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司法鉴定所对郑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0-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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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YW1603419770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1日下午6时左右,被鉴定人骑摩托车被一辆小车撞伤。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A医院住院病历记载(住院号XXXX),入院日期2019年12月11日—2020年1月9日,因“外伤后腹部疼痛约2小时”入院,检查:T不升,P 111次/分,R 33次/分,BP 119/68mmHg,SPO2 100%,痛苦面容,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2mm,对光反射存在。胸部压痛明显,双肺呼吸音稍粗,未闻及明显干湿性啰音。心律尚齐,各瓣膜听诊区未闻及病理性杂音。腹肌紧,上腹部压痛,反跳痛,肝脾触诊不满意,肠鸣音消失。诊断性腹腔穿刺抽出不凝血。骨盆挤压分离试验阴性。肛门及外生殖器未见异常。下肢有皮肤擦挫伤。于2019年12月11日在全麻插管下行脾切除+胰尾修补+胃壁修补术,取左侧肋缘下斜切口入腹,见腹腔内血性液体,吸尽,量约3000ml。脾脏碎裂,胰尾挫伤并有活动性出血,探及胃大弯处胃壁挫伤,肝脏、胆囊、结肠、小肠未见明显异常,决定行脾切除+胰尾修补+胃壁修补术。棉垫垫起脾脏,逐把游离、结扎、切断脾胃、脾结肠、脾肾、脾膈韧带,结扎并缝扎脾肾韧带,托出脾脏,用脾蒂钳钳夹脾蒂后切断,取出脾脏。缝扎+双重结扎脾蒂,再用4-0普尼林缝线连续缝合脾蒂及胰尾挫伤处,用4-0可吸收线间断缝合挫伤处胃壁,查腹腔内无活动性出血,脾窝放置引流管两根,经左侧腹壁戳孔引出并固定之,清点器械、纱布无误,于术野用术尔泰6瓶冲洗,放置止血纱布4块,逐层关腹。出院诊断:多发伤:1.创伤性休克 2.腹部损伤 脾破裂 胰腺挫伤 左肾挫伤伴左肾包膜下血肿 左侧肾上腺挫伤并血肿形成 腹腔、盆腔积液(积血)3.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A医院病理检查结果(XXXX号):外伤性脾破裂伴出血。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神清,自行步入门诊,检查合作,一般情况好,能够配合进行身体检查。左侧腹部可见一长22.0cm弧形手术疤痕,下方见两处引流疤痕,左足背可见一处长3.0cm皮肤疤痕。
3、阅片所见
2019年12月11日CT(XXXX号):1、脾脏挫裂伤,腹腔及盆腔积血;2、左肾挫伤伴左肾包膜下血肿;3、左侧肾上腺挫伤并血肿形成;4、胰腺尾部显示欠清;5、右肾盂及膀胱高密度影。
2019年12月16日CT(XXXX号):1、脾脏切除术后改变;2、左肾挫伤伴包膜下血肿吸收期;3、左侧肾上腺增粗;4、双侧胸腔积液,两下肺膨胀不全,心包少量积液。
2019年12月22日CT(XXXX号):1、脾脏切除术后改变;2、左肾挫伤伴包膜下积液;3、左侧肾上腺增粗;4、左侧胸腔少量积液,较前片2019-12-16胸腔积液明显吸收。
2020年3月24日CT(XXXX号):脾脏切除术后改变,脾窝可见条片状稍高密度灶。肝脏大小、形态未见异常,实质内未见明显异常密度灶,肝内、外胆管未见明显扩张,胆囊未见异常;胰腺及双肾大小、形态、位置未见异常,实质内未见明显异常密度灶。盆腔未见明显异常密度灶。
【分析说明】
根据所提供的被鉴定人郑某某损伤的案情、病史及影像学资料,结合本所检查所见,分析如下:
1、根据被鉴定人自诉其受伤过程及法医检查所见,结合住院病历记载伤情及CT、病理检查结果,认为被鉴定人主要损伤:(1)外伤性脾破裂(脾切除术后);(2)胰尾挫裂伤、胃壁挫伤(目前修补术后);(3)左肾挫伤伴包膜下血肿;(4)多处软组织损伤。
2、被鉴定人外伤致腹部损伤,术中所见及术后病理检查均示脾破裂,并行脾切除术,伤时及手术时年龄为17岁,为未成年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7.4.4),构成七级伤残;被鉴定人外伤致胰尾挫裂伤,术中发现胰尾挫伤并有活动性出血,已行修补术,根据5.10.4.2),构成十级伤残;被鉴定人外伤致胃壁挫伤,已行修补术,根据5.10.4.3),构成十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郑某脾破裂行脾切除术、胰尾挫裂伤及胃壁挫伤行修补术等,分别评定为七级、十级、十级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