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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交通事故受害人颈髓及手功能障碍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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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YW1609241117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24日,邝某(男,61岁)在参加旅游活动中,因所乘坐的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伤后当即出现颈部疼痛,伴双上肢针刺样疼痛不适。当日入院查体示颈部压痛,颈部活动受限,双上肢皮肤触痛觉过敏,肌力2级,双下肢皮肤感觉正常,肌力5级。临床诊断为“颈椎过伸伤,颈3/4、颈4/5、颈5/6、颈6/7椎间盘突出”,予地塞米松、甘露醇、甲强龙等药物对症治疗,伤后半月余行“颈3/4、颈4/5、颈5/6前路减压植骨融合内固定术及椎体前缘骨赘切除术”等治疗,伤口愈合后出院,其后因康复治疗需要,又多次住院治疗,伤情渐趋稳定。为获得赔偿,邝某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为明确其残疾等级等事项,人民法院委托我院进行法医学鉴定。

【鉴定过程】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神清,轮椅推入检查室,对答切题,查体合作。自诉双前臂中段以下感觉明显减退,时有麻木疼痛感。颈前部见皮肤瘢痕。四肢未见明显萎缩,双手大小鱼际肌、骨间肌薄弱。双前臂中段以下至双手痛觉减退。双上肢肌力4级,双手肌力3级。双侧Hoffman征(-),双侧巴氏征(-)。

2018年8月29日颈部CT片、MRI片示:颈椎椎体边缘见明显骨质增生,部分椎间隙狭窄,颈后软组织内见项韧带钙化,颈3-5椎体平面后纵韧带局限型骨化。颈2~7椎间盘T2WI信号略低,提示变性改变。颈3/4、颈4/5、颈5/6椎间盘突出,颈6/7椎间盘膨出,相应硬脊膜囊受压。颈部、椎旁软组织未见其他明显急性损伤性改变。

2018年9月7日颈部CT片、MRI片示:颈椎椎体边缘见明显骨质增生,部分椎间隙狭窄,颈后软组织内见项韧带钙化。颈2/3至颈6/7各椎间盘均见T2WI信号略低,提示变性改变,其中颈3/4、颈4/5、颈5/6椎间盘突出,颈6/7椎间盘膨出,相应硬脊膜囊受压。

2019年2月27日颈部CT片示:颈椎术后改变,内固定物在位。

2019年9月2日本院颈部CT片示:颈椎椎体边缘见明显骨质增生,部分椎间隙狭窄,颈3~5椎体平面后纵韧带局限型骨化,颈后软组织内见项韧带骨化影,内固定在位。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结合本院鉴定人检验所见,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邝某乘车时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临床诊断“颈椎过伸损伤,颈3/4、颈4/5、颈5/6、颈6/7椎间盘突出”,临床予行对症治疗、手术治疗、康复治疗等。

本院阅邝某伤后影像资料示其颈椎椎体边缘明显骨质增生,部分椎间隙狭窄,颈后软组织内见项韧带骨化,颈3~5椎体平面后纵韧带局限型骨化,颈3/4、颈4/5、颈5/6椎间盘突出,颈6/7椎间盘膨出,相应硬脊膜囊受压,上述情况说明其本次外伤前即已存在自身颈椎病变,且未见颈部、椎旁软组织及相应颈椎间盘存在明显急性损伤改变。同时据现有材料,未显示邝某于本次外伤前已存在神经受压的症状和体征,本次系因交通事故引致颈椎过伸伤致出现一系列临床表现。

颈椎过伸伤的严重危害之一是颈髓损伤。分析外伤与颈髓损伤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要应考虑:致伤方式所反映的损伤基础,颈椎骨性损伤及椎间盘和椎旁韧带软组织损伤所反映的暴力严重程度,颈椎骨性结构或者椎间盘和韧带病变所反映的颈椎病变程度,以及颈髓损伤的部位、性质及其与脊椎结构之间的关系等。

本案中,邝某在原有自身疾病的基础上遭受本次交通伤,伤后多次住院接受手术及对症、康复等治疗,病史资料显示其伤后双上肢、双手肌力下降,符合颈椎过伸伤致神经受压的表现,且外伤与症状出现之间在时间上存在连续性,故认为自身颈椎病与交通伤在颈髓损伤的后果中均起到了不可或缺、几乎相当的作用,分析外伤与颈髓损伤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外伤在损害后果中为同等作用。

目前本院检见邝某双上肢肌力4级,双手肌力3级。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6.1.7、5.7.1.5之规定,其双上肢肌力下降、双手肌瘫的后遗症,分别评定为六级、七级残疾。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邝某在原有颈椎病的基础上因交通事故致颈椎过伸伤,后遗双上肢肌力下降、双手肌瘫的后遗症,分别评定为六级、七级残疾(外伤起同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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