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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受害人外伤后流产伤残等级重新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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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YW1609240901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日8时许,李某(女,33岁)因故与他人发生口角,后被人踢中腹部。伤后临床多次行超声及实验室检查,并住院治疗。

2019年10月3日超声检查示:宫腔内可见17×11mm的椭圆形妊娠囊,囊内未见卵黄囊及胚芽。超声诊断:宫腔内无回声区(早孕?建议复查)。

2019年10月4日超声检查示:宫腔内探及一无回声区,大小约18×11mm,边界清,内未见卵黄囊及胚芽回声。超声诊断:宫腔内无回声区(请结合临床除外胚胎停育)。

2019年10月8日超声检查示:宫腔内探及一无回声区,大小约16×13mm,边界清,内未见卵黄囊及胚芽回声。超声诊断:宫腔内无回声区(请结合临床,请除外胚胎停育)。

2019年10月9日超声检查示:内未见明显卵黄囊及胚芽回声,宫内液性暗区。超声诊断:宫内液性暗区。

2019年10月9日检验报告单示:β-HCG 14985mIU/mL。

2019年10月10日“停经2月余,腹痛伴阴道流血8天”为主诉入院。停经后无明显腹痛、阴道流血等不适,2019年10月2日上午遭他人脚踢后出现不规则性下腹隐痛,夜间有少许阴道流血,未见肉组织物排出,门诊拟“稽留流产”收住院治疗。月经及婚育史:平时月经尚规律,2-3/28-30天,末次月经2019年8月8日,经量正常,色淡红,无血块,无痛经史,白带正常。孕4产2,于2015年7月29日足月妊娠顺产一活女婴,现健在,未避孕。专科检查:腹部平软,全腹无压痛及反跳痛,子宫及附件区未触及明显包块。阴道通畅,宫颈光滑,阴道内见少许白带,无出血,宫颈质硬,宫口未开。初步诊断:孕4产2孕9周;稽留流产。入院后完善检查,于2019年10月10日行药物引产术,于10月12日排出一孕囊样组织,大小约2cm×2cm×3cm,送病理检查。10月15日β-HCG 1054.00mIU/mL;10月16日β-HCG 647.00mIU/mL;妇科B超:宫腔内(靠近右宫角)混合回声团,范围约16×18mm。病理诊断:(宫腔)送检为蜕膜组织、绒毛组织及滋养叶细胞,符合妊娠。10月16日出院,诊断:孕4产2孕9周+6;稽留流产。

当地某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认为:李某因腹部外伤导致难免流产,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因嫌疑人对上述伤情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为进一步明确李某的损伤程度,当地公安机关特委托本院进行法医学重新鉴定(书证审查)。

【鉴定过程】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详细、认真审查委托人提供的现有鉴定材料(包括鉴定委托书、询问笔录、病历资料及原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遵循医学科学原理,依据国内通用诊疗规范等,遵循法医学因果关系原则,参考专家会诊意见,作出鉴定意见。

【分析说明】

妊娠囊是超声首先观察到的妊娠标志。目前经阴道超声最早在末次月经的4周2天就能观察到1-2mm的妊娠囊。卵黄囊是宫内妊娠的标志,位于妊娠囊内,经阴道超声在末次月经的5-6周就能观察到。正常妊娠6-10周卵黄囊的显现率为100%。若系列超声检查始终未见卵黄囊或胚芽提示妊娠预后差。胚胎发育正常时,妊娠龄8周时妊娠囊大小约为26mm,胚芽大小约为16mm,血HCG值约为85560mIU/mL(64600-116310mIU/mL)。至8周末时胚胎已初具人形,能分辨出眼、耳鼻、口、手指及足趾。

流产是指妊娠不足28周、胎儿体重不足1000g而终止者。发生在妊娠12周前者为早期流产。胚胎着床后约31%发生自然流产,其中约80%为早期流产。可导致自然流产的原因较多,包括胚胎因素、母体因素、父亲因素及环境因素等四大类。其中胚胎因素是早期流产最常见的原因,约占50%~60%。

难免流产是指流产不可避免,在先兆流产的基础上阴道流血量增多,阵发性下腹痛加剧,或出现阴道流液(胎膜破裂)。妇科检查宫颈口已扩张,有时可见胚胎组织或胎囊堵塞于宫颈内口,子宫大小与停经周数基本相符或略小。稽留流产又称过期流产,是指胚胎或胎儿已死亡滞留宫腔内未能及时自然排出者。

被鉴定人李某于2019年10月2日因故与他人发生口角,后被人踢中腹部,但现有送鉴材料中未见其腹部伤情的记载。

李某末次月经2019年8月8日,2019年10月2日受伤时停经56天。受伤次日妇科阴道超声检查提示宫腔内无回声区,内未见卵黄囊及胚芽,临床考虑胚胎停育;后分别于10月4日、10月8日、2019年10月9日复查妇科阴道超声,宫腔内始终未见卵黄囊及胚芽出现。临床诊断为“稽留流产”于行药物引产和清宫术,术后病理诊断符合妊娠。根据李某的停经史、伤后临床表现、超声及血HCG等检查结果、以及清宫术后病理检验结果等,其本次妊娠后胚胎停育、稽留流产的诊断成立,不符合难免流产的诊断。

李某于2019年10月2日(停经56天)受伤当天未行超声检查,伤后次日(停经57天)行超声检查提示宫腔内未见卵黄囊及胚芽出现,并分别于停经58天、停经62天、停经63天复查超声检查,结果提示宫腔内始终未见卵黄囊及胚芽出现。加之其停经63天时血HCG值为14985mIU/mL,明显低于同孕龄的正常参考值范围。据此分析认为,本次外伤前李某之胚胎已经停止发育,其胚胎停育、稽留流产与本次外伤不存在因果关系。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关条款之规定,不宜依据外伤后发现的稽留流产评定损伤程度。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李某胚胎停育、稽留流产与本次外伤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宜依据外伤后发现的稽留流产评定损伤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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