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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正和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意外事故受害人邓某右手离断伤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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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SJYW1605581096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姚某,男,44岁,于2020年8月15日因意外事故致右手受伤。我所受某某市人民法院委托,对其进行法医临床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某某医院住院病历摘录(住院号:XXXXXX):姚某,男,44岁,因“外伤致右手疼痛、出血1小时”入院,体检:右手可见掌指关节平面横行皮肤撕脱伤,可见掌指关节完全断离,背侧可见约2/3皮肤连续,可见各指指浅屈肌断裂,远端撕脱,掌深弓、浅弓血管断裂,指掌神经完整撕脱断裂,拇指远节撕脱缺如,右手指感觉、运动功能丧失,血供苍白。入院后急诊行“右手不全离断伤清除术+血管吻合术+1-4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人工皮负压吸引术”,2020年8月15日某某医院X线检查示(编号:XXXXXX):右手多发掌骨、指骨骨折术后复查:掌骨断端碎裂分离,部分指骨缺如,金属固定物可见,软组织结构絮乱。术后患者右手伤口感染,无保肢条件,于2020年8月20日行“右腕关节截肢术”,术后给予抗感染治疗。2020年8月25日某某医院X线检查示(编号:XXXXX):右侧尺桡骨中下段未见明显骨质病变,右手离断。2020年9月5日出院。出院诊断:右手掌不全离断伤。

二、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三、被鉴定人陈述

自述:伤后至今右手已缺失,致右上肢不能持物,伤后日常生活需人护理,伤后至今不能从事原有工作,严重影响工作及生活。

四、法医学检查 (2020年9月21日)

步入检查室。神清,右上肢自右腕关节处已缺失,可见手术遗留疤痕。心肺腹(-),余未见明显异常。

五、阅片所见

审阅2020年8月15日某某医院X线检查示(编号:XXXXX):右手多发掌骨、指骨骨折术后复查:掌骨断端碎裂分离,部分指骨缺如,金属固定物可见,软组织结构絮乱。

审阅2020年8月25日某某医院X线检查示(编号:XXXXX):右侧尺桡骨中下段未见明显骨质病变,右手自右腕关节处离断。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结合本鉴定所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如下:

1.根据对送鉴资料审核及法医学检查,认为被鉴定人姚某在2020年8月15日的意外事故中受伤事实存在,确定被鉴定人主要损伤为:右手掌不全离断伤、右腕关节截肢术后,上述损伤与本次意外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被鉴定人因意外事故致右手掌不全离断伤,伤后已行“右腕关节截肢术”。被鉴定人系右上肢自右腕关节处缺失,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6.6.2)款之规定,评定其右上肢损伤构成六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姚某因意外事故致右手掌不全离断伤,伤后已行“右腕关节截肢术”(右上肢自右腕关节处已缺失),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评定其右上肢损伤构成六级伤残。

附姚某图片:右上肢自右腕关节处已缺失,可见手术遗留疤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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