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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下肢周围神经损伤伤残等级重新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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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YW1609241017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6日,廖某(男,38岁)被一辆机动车撞伤。受伤当日入院,查体示右大腿内侧伤口,伤口不规则,约10cm×15cm,右足活动受限,肌力1~2级,足背动脉搏动弱,足底感觉消失,伤口污染。诊断为“右大腿切割伤,坐骨神经损伤可能,右腘动脉撕裂可能”。急诊行“右大腿再植术”,住院期间多次行右下肢清创术、引流、植皮术,术中见胫后肌群部分坏死。2018年2月26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右侧创伤性下肢切断再植术后”。出院当天即转入社区医院,入院查体示右下肢肿胀,右小腿弹力绷带固定中,活动受限,小腿内外侧各见一约30cm缝合伤口,部分裂开,肉芽组织外露,渗出较多,腘窝后侧约有5cm×5cm皮肤痂性坏死,踝关节及各足趾主动活动障碍,足背动脉搏动可触及,末梢血运尚可,感觉减退。入院后予以表皮生长因子凝胶创面换药处理,局部激光理疗促进创面愈合等处理。伤后10个月余至门诊复诊,临床查体示右踝足功能障碍,感觉消失,右踝足肌力0级,行肌电图检查示右大腿外伤处坐骨神经部分损害,累及膝以下腓总神经、胫神经完全损害电生理表现。伤后2年余,临床复查肌电图示右侧胫神经、腓肠肌内侧头MUP重现,刺激可引出CMAP;趾短展肌MUP重现,但刺激未引出CMAP,余小腿段支配肌呈电静息状态,腓总神经支配肌呈电静息状态,胫神经运动传导速度的潜伏期延长、波幅显著降低,胫神经H反射未引出。

伤后一年余,某大学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目前后遗右足全肌瘫(肌力0级),构成七级伤残。因肇事方及机动车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故人民法院委托本院对廖某的伤残等级进行法医学重新鉴定。

【鉴定过程】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

神清,跛行步入检查室,对答切题,查体合作。诉右小腿中段以远皮肤感觉消失。右大腿下段背侧及外侧、右小腿内侧及外侧、右踝及右足背等处见多处皮肤瘢痕。右足肿胀,右踝关节、右足各足趾关节主动活动不能,双大腿未见明显肌肉萎缩,右小腿肌肉严重萎缩,双小腿周径(髌骨下缘15.0cm):右26.5cm,左38.5cm。右大腿、右小腿肌群肌力5级,右踝关节及右足肌群肌力2级以下,肌张力尚可。

2018年1月16日右下肢X线及CTA示:右下肢软组织肿胀,右大腿局部软组织缺损,右侧股动脉下段近膝关节处未见充盈,提示右大腿软组织损伤。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廖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右下肢不全离断伤等。临床急诊行右大腿再植术并多次行右下肢清创术等治疗。伤后半年余及近期临床肌电图检查证实符合右小腿腓总神经、胫神经完全性损害之电生理表现,具有引起右下肢、尤其右足肌力下降的损伤基础。目前本院检见其右踝关节、右足各足趾关节主动活动不能,右踝关节及右足肌群肌力2级以下,符合一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7.1.8、5.9.1.7及附则6.2条之规定,上述损伤后遗右踝肌力下降并右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综合评定为人体损伤七级残疾。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廖祥虎右下肢交通伤,后遗右踝肌力下降并右足全肌瘫等,构成人体损伤七级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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