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涉嫌盗窃罪犯罪嫌疑人汪某作案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6-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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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SJYW1609122414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据公安委托机关送检的卷宗材料记载:2018年6月底~8月22日,被鉴定人汪某共盗窃受害人方某、汪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四组电瓶车电瓶;2018年8月28日,被鉴定人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5日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因被鉴定人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为慎重处理,XX县公安局委托我所对其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以明确被鉴定人案发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 据公安部门提供的调查表中填写的被鉴定人以往有无违法或犯罪行为记载:2014年因盗窃罪被XX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因盗窃罪被XX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月自XX监狱刑满释放。
【鉴定过程】
(一)鉴定方法:按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
(二) 精神检查:被鉴定人在办案警官陪同下自行步入鉴定室,意识清晰,年貌相符,仪表整,对时间、地点、人物定向存在。交谈接触合作,对答切题,思维连贯,语速、语量适中。言语理解能力及表达可,能清楚讲述其个人、家庭情况,称其“87年出生,属兔,33岁,初中文化,学习成绩不好;没成家,(讨老婆)没讲成,人家没看上我;找不到工作,没人要。”家里有“爸、妈、妹妹。爸爸在附近工厂打工,妈妈在家没事干,妹妹有2个小孩。”否认抽烟、喝酒行为,表示没有特殊爱好。 其能简单讲述既往住院经过,称:“2012年年底,爸爸送我去巢湖医院精神科住院28天,吃齐拉西酮、舒必利药物,吃了药后睡觉好一些,后来幻想渐渐少了。”出院后“一直吃药,爸爸去四康(精神专科门诊)买,吃齐拉西酮4粒,舒必利4粒”;对精神病症状表述不清,称其“当时整天幻想,喜欢吵架,不听他们话,经常睡不着”,在直接询问才承认当时存在着言语性幻听、关系妄想和被跟踪感等精神病性症状的体验,自称耳朵听到“好像有男的”声音,“记不清”讲什么内容,听到声音自己感觉“有点气愤”;“好像也有(人)”议论我;并称“有好几次看到骑摩托车的人在我家门口过,好像跟踪我。”称上述体验经治疗后“没有了”,目前未发现幻觉、妄想、被跟踪感等精神病症状。情感反应适切,未查及阶段性情感高涨或低落体验,称其心情“有时有点郁闷,跟吃药有关,饭前吃药重些。”行为安静,未见自语、自笑等怪异行为。对自身精神疾病有一定自知力,知道自己曾经患有“精神分裂症,6年”。 被鉴定人知道本次鉴定目的,能讲述案发经过,否认受他人指使盗窃电瓶,称其“自己一个人”、“白天,没人时候”一共偷了“4次”电瓶,随即卖给了“收废品、卖电瓶车和修电瓶车”,“一组4个(电瓶)卖100块,大的贵点,150块”,一共卖了“500~600块钱”,卖电瓶的钱都花在“买生活用品、上网、吃,买饮料上”。自称偷电瓶卖钱的原因是“关键没钱用,找父母要不给。”有知错性认识,知道其行为是“盗窃,犯法”、“上次判了一年半实刑”。表示服从判决,对目前处境有悔意,称其“再也不偷了”,坐牢“没有自由,吃不好”,今后“还是要上班,现在一个月有2000多(工资)”。未引出案发时存在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也无阶段性情感高涨或低落体验。目前情感适切。意志、行为无异常。记忆、智能无缺损。自知力欠完整。
(三)体格检查:神清,生命体征平稳,四肢活动自如,病理征未引出。
(四)辅助检查: 1、头颅CT(检查号11901030012):无明显异常发现。 2、脑电地形图检查(编号88479):正常脑电地形图。
【分析说明】
(一) 精神医学评定: 评定标准:《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第十版)》(ICD-10) 1、被鉴定人汪某,男,31岁,未婚,初中文化,务工。 2、被鉴定人汪某有明确精神病史6年余,2012年6月曾经鉴定,精神检查查及“关系妄想及被跟踪体验”等,鉴定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2年12月在XX医院精神科住院治疗,主要表现“失眠、自语、自笑、被跟踪感”等,诊断:精神分裂症。出院后定期由家人取药,长期服用抗精神病药物(“齐拉西酮、舒必利”)治疗;于2013年5月经残疾鉴定残疾等级为“精神贰级”。调查材料中其家属、村干部、看守所管教和同监人员一致反映其除了“懒点”、“眼神呆呆的”,没有其他异常言行和过激行为,而且“可以正常行动和交流”,目前取保候审期间能和父亲在工厂打工。提示被鉴定人虽患有精神病至少6年,但经长期服药治疗后病情较稳定,能保持较好的社会适应能力,案发前后均无明显异常表现。 3、本次精神检查发现:被鉴定人思维连贯,能讲述在精神专科医院住院治疗情况,但对具体精神病症状表述不清,存在言语性幻听、关系妄想和被跟踪感等精神病性症状的体验。目前未发现幻觉、妄想、被跟踪感等精神病症状。情感反应适切,未查及阶段性情感高涨或低落体验。目前意志、行为无异常。记忆、智能无缺损。对自身精神疾病有一定自知力,但欠完整。 4、头颅CT、脑电地形图检查未见明显异常。 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具有以下临床特征:(1)症状:曾有过真性言语性幻听,思维内容中存有关系妄想和被跟踪感等精神病性症状的体验;(2)病程:超过1个月标准病程,总病程6年余;(3)严重程度:发作期间社会功能及自知力受损;目前社会适应能力保持较好,自知力欠完整;(4)鉴别诊断:鉴定检查未发现器质性疾病的证据,也无酒精、毒品等精神活性物质使用证据,故排除相关精神疾病。 综上分析根据其精神症状以及社会适应功能,按照《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第十版)》(ICD-10)诊断标准,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符合“精神分裂症〔F20〕”的诊断。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评定标准:《中国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JD0104002-2016) 1、被鉴定人汪某在讯问笔录和鉴定检查时均明确表示其盗窃电瓶车原因是“就是没钱花”、“找父母要不给”。反映被鉴定人作案行为系受现实动机所驱动,鉴定检查未发现与其作案行为相关联的精神病性症状,即未发现病理性动机。 2、被鉴定人汪某能讲述案发经过,与受害人报案的情况一致,说明其作案时意识清楚;其对作案时间和对象有选择(“白天,没人时候”、“电瓶车也没有上锁,我直接掀开坐垫将电动车电瓶偷走”),且事先准备作案工具(“割电瓶线的小刀”),卖电瓶时能很好应对买家质疑,谎称是“自家车子换下来不要的。”这些表现均有常人作案的行为特征,反映其能准确判断和把握现实环境。 3、被鉴定人汪某虽患有“精神分裂症”,但经长期服药治疗后病情较稳定,案发期间的行为能应对自如,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和父亲在工厂打工。反映被鉴定人精神疾病的病情在案发期间处于基本稳定状态。其既往“2014年因盗窃罪被XX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因盗窃罪被XX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月自XX监狱刑满释放”,明知偷电瓶系“盗窃”、“违法”行为,仍实施作案行为,属于明知故犯,对目前处境有悔意,表示服从判决。反映被鉴定人对作案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有良好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综上,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JD0104002 -2016),本组鉴定人经讨论后,一致评定被鉴定人汪某在2018年6月底~8月22日实施作案行为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经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为:
1、鉴定诊断:精神分裂症〔F20〕;
2、刑事责任能力:被鉴定人汪某在2018年6月底~8月22日涉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