
根据上述检验结果,经综合评断,鉴定人认为:检材需检签名与样本签名尽管外形及写法相似,但检材签名运笔不自然,两者在诸多笔迹特征尤其是细节特征上呈现稳定差异,差异点数量多、价值高,特征总和充分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而两者在外形及写法上的相似,分析为摹仿所致。
【鉴定意见】
检材《证明》上需检的“周庆某”签名不是周庆某本人所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