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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民间借贷纠纷所涉印章印文进行文书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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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YW1609241360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宓某某、被告浙江宏拓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魏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宓某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二、请求判令被告浙江宏拓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原告称:被告宓某某由于资金周转原因,向原告魏某某提出借款。2016年12月2日和2017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资金,被告浙江宏拓建设有限公司等对该借款合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已于2016年12月2日及2016年12月5日,2017年1月24日及2017年1月25日通过银行柜台转账的方式,从原告账户将款项转账到被告宓某某名下招商银行卡内,共计2,000万元。2018年2月11日,由于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宓某某未归还到期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联系催收无果,被告宓某某同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补充协议》,被告宓某某承诺于2018年8月10日归还原告本金及相应利息,原告同意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18年8月10日。2018年8月10日补充协议延长的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宓某某依旧没有归还借款。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浙江宏拓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四被告至今仍不履行还款责任。故原告提起诉讼。

审理中,被告浙江宏拓建设有限公司主张2016年12月2日《借款合同》、2017年1月24日《借款合同》上担保方处被告浙江宏拓建设有限公司的公章印文系伪造,故本被告没有为被告宓某某借款进行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2019年2月21日,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印章印文进行鉴定。2019年5月13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作出鉴定意见:2016年12月2日《借款合同》、2017年1月24日《借款合同》上担保方处被告浙江宏拓建设有限公司的公章印文与经确认的公章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的印文。

法院认为,《借款合同》上被告浙江宏拓建设有限公司的公章印文经鉴定并非被告浙江宏拓建设有限公司公章,故原告要求被告浙江宏拓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鉴定过程】

本鉴定依据GB/T 37234-2018《文书鉴定通用规范》、GB/T 37238-2018《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技术规范》和GB/T 37231-2018《印章印文鉴定技术规范》鉴定规范进行。

本鉴定借助放大镜、体视显微镜等仪器进行检验。

经检验,检材1、2上的“浙江宏拓建设有限公司”印文为带五角星图案的圆形印文,盖印清晰,印文特征反映明显且一致,具备鉴定条件。

2019年4月28日,鉴定人前往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杭州市富阳区城建档案馆查阅样本1、2的原件并扫描提取。经检验,样本1、2上的“浙江宏拓建设有限公司”印文均为带五角星的圆形印文,印文的色泽、清晰程度有变化,印文特征分别反映明显且一致。样本3系复制件,其上的“浙江宏拓建设有限公司”印文较清晰,印文特征能得到反映。样本1、2、3印文均具备比对条件。比较检验发现,样本1、2、3印文,在印文的大小、笔画形态、相互关系等印文特征上存在符合,系同一印章的印文。

将检材1、2上的“浙江宏拓建设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1、2、3

上的“浙江宏拓建设有限公司”印文进行比较检验发现,两者在印文的布局上相当,但在印文的大小上存在差异。

进一步检验发现,两者在“浙、建、设、有、司”等字迹笔画形态上有差异,在“拓、建”二字、“设”字“讠”部竖笔和提笔及“司”字第二横笔与长竖笔的相互关系上存在差异。

【分析说明】

根据上述检验结果,经综合评断认为:检材1、2上的“浙江宏拓建设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1、2、3上的印文,两者印文特征差异点的价值高,特征总和均反映了不同的印章印文特点。

【鉴定意见】

检材1、2上的“浙江宏拓建设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1、2、3上的“浙江宏拓建设有限公司”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的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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