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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章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蔡某某伤后精神状态及劳动能力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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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SJYW1606186521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25日晚上,黄某某驾驶赣F17XXX号重型货车沿昌厦公路由南往北行驶,19时18分许行驶至赣州市宁都县长胜镇赖坊村路段时,碰撞道路上行人蔡某(被鉴定人蔡某某的父亲),造成蔡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因蔡某某存在智力残疾二级,为了确定案件赔偿金额,故申请对蔡某某目前的精神(智能)状态及劳动能力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1、体格检查:一般情况尚可,未发现阳性体征。

2、精神检查:意识清晰,衣着整洁,接触被动,交谈欠合作,语速慢,语量少,多问少答。问:叫什么名字?答:“蔡某某。”问:今年几岁?哪年出生?答:“不知道。”问:家住哪里?答:“不知道,赖坊村。”问:哪个镇?答:“不知道,在宁都长胜。”问:村小组叫什么?答:“不知道。”问:一家几个人?答:“不知道。”问:有哪些亲人和你一起住?答:“不知道。”问:有没有读过书?答:“没有读过书。”问:有没有上过小学?答:“没有。”问:为什么不读书?答:“不去。”问:自己想不想读书?答:“不想。”问:你爸妈在哪里?答:“不知道。”问:你爸爸叫什么名字?妈妈呢?答:“蔡某,赖某。”问:蔡某香是谁?答:“我姐姐。”问:你妈妈现在在哪里?答:“不知道。”问:爸爸在哪?答:“不知道。”问:是不是和爸妈住一起?答:“不知道。”(摇头)问:在家会做什么事?答:“不会做什么事。”问:会做什么?答:“做一下。”问:会不会做事?答:“不会。”问:平时谁做饭?答:“我。”问:会不会炒菜?答:“会。”问:会炒什么菜?答:“猪肉,炒一下。”问:猪肉谁买的?答:“自己买。”问:钱谁给你的?答:“……”(摇头,不语)问:爸妈,有没有给过你钱?答:“没有。”问:还会做别的菜吗?答:“不会,青菜。”问:青菜哪来的?答:“别人家的。”问:是邻居给的吗?答:“是。”问:你种了菜吗?答:“我不知道,没有。”问:猪肉多少钱一斤?答:“不知道。”问:那你买猪肉怎样付钱?答:“……”(摇头不语)问:现在谁帮你做饭?答:“别人家的。”问:炒过菜没有?答:“没有。”问:会不会做饭?答:“不会。”问:洗澡多久洗一次?答:“……”(不语)问:会不会每天洗澡?答:“会。”问:头发谁理的?答:“邻居。”问:多少钱理一次?答:“五块钱。”问:谁给你的钱?答:“姐姐给的。”问:衣服是自己穿的吗?答:“是。”问:谁买的衣服?答:“邻居。”问:这里有几个人?(指鉴定室)答:“数不到。”问:一加一等于多少?答:“不知道。”问:会不会洗碗?答:“不会。”问:会不会和别人玩?答:“不会。”问:以后有什么打算?答:“扫地。”问:在哪扫地?答:“家里。”问:能不能扫干净?答:“干净。”问:一天扫几次?答:“两次。”问:帮谁扫地?答:“家里。”问:用什么东西扫地?答:“扫把。”问:多大的扫把,哪来的?答:“别人买的。”问:邻居叫什么名字?答:“不知道。”问:有没有和他说过话?答:“没有。”问:是不是你的亲戚?答:“是。”问:温某某是谁?答:“不认得。”问:平时会不会挑东西,搬石头?答:“没有。”在交谈过程中被鉴定人表情淡漠,不会随着交谈内容的变化而变化,时不回答问题,有时则回答问题内容简单,对自己以后的生活没有自己的计划,对个人生活也缺乏应有的关注,查及思维贫乏,计算、理解、分析、判断等能力差,存在智能障碍,情感反应淡漠,意志活动明显减退,无自知力。

3、辅助检查:脑电图:界线性脑电图。韦氏成人智力测验:被鉴定人无法有效配合完成本测验和记忆测验。SCL-90:总分175、总均分1.9、躯体化症状3.7、强迫症状2、人际关系敏感1、抑郁症状1.9、焦虑症状2、敌对症状2.3、恐怖症状1、偏执症状1.7、精神病性症状1.9、其他症状1。

【分析说明】

1、根据案卷材料,被鉴定人蔡某某,男,30岁,自幼智力发育较同龄人差,智力低下,个人生活自理能力欠佳,在校读书学习成绩差,小学二年级便辍学在家,无法完成学业。平时沟通较困难,能简单与人交流,语言能力低于常人。喜欢经常傻笑,知道洗澡,不会做饭,不会搞卫生,不知道用钱买东西,生活上基本上依靠其父亲。说明被鉴定人自幼便智能障碍,个人生活自理差,不知道主动做家务事,不会工作,人际及社会交往等社会功能差。

2、精神检查:意识清晰,衣着欠整洁,接触被动,交谈不合作,语速慢,语量少,多问少答,在交谈过程中被鉴定人表情淡漠,不会随着交谈内容的变化而变化,时不回答问题,有时则回答问题内容简单,对自己以后的生活没有计划,对个人生活也缺乏应有的关注,查及思维贫乏,计算、理解、分析、判断等能力差,存在智能障碍,情感反应淡漠,意志活动明显减退,无自知力。

3、被鉴定人蔡某某,自幼智力差,未能完成学业。平时可以简单与人交流,不知道用钱买东西,从来不知道自己主动做事情,仅能被动的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个人生活自理能力欠佳,不知道料理家务,人际交往能力欠佳,不能很好的规划自己的人生,其职业功能及社会功能显著受损,因此根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评定标准,评定被鉴定人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综上所述: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诊断标准,被鉴定人诊断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根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评定标准,评定其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鉴定意见】

1、轻度精神发育迟滞;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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