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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陇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李某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8-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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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SJYW1604887357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根据委托材料记载,2019年9月28日,李某某与杨某某在小夏街与薛夏北街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某某受伤。

病历摘要

入院情况:患者于2019年9月28日以“外伤致左肩部肿胀疼痛5小时”为主诉入院。专科检查:左锁骨中段可见局部软组织包块高出皮肤,压痛明显,无明显波动感,可触及骨擦感及骨擦音,左肩关节活动受限,左膝部皮肤擦伤,少量渗血,左膝关节活动可,余肢体未见明显异常。

入院诊断:1.左侧锁骨粉碎性骨折2.左锁骨下静脉损伤3.左膝部皮肤擦伤。

诊疗经过:患者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行“左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于2019年10月5日出院,住院7天。

出院情况:患者一般情况良好,生命体征平稳,神志清,精神可。

出院诊断:1.左侧锁骨粉碎性骨折2.左锁骨下静脉损伤3.左膝部皮肤擦伤。

【鉴定过程】

(一)检验方法和时间、地点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于2020年9月23日在本鉴定所检查室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临床检验。

(二)检验所见

被鉴定人步入鉴定室,发育正常,营养中等,体型匀称,神志清晰,查体合作。左锁骨处见一长11cm切口瘢痕,无压痛。左肩关节活动度正常,同右侧。

(三)阅片所见

郑州市骨科医院影像诊断报告单(2020.9.23):左锁骨骨折线显示不清,对位对线好,内固定器存留,关节结构可。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结合本所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李某某左侧锁骨粉碎性骨折术后。查体:左锁骨处见一长11cm切口瘢痕,无压痛。左肩关节活动度正常,同右侧。郑州市骨科医院影像诊断报告单(2020.9.23):左锁骨骨折线显示不清,对位对线好,内固定器存留,关节结构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被鉴定人李某某不构成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李某某不构成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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