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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医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工伤受害人任某某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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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SJYW1608183296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7日,在工作时任某某被液压钳压伤右前臂,伤后住院治疗。因诉讼需要,太康县人民法院委托我所,对任某某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护理依赖程度给予评定。

【鉴定过程】

一、住院病历摘要

任某某周口市东新区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201904709):入院时间2019年4月7日,出院时间2019年10月14日。患者以“外伤致右前臂离断2小时余”为主诉入院。神志清,查体合作。右前臂远端完全离断,伤口周围皮肤撕脱,软组织挫伤严重,近端伤口喷射性出血,尺骨、桡骨骨折断端粉碎性骨折。部分骨缺损,血管、神经、肌腱、肌肉及骨折端外露且损伤严重。离断肢体伤口挫伤严重,大部分肌腱抽出且缺损严重,色苍白、冰凉、张力低、感觉丧失,无血运。

于2019年4月7日在全麻下行“右前臂清扩创、骨折内固定、血管、神经探查修复术、撕脱皮肤回植术”,见右前臂远端完全离断,显微镜下见:桡神经2浅支、骨间后神经、尺神经、正中神经、经皮神经、前臂内侧皮神经、骨间前神经2支均断裂,尺动脉及1分支,桡动脉及1分支,尺静脉及1分支,贵要静脉及1分支,前臂正中静脉、副头静脉、头静脉、桡静脉及1分支,骨间前动脉、骨间后动脉均挫伤断裂。清创后软组织缺损较多,给予截骨等。于2019年5月11日在全麻下行“清扩创肌腱探查修复术”,见指浅屈肌腱4支,桡侧腕屈肌及尺侧腕屈肌、指深屈肌、拇长肌、掌长肌、肱桡肌均断裂且与周围组织粘连。于2019年6月3日在全麻下行“右前臂伸肌腱断裂吻合术”,见指伸肌腱4支、示指伸肌、拇长伸肌、拇短伸肌腱均断裂且与周围组织粘连。于2019年9月19日在局麻下行“右尺桡骨骨折内固定取出术”。诊断:右前臂离断伤;糖尿病。出院情况:

右手稍麻木,右手各指可稍微主动活动, 右手抓握功能差,右腕关节活动差,右手各指毛细血管反应灵敏。

二、法医学检验

(一)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任某某进行检验。

(二)体格检查:神志清,语利,步行入室。诉称:右手及右腕活动障碍等。查体:右前臂有一环形23cm瘢痕。右前臂较左前臂短4cm,右手深浅感觉障碍,右腕瘫,右手抓握不能,右手各指微动,手指各指肌力约2级。

肌电诱发电位:右侧正中神经、右侧尺神经、右侧桡神经感觉神经传导SNAP未引出;右侧正中神经、右侧桡神经运动传导CMAP波幅降低,右侧正中神经传导速度减慢,右侧桡神经传导速度正常,右侧尺神经运动传导CMAP未引出。

被鉴定人目前呈现躯体伤残致日常生活能力:进食、床上活动、穿衣、修饰、洗澡、床椅转移、行走、大小便、用厕、睡眠等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可自行完成。

阅片:周口东新区医院2019年4月7日右尺桡骨DR(号12751)右尺桡骨远端骨折;周口东新区医院2019年5月10日右尺桡骨DR(号14419)右尺桡骨远端骨折,克氏针内固定;周口东新区医院2019年10月14日右尺桡骨DR(号20750)右尺桡骨远端骨折,骨折愈合;开封市中心医院2020年9月16日右尺桡骨DR(号834101)右侧尺桡骨远端局部骨质形态欠规整,周围见骨痂影,周围软组织影增厚。提示:右尺桡骨骨折术后并骨性愈合。

【分析说明】

1、据委托材料及病历资料记载,被鉴定人任某某在工作时被液压钳压伤右前臂,住院治疗属实。

2、据医院住院病历记载,被鉴定人任某某伤后即到医院诊治。查体见右前臂远端完全离断,近端伤口喷射性出血,尺骨、桡骨骨折断端粉碎性骨折等。分别给予“右前臂清扩创、骨折内固定、血管、神经探查修复术、撕脱皮肤回植术”、“清扩创肌腱探查修复术”,“右前臂伸肌腱断裂吻合术”及 “右尺桡骨骨折内固定取出术”。诊断:右前臂离断伤;糖尿病。故被鉴定人任某某肢体部伤后上述诊断予以确认。

3、被鉴定人任某某肢体部损伤(右前臂离断伤术后等)。经治疗恢复已稳定。目前右前臂可见环形瘢痕,右手诸指及腕关节活动障碍,右手指肌力约2级。肌电诱发示右侧正中神经、右侧尺神经、右侧桡神经感觉神经传导SNAP未引出;右侧正中神经、右侧桡神经运动传导CMAP波幅降低,右侧正中神经传导速度减慢,右侧桡神经传导速度正常,右侧尺神经运动传导CMAP未引出。依据任某某右上肢离断部位、手术所见及肌电诱发电位检查结果,被鉴定人任某某目前右前臂离断伤后手肌瘫,符合一手大部分肌瘫的病理基础。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7.1.7)“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之规定,被鉴定人任某某外力致右前臂离断伤术后致一手大部分肌瘫,其伤残程度属于人体致残程度Ⅶ(七)级伤残。

4、被鉴定人目前呈现躯体致日常生活能力:进食、床上活动、穿衣、修饰、洗澡、床椅转移、行走、大小便、用厕、睡眠等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可自行完成。参照GB/T31147—2014《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4.2.1.2“总分值在61分以上,日常生活活动基本自理,无护理依赖。”之规定,被鉴定人任某某无护理依赖。

5、按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10.2.5“尺桡骨骨折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10.8.1“臂丛及其重要分支神经损伤:误工180-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之规定,被鉴定人任某某外力致右前臂离断伤术后,建议误工365日,营养90日,护理150日。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任某某外力致右前臂离断伤术后致一手大部分肌瘫,其伤残程度属于人体致残程度Ⅶ(七)级伤残。

2、被鉴定人任某某无护理依赖。

3、被鉴定人任某某外力致右前臂离断伤术后,建议误工365日,营养90日,护理15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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