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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所对朱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6-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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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SJYW1608016811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27日朱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其胫腓骨干骨折。2020年3月13日朱某委托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伤残程度鉴定、误工、护理、营养期限评定以及后续医疗费用评估。

【鉴定过程】

(一) 病历摘要

×××第一人民医院朱某住院病历(住院号:3002×××65001):入出院时间:2019年8月27日-2019年9月19日,住院23天。

入院时情况:患者系车祸伤致左小腿肿痛伴活动受限1小时余入院。查体:左小腿下段及左踝部肿胀明显,外观畸形,可见皮肤擦伤,局部压痛,叩击痛(+),骨擦感(+),踝关节主动活动受限,被动活动疼痛明显,跟骨结节持续骨牵引中,位置良好,各足趾活动存在,足背动脉搏动可扪及,末梢循环及皮肤感觉良好。左踝正侧位X片示:左胫腓骨远端骨皮质连续性中断,断端旋转成角移位,可见多枚碎骨片影。

住院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于2019年9月10日行“左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植骨术”,术后予以抗感染、抗凝等对症治疗。

出院诊断:胫腓骨干骨折(左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

(二)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的方法和步骤对被鉴定人朱某进行检验,按照《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的方法及步骤对被鉴定人朱某影像资料进行检验。

(三)体格检查

检查时间:2020年3月13日。

使用仪器:钢直尺、关节量角器等。

被鉴定人朱某拄双拐进入检查室,神清,对答切题,查体合作。

左外踝见两条纵形长7.0cm、3.5cm瘢痕,左胫前下段见一纵形长5.0cm瘢痕,左内踝见一纵形长5.0cm瘢痕,左踝关节肿胀,主、被动活动均受限。左踝关节被动活动度检查:背屈0°(右侧15°),跖屈30°(右侧50°)。

(四)阅片所见

2019年8月27日×××第一人民医院朱某左踝关节正侧位X线片(片号:D4×××28)1张,示:左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断端旋转成角移位。

2020年3月13日×××朝阳医院朱某左踝关节正侧位X线片(片号:26××3)1张,示:左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断端对位对线良好,骨折线模糊,内固定在位可。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现有材料,包括病史资料,结合法医检验所见综合分析如下:

(一)关于伤残程度

被鉴定人朱某因交通事故致左小腿受伤,伤后临床查体见“左小腿下段及左踝部肿胀明显,外观畸形,可见皮肤擦伤,局部压痛,叩击痛(+),骨擦感(+),踝关节主动活动受限,被动活动疼痛明显,跟骨结节持续骨牵引中,位置良好,各足趾活动存在,足背动脉搏动可扪及,末梢循环及皮肤感觉良好”,审阅送检影像片示:左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断端旋转成角移位。故其左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可以认定。

伤后经临床行“左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植骨术”以及对症支持治疗后,朱某伤情稳定,具备鉴定条件。目前检查见其左踝关节主、被动活动均受限。经测算,其左踝关节功能丧失达70%(大于50%,未达75%)。

综上,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12)条之规定,被鉴定人朱某左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遗留左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

(二)关于误工、护理、营养期限

被鉴定人朱某伤后在一段时间内需要休息,日常生活需要他人帮助,并需要适当补充营养以促进机体康复,结合其原发性损伤、临床治疗经过等情况,依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10.2.14c)、10.2.14e)等条款之规定,其误工期以180日为宜,护理期以90日为宜,营养期以90日为宜。

(三)关于后续医疗费用

依据《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10.7a)条之规定,朱某需要择期手术取出左胫腓骨远端骨折内固定物,按照××市二级以上医院收费标准,估计需要医疗费约10000元(壹万元)人民币。上述后续医疗费亦可以临床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朱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目前遗留左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

2.被鉴定人朱某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3.被鉴定人朱某需要后续医疗费约10000元(壹万元)人民币。上述后续医疗费亦可以临床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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