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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受害人右手掌骨骨折致伤方式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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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YW1609241044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3日,被鉴定人李某(女,23岁)与他人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造成李某右手掌骨骨折。外伤当日在医院验伤检见:右手第4、5掌骨压痛,活动受限;X线示右手第4、5掌骨骨折。检验结论:右手第4、5掌骨骨折。

嫌疑人邓某于2020年10月26日陈述:“我上去用手拉了她,让对方去评理,那女的就用手挡了一下,我们就互相用手拉扯在一起,互相撕扯,维持了大约有十分钟左右时间,我拉坏她上衣后就松手了,对方也不拉扯了,说自己手疼,她就报警了。”

目击证人马某于2020年11月18日陈述:“那个女的(邓某)冲上来打李某,李某用手挡着,那个女的一只手拽着李某的手,另外一只手拽着李某的肩部,李某一直想挣脱,但是挣脱不开,在争执的过程中李某的衣服破了,对方这个女的还是不松手,还是要拽着李某想打她,这个时候我就上去想要拉开他们但是拉不开。后来这个女的自己松手了,李某一直在叫手疼,后来我们就走到院子里报警了。”问:“李某的右手伤势如何来的?”马某答:“我猜测当时是因为那个女的一直用左手抓着李某的右手,李某想要挣脱,但是无法挣脱,一直被拽着。然后李某一直就开始叫手疼”。问:“双方是否有明显动手的动作?”马某答:“对方那个女的一开始冲上来的时候,有用拳头想要打李某的动作,但是当时李某往后退了一步并且用手挡住了那一下。后面这个女的就拽着李某的手和肩部了”。

被鉴定人李某于2020年10月23日陈述:“她(邓某)先扯我的衣服,然后想打我的脸,我就挡下了,然后两个人发生撕扯,然后我用左手抓住她的右手手臂,她的左手又想挥过来打我,我便用右手抵挡,这时我的右手手背可能受伤了,当时觉得很疼,就不再与她发生撕扯,退开了。

当地公安机关为明确李某右手掌骨骨折的致伤方式,特委托我院进行法医学鉴定。

【鉴定过程】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020年10月23日、24日右手X线片示:右手第4、5掌骨干螺旋形骨折,断端移位,无嵌插。

神志清楚,检查合作,对答切题。右手掌石膏外固定中。

【分析说明】

可以引起掌骨骨折的暴力大致分为直接暴力、间接暴力。间接暴力又可分为旋转暴力、轴向暴力。一般而言,直接暴力作用可以形成作用部位横形、粉碎性骨折,致伤物接触面为锐性或不规则时常伴作用部位软组织损伤(包括表皮擦挫伤、软组织创等);旋转暴力作用在手部常形成斜形或螺旋形骨折,多无明显表皮擦挫伤;轴向暴力作用于掌骨头可传导至掌骨颈、掌骨干甚至掌骨基底部形成骨折,较为典型的包括第1掌骨基底部骨折、第5掌骨颈骨折等,骨折部位多无明显表皮擦挫伤,但由于暴力通过掌骨头传导,故掌骨头表面有时可见表皮擦挫伤。

在鉴定实践中往往通过暴力作用的方向、作用点结合骨折的类型、程度以及骨折线的走行、方向、骨折端有无嵌插移位等进行具体分析。

本案中,被鉴定人李某右手第4、5掌骨螺旋形骨折,断端移位,无嵌插。根据其骨折的部位、特点、程度等综合分析,本院鉴定人认为被鉴定人的右手第4、5掌骨干骨折的成伤机制符合间接暴力作用所致,委托人提拱的两种致伤方式中,一方拽着另一方手部、而另一方想要挣脱,该行为产生的旋转暴力可以形成类似本案的损伤,而被鉴定人用手抵挡他人的挥拳击打则难以形成。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李某的右手第4、5掌骨骨折符合间接暴力作用所致,委托人提拱的一方拽着另一方手部、而另一方想要挣脱而产生的旋转暴力可以形成该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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