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司法鉴定工作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受害人面部外伤与右眼瞳孔散大之间关联性及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1-0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HSJYW1609240994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26日,王某(女,26岁)被他人面部扇了一巴掌。

伤后当日王某即至医院就诊,主诉:右眼外伤后视物不见伴眼痛4小时。检查:右眼视力0.2,左眼视力0.4。右眼睑无肿胀,结膜充血,角膜透明,前房深度可,房水清,瞳孔圆,直径6mm,圆形,对光反射消失,晶状体透明,左眼睑无肿胀,结膜无充血,角膜透明,前房深度可,房水清,瞳孔圆,直径2.5mm,圆形,对光反射存在,晶状体透明,双眼底视盘色红,界清,C/D=0.3,网膜红,未见明显出血、渗出,血管走行可,A:V=2:3,黄斑区中心凹光反射可。当即以“右眼钝挫伤”收治入院。次日验光及视力检查示:右眼-1.00 -1.00×155°=0.8,左眼-1.75-0.75×40°=1.0;B超示“右眼玻璃体混浊”,眼眶CT示“双眼眶未见明显骨折,右侧上颌窦炎症”。经一般对症治疗后出院,临床出院诊断为“右眼球钝挫伤,右眼外伤性瞳孔散大,双眼屈光不正”。

2019年4月22日门诊复查,右眼视力0.2 -0.25DS-0.50DC×151°=0.3,左0.4 -1.25DS-0.50DC ×45°=1.0。右眼瞳孔直径6mm,居中,对光反射消失,虹膜纹理清。

2019年8月当地鉴定意见为轻伤二级。

因嫌疑人对上述伤情鉴定持有异议,当地公安机关遂委托我院对王某本次面部外伤与右眼瞳孔散大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其人体损伤程度进行法医学重新鉴定。

【鉴定过程】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视觉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SF/Z JD0103004-2016)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019年3月26日、3月27日、2019年4月1日双眼眶CT示:双眼睑未见软组织肿胀,双眼眶未见骨折,双眼球结构正常。

双眼第一眼位正,眼球运动无受限,眼睑睁闭无受限,睑裂对称。

视力表投影仪检查远视力:右 0.2 -1.00DS -1.00DC ×155°+小孔→0.5;左 0.4 -1.75DS -0.75DC ×42°→0.8+。

非接触眼压计测量双眼压:右 15.5mmHg;左 16.5mmHg。

裂隙灯检查:双眼角膜明,前房中深,虹膜纹理清,瞳孔圆,右眼瞳孔大,直接、间接对光反射迟钝,瞳孔缘未见裂口及缺损改变;左眼瞳孔正常,直接、间接对光反射灵敏,双晶体清。

眼前段光相干断层扫描(SL-OCT):右眼瞳孔直径6.47mm,滴缩瞳剂40分钟后6.4mm;左眼瞳孔2.0mm,暗适应后2.2mm。

直接眼底镜检查(包括眼底照相):双眼底视盘边界清,色形正常,黄斑区中心凹光反射可见。

眼后段光相干断层扫描(OCT):双眼黄斑区结构正常,双眼视盘周围视网膜神经上皮层(RNFL)厚度在正常范围。

【分析说明】

依据提供的王某“面部”外伤后的病历记载,其右眼瞳孔散大,余未见明显损伤性改变。现本院检查见其右眼瞳孔圆,经测量右眼瞳孔直径在6mm以上,未见瞳孔缘撕裂等损伤性改变。依据提供的案情信息,本案“致伤方式”为被他人在面部扇了一巴掌。

当钝性外力作用于眼眶部,眼睑等眶周软组织首先受力,当外力传导进而可损伤眼眶、眼球等结构。本案中,伤后病历未见被鉴定人右眼睑损伤的记载,结合伤后眼眶部CT所示双眼睑未见软组织肿胀,上述均提示被鉴定人眼部所遭受的外力作用较为轻微(即眼部或者眼眶部遭受明显外伤的证据不充分)。在眼睑等眼表结构未见损伤性改变的情况下,眼球的虹膜组织受力或者神经损伤致瞳孔散大的后果,不符合一般的病理生理学规律,仅依据现有材料,我们认为难以用本次外伤解释其因遭外力作用导致“外伤性瞳孔散大”。因此依据现有材料,难以认定本次外伤与被鉴定人右眼瞳孔散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宜据此评定人体损伤程度。

【鉴定意见】

难以认定本次外伤与被鉴定人王某右眼瞳孔散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宜据此评定人体损伤程度。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