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耿某骨折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8-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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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SJYW1608183513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19日,被告繆某某驾驶豫BTUXXX号小型客车,与东向西行驶至祥符区袁坊乡张庄西200米处时与耿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耿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开封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2019.6.14-2019.7.8号Z744269)主诉:车祸伤致头痛、流血4小时余。现病史:患者于4小时前被撞伤致头痛、流血,伴有胸痛及呼吸困难,无意识障碍,无恶心及呕吐,无咳嗽及咳血,无腹痛及便血,为求进一步诊治,由120急送我院急诊科,检查头颅及胸部CT提示:“双侧基底节区及双侧放射冠区腔隙性脑梗塞、右侧上颌窦及左侧蝶窦炎性病变、左肺挫伤、左侧气胸(少量)、两肺下叶坠积性改变、左侧第1-7肋骨骨折、左肾包膜下血肿。神经系统检查:神志清醒,GCS评分15分,左颞侧头皮可见长约0.8cm皮肤裂口,颈软无抵抗,Kernig征,嗅神经、视神经正常,双眼睑无下垂、眼球无突出内陷,双侧瞳孔等大同圆直径2mm,直接光反应灵敏,眼姿居中,眼球各方向运动自如。角膜反射灵敏;四肢肌张力正常,四肢肌力Ⅴ级。生理反射正常,病理反射未引出。出院诊断:1.颅脑外伤(左颞顶部头皮裂伤)2.闭合性胸部外伤3.左侧第1-7肋骨骨折4.左侧血气胸5.左肺挫伤6.左肾包膜下血肿7.腔隙性脑梗死8.右侧上颌窦及左侧蝶窦炎9.左髂骨骨折10.左侧腰大肌损伤11.肺动脉积气12.左额区皮下肿胀积气。
手术记录:胸廓成形术+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内固定术+胸腔探查术。
开封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2020.8.6-2020.8.19住院号119025533)主诉:多发肋骨骨折术后一年余。出院诊断:1.左侧多发肋骨骨折术后2.颅内多发脑梗死3.老年性脑变性4.颈动脉粥样硬化并粥样斑块形成5.左侧胸腔积液。
手术记录:胸部内固定器取出术。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伤者自述:左胸部疼痛、耳鸣、四肢正常。
检验所见:神志清,对答切题,步入鉴定室,四肢活动良好,胸部挤压不适。
3. 辅助检查
鉴定时复查宝石CT示:1.双侧基底节区及额顶深白质区多发腔隙性脑梗塞(大部为陈旧灶),请结合MR;2.脑萎缩;3.双侧上颌窦粘膜增厚;4.蝶窦囊肿;5.左侧1-7肋骨骨折愈合后改变;6.左侧3、4、5后肋骨折术后改变。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耿某于2019年11月19日,因交通事故受伤,送到开封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临床观察及仪器检查,诊断为颅脑外伤、左侧第1-7肋骨骨折等,行胸廓成形术+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内固定术+胸腔探查术,受伤距今十一个月余,经手术及恢复等治疗,目前伤者自述左胸部疼痛、耳鸣、四肢正常;检查见:神志清,对答切题,步入鉴定室,四肢活动良好,胸部挤压不适。鉴定时复查宝石CT示:左侧1-7肋骨骨折愈合后改变,左侧3、4、5后肋骨折术后改变。其上述损伤及治疗经过确实存在。
委托事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1.1实施的公告”之规定。
被鉴定人耿某因交通事故致左侧多发肋骨骨折术后(共7根),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伤残等级5.10.3.7)条款(肋骨骨折6根以上)之规定属十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耿某因交通事故致左侧多发肋骨骨折术后(共7根),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伤残等级条款之规定属十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