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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明信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明某牙齿修复后续诊疗费用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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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SJYW1606186469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查阅摘抄康公交认字第36078212020000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2020年6月12日14时20分许,明某因交通事故而致伤。经治疗后,明某委托本中心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查阅摘抄明某2020年6月12日在南康区第一人民医院的门诊病历记载:主诉:颜面部、口唇、左手掌等部流血、疼痛、损伤2小时余而就诊:口腔科:残根,唇粘膜略肿大,见1cm创口;诊断:①冠折;②上唇裂伤。

(一)骨科检查所见:右手掌肿胀,局部暗瘀,第5掌骨压痛,少量出血,X线片示:左手第5掌骨骨折;诊断:①左手第5掌骨骨折;②全身多处浅表损伤。

(二)眼科检查:VOD:1.0;VOS:1.0;双眼各向活动自如,右眼下睑可见一麦粒肿,局部肿胀明显,可见少许脓性分泌物;左眼下睑青瘀肿胀,压痛阳性,未及明显骨擦感,双眼结膜无明显充血,角膜透明,双侧瞳孔Ф3mm,对光反射灵敏。CT片示:左眼眶内侧壁骨折。诊断:①左眼下睑挫伤;②左眼眶内侧壁骨折;③右眼麦粒肿。

(三)上述各部位损伤处理情况详见门诊病历。

查阅摘抄2020年6月24日南康区第一人民医院为明某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临床诊断:①冠折;②上唇裂伤。

处理意见:拔除残根后,修复牙缺失。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鉴方法

检鉴方法:依据《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SF/ZJD0103008——2015及赣司鉴协会[2019]6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法医临床鉴定若干问题执业指引》的通知,2019年世界卫生组织平均人口寿命统计,使用钢尺、比例尺、叩诊锤、照相机、阅片灯进行检鉴。

2、体格检查

2020年10月28日上午,本中心法医在刘某(系本中心工作人员)的在场时检查明某,自诉:左手掌仍觉疼痛及讲话“漏风”;PE:神清,查体合作,应答切题;步入中心;左眼眶内侧壁及左手第5掌骨远端均有叩击痛(+);(左)冠折,残根仍在;左手无名指掌指关节背侧见2×1cm不规则陈旧性疤痕。

查阅摘抄2020年6月12日明某在南康区第一人民医院的CTC00224501号片示:①左额部头皮血肿;②左眼眶内侧壁骨折。

查阅摘抄2020年6月12日明某在南康区第一人民医院的DR X00280802片示:左手第5掌骨远端骨折,折端轻度成角移位,可见小骨碎片分离。

查阅摘抄2020年6月19日明某在南康区第一人民医院的DR X00280802号片示:左手见外固定影,第5掌骨原骨折线存在,断端对位尚可。

查阅摘抄2020年10月9日明某在东山仲易骨科医院的DR0000071612号片示:左手第5掌骨远端骨折治疗后观:断端轻度向前成角,对位对线欠佳,骨折线模糊。

【分析说明】

1、明某缘于2020年6月12日因交通事故而致伤,主要伤情是:①冠折;②上唇裂伤;③左眼眶内侧壁骨折;④左眼下睑挫伤;⑤左手第5掌骨远端骨折;⑥全身多处浅表损伤。上述诊断主要有DR、CT影像片示、临床体征及症状为诊断依据。

2、明某因外伤而致冠折,门齿起撕烂、磨碎、容颜等作用,因冠折,对日常生活及左足均造成影响,根据临床治疗之需,冠折后需行牙缺失修复。依据《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SF/ZJD0103008—2015,7.12.b)牙齿冠折、根折、缺损者可行牙再植、种植、修复等处理之条款,参照赣司鉴协会[2019]6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法医临床鉴定若干问题执业指引》的通知,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标准——义齿安装2000—2500元/颗(使用寿命10年左右),取其中间值,则为每颗2250.0元。

明某的出生时间为1971年10月16日,身份证记载:现年48周岁,分析说明2已赘述,上述义齿的使用年限为10年左右,根据2019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平均人口寿命统计,中国人均寿命:76.1岁,女性:77.6岁,男性:74.6岁。依据此统计,明某的义齿更换还需3次,其费用计算则为:2250元/颗×3次/每10年更换一次=6750.0元。

经讨论审查,明某冠折牙齿修复的后续诊疗费用是必然要发生的,故评定其6750.0元符合医疗常规。

【鉴定意见】

明某牙齿修复的后续诊疗费用6750.0元符合医疗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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