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李某某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6-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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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SJYW1608280042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李某某,男,安徽省某某县人,已婚,初中文化,无业。
2019年04月16日,被鉴定人李某某因交通事故伤及头部,目前生活自理困难,故某某法院委托安徽思苑司法鉴定所对李某某目前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评定。
【鉴定过程】
(一)体格检查
意识不清,呼之不应,左颞部见一处约10X11疤痕,右颞部见一约10X10cm手术疤痕,双侧瞳孔对称约3.5cm,左侧瞳孔对光反射灵敏,右侧瞳孔对光反射消失,无自主排便功能。四肢肌张力增高。
(二)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李某某平躺于家中床上,表现安静,衰弱消瘦,与其交谈数问不答,不能执行指令,无言语功能,无眼神及手势等肢体语言沟通,呼之不应。意识不清,言语、运动,自主排便功能丧失,无自主要求,无自理能力,无法进行沟通,智能检查无法进行,对目前自身情况无认识。
(三)资料摘要
1.被鉴定人妻子管某某反映情况:李某某卧床一年多,全身瘫痪,大小便进食均由家人照料,无法进行任何方式的交流,整日睡,偶有睁眼,无交流。受伤前可以正常工作,在工地打工挣钱,受伤后一直未清醒过。
2.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某某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重型颅脑损伤,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根据相关鉴定材料,被鉴定人李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评定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本次鉴定检查发现其意识不清,接触交谈不合作,对鉴定人的提问和指令均无回应,对目前自身情况无认识。结合被鉴定人妻子反映情况:李某某因车祸致全身瘫痪,不交流,日常生活不能自理。可见李某某意识清晰度、认知功能均严重下降,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指令,不能理解和表达意思,依然保持有自主呼吸和血压,睡眠觉醒周期紊乱,能自主睁眼,但缺乏意志要求,日常生活无法自理,社会功能丧失。
综上,参照《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ICD-10),被鉴定人李某某目前临床表现符合其中“器质性精神障碍”的诊断。
(二)民事行为能力分析
被鉴定人李某某目前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受其所患疾病影响,缺乏对自身处境的认识能力,无法与人进行沟通,不能表述自己的意愿和理解民事行为的实质,不能做出完整正确的意思表达,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民事活动辨认能力丧失。
综上,依据《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4-2016民事行为能力判定标准中的5.1.3,认定被鉴定人李某某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李某某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