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王某腰椎骨折伤残等级及其与事故伤病关系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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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SJYW1609240857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6日,王某(男,65岁),因交通意外被机动车撞伤。受伤当天临床腰椎CT扫描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累及骨性椎管,腰1椎体右侧横突及椎板骨折,胸12、腰3椎体骨水泥填充术后。入院后于行腰后路切开复位减压内固定术等治疗,出院诊断为腰椎骨折。后王某因腰部疼痛不适多次至门诊复查。
现王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事故双方对王某既往腰椎手术史对本次外伤是否对本次外伤及其残疾后果存在影响有争议,人民法院特委托本院进行法医临床鉴定。
【鉴定过程】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
诉腰痛,双臀部及双下肢麻木。
神志清,步态如常,对答切题,查体合作。腰部见手术瘢痕。脊柱生理弯曲存在,腰椎无明显侧弯畸形,腰背部叩、压痛阴性。腰部活动度:前屈70度(参考值90度),后伸20度(参考值30度),左侧屈20度(参考值30度),右侧屈20度(参考值30度),左旋转25度(参考值30度),右旋转20度(参考值30度)。双下肢肌肉未见萎缩改变,肌力5级,肌张力正常,皮肤触痛觉对称、存在。
2019年8月16日、8月17日、8月19日腰椎CT及MRI示:腰1椎体内见多条透亮线影,椎体压缩变扁,椎体前缘呈“双边征”,碎骨片向后突入椎管内,腰1椎体右侧横突及左侧椎板见透亮骨折线影,MRI片示腰1椎内体见长T1、长T2信号,符合新鲜的腰1椎体粉碎性压缩性骨折伴椎管内骨性占位、腰1椎体右侧横突及左侧椎板骨折。另见胸12、腰3椎体骨水泥填充术后,椎体呈楔形变。
2019年8月25日腰椎X线及CT示:腰1椎体粉碎性压缩性骨折内固定术后。胸12、腰3椎体形态同前。
2020年4月14日腰椎腰椎X线及CT示:腰1椎体粉碎性压缩性骨折已愈合,内固定术在位。胸12、腰3椎体形态同前。
2020年7月23日本院腰椎CT示:腰1椎体粉碎性压缩性骨折已愈合,椎体上缘髓核压迹形成,椎体内许莫氏结节形成,压缩变扁,内固定在位。胸12、腰3椎体形态同前。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临床病史记载“腰背部稍肿胀,压痛以L1棘突处明显,腰部自主活动受限”,据此其腰部外伤史明确。本院审阅王某伤后系列影像学资料证实符合新鲜的腰1椎体粉碎性压缩性骨折伴椎管内骨性占位、腰1椎体右侧横突及左侧椎板骨折,且存在骨折愈合动态变化过程,符合本次外伤直接所致。同时,审阅其受伤当天影像资料显示胸12、腰3椎体骨水泥填充术后改变,椎体呈楔形变,为其自身既往胸腰椎伤病所致,与本次外伤无关。考虑到下胸椎及腰椎均参与腰部活动,且王某本次交通事故致腰部损伤较重(腰1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伴椎管内骨性占位、右侧横突及左侧椎板骨折等),故分析认为其目前后遗腰部活动功能障碍系本次交通事故与自身胸腰椎伤病共同作用所致,两者兼而有之,难以区分孰轻孰重,外伤为同等原因。
目前本院检见王某腰部活动部分受限,腰部活动度丧失达25%以上(未达50%)。依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4.7.7条中九级条款之规定,其目前腰部活动功能障碍综合评定为人身保险九级残疾。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王某在既往胸腰椎手术史的基础上发生腰1椎体骨折,后遗腰部活动功能障碍,综合评定为人身保险九级残疾(外伤为同等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