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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股权转让协议所涉印章印文同源性进行文书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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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YW1609241084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山里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山里人公司)、郑某某与被告孙某、第三人李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两原告主张与被告于2018年9月21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受让两原告持有的浙江开化山里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标的公司)100%的股权,被告向原告山里人公司全额支付股权转让款。两原告于2018年9月29日完成相应的股东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至今被告仍欠原告山里人公司股权转让款2430万元未支付,故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243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等费用。

被告孙某辩称,2018年9月21日与两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两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又于2018年12月30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称《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合法有效,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两原告明知被告仅是代替第三人受让标的公司的股权,各方均同意《股权转让协议》中涉及被告的权利义务均由第三人享有和承担,任何由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产生的争议均与被告无关,两原告不得追究被告责任,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李某某述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要求驳回原告诉请。第三人是原告山里人公司的股东之一,也是标的公司项目的操盘手。两原告对于第三人安排被告代持标的公司的公司股权这一行为是知晓并认可的,并在《补充协议》上两原告确认处及文件骑缝处加盖公章。

原告山里人公司对《补充协议》上公司公章的真实性存在异议。为查明案情,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以下称我院)对涉案的2018年12月30日的《补充协议》进行印章印文鉴定。

经我院对送检材料进行检验,最终做出送检材料上需检的三枚公章印文与原告山里人公司提供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与第三人李建初提供的样本印文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其中两者在部分印文特征上的相似分析为同源印章盖印所致的鉴定意见。

本案的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中,确认了我院鉴定意见书的证明效力,且鉴定意见与原告山里人公司在设立时曾刻有两枚公章同时使用的事实相符。但结合案情及其他证据,被告不能被认定为《补充协议》的善意相对人,仍需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义务,当事人均未上诉。

【鉴定过程】

本鉴定依据《文件鉴定通用规范》GB/T 37234-2018、《印章印文鉴定技术规范》GB/T 37231-2018和《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技术规范》GB/T 37238-2018鉴定规范进行。

本鉴定借助放大镜和体视显微镜等仪器进行检验。

(一)对检材的检验

经检验,检材第2页上的两枚需检印文盖印完整清晰,检材右侧的骑缝印文拼接吻合,虽部分笔画缺失,但总体上印文特征可辨。检材上需检的三枚“上海山里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印文均为红色圆形带五角星的印文,盖印形成,笔画较清晰,印文特征能得到反映,具备鉴定条件。进一步检验发现:检材上的三枚需检印文反映的印文特征一致,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检材印文见图1。

JC-1(骑缝拼接印文) JC-2.1(第2页乙方处印文) JC-2.2(第2页甲方处印文)

图1 检材印文

(二)对样本的检验

样本1至样本10上的“上海山里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印文为红色圆形带五角星印文,其中,样本3和样本4上的骑缝印文拼接吻合,虽有部分笔画缺失,但总体上印文特征可辨;样本1至样本10印文盖印较清晰,印文特征反映明显,具备比对条件。

样本1至样本8为自然样本,标称时间自2015年12月24日至2018年6月21日;样本9和样本10为实验样本,标称时间为2020年1月。检验发现:样本1至样本8上的“上海山里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印文,在印文的布局及笔画形态、相互关系等印文特征上存在诸多符合,且在印文规格特征上随时间变化反映出阶段性的变化规律,印文尺寸随时间推移逐年缩小。以YB1-1(2015年12月28日)、YB2-3.2(2016年12月19日)、YB2-4(2017年2月15日)和YB1-5.1(2018年5月1日)作为示例,重叠比对图见图2。

YB1-1(蓝)YB2-3.2(红) YB2-3.2(蓝)YB2-4(红) YB2-4(蓝)YB1-5.1(红)

图2 样本1至样本8印文重叠比对示例

检验还发现:样本9与样本10上的“上海山里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印文,两者在印文的布局及笔画形态、相互关系等印文特征上较为相似,但在印文规格特征及边框细节形态特征上存在差异。经综合分析,样本9与样本10为不同印章盖印形成。样本9与样本10印章印面细节特征比对图见图3,样本9与样本10印文重叠比对图见图4。

图3 样本9与样本10印章印面细节特征比对

YB9(蓝)YB10(红)

图4 样本9与样本10印文重叠比对

进一步检验发现:样本9印文与样本1至样本8印文的印文特征及阶段性变化规律相符,样本10印文与样本1至样本8印文的印文特征及阶段性变化规律不符。样本9、样本10印文与样本1至样本8印文的重叠比对示例见图5。

YB1-5.1(蓝)YB9(红) YB1-5.1(蓝)YB10(红)

图5 样本9、样本10与其他样本印文重叠比对示例

根据上述检验结果,样本1至样本9印文为同一枚印章所盖印,与样本10印文为不同印章所盖印,两者在部分印文特征上的相似分析为同源印章所致。

(三)比较检验

将检材上需检的三枚“上海山里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1至样本9上的“上海山里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印文进行比较检验发现:两者在印文的规格和边框细节形态等印文特征上存在差异。重叠比对示例见图6,细节比对示例见图8。

再将检材上需检的三枚“上海山里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10上的“上海山里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印文进行比较检验发现:两者在印文的布局及笔画形态、相互关系等印文特征上存在很好的符合。重叠比对示例见图7,细节比对示例见图8。

特征比对表标识示例见附件。

JC-2.1(红)YB1-5.1(蓝) JC-2.1(红)YB10(蓝)

图8 检材印文与样本1至样本10印文细节比对示例

【分析说明】

根据上述检验结果,综合评断认为:检材印文与样本1至样本9印文之间的印文特征差异点价值高,特征总和反映了不同印章的盖印特点;两者在部分印文特征上的相似,分析为同源印章盖印所致,属于非本质性的符合。检材印文与样本10印文之间的印文特征符合点价值高,特征总和反映了同一印章的盖印特点。

【鉴定意见】

检材上需检的三枚“上海山里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1至样本9上的“上海山里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与样本10上的“上海山里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印文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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