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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许某某腰椎骨折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0-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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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SJYW1603354981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29日,许某某因意外事故致腰背部受伤,当即送医;现治疗完成,委托我所对许某某的伤残等级,后期医疗费,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进行评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A医院出院记录(2019年1月29日至2019年3月21日,住院病历号:××××)摘录:患者因腰椎骨折入院,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行内固定术,术后给与预防感染、支持对症治疗。出院诊断:第2腰椎压缩性骨折。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步入检查室,神志清楚,对答切题,能够配合进行身体检查。腰背部无明显肿胀、压痛,腰椎屈伸活动部分受限,四肢关节活动正常。

3、阅片所见

A医院2019年1月29日腰椎DR检查(№××、姓名许某某)示:第2腰椎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超过三分之一,未超过三分之二。

A医院2019年3月21日腰椎DR检查(№××、姓名许某某)示:第2腰椎压缩性骨折内固定术后,内固定材料位置正常。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单位所提供的被鉴定人许某某损伤的案情、病史及影像学资料,结合本所检查所见,分析如下:

2019年1月29日,许某某因意外事故受伤,临床诊断为第2腰椎压缩性骨折,上述情况属实,予以认定;临床行内固定术,给与支持、对症治疗。

被鉴定人许某某腰椎骨折已达临床效果稳定,故其鉴定时机已到。

被鉴定人许某某腰椎骨折经治疗后功能恢复较好,伤后复查腰椎DR未见明显异常。

被鉴定人所受损伤出院后处于恢复过程中,需继续给予相关药物治疗,行康复理疗、功能锻炼,加强营养,定期复查,适时手术取出内固定材料。为配合治疗,后续治疗费用可以实际支出结算,如需提前结案,参照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及鄂司鉴协【2018】6号《关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议给予鉴定后后期治疗费壹万捌仟元(18000.00元)或据实报销。误工期壹佰捌拾天,护理期捌拾天,营养期捌拾天(包括后期手术后误工、护理、营养时间)。

被鉴定人所受损伤致第2腰椎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超过三分之一,未超过三分之二,经手术治疗行内固定术。其损伤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第5.10.6条2)款之规定鉴定为Ⅹ级伤残(十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许某某因意外事故受伤,致第2腰椎压缩性骨折;上述损伤予以认定,鉴定为Ⅹ级伤残(十级伤残)。

建议给予鉴定后后期治疗费壹万捌仟元(18000.00元)或据实报销,误工期壹佰捌拾天,护理期捌拾天,营养期捌拾天(包括后期手术后误工、护理、营养时间)。

图1 A医院2019年1月29日腰椎DR检查(№××、姓名许某某)示:第2腰椎压缩性骨折。

图2、图3 A医院2019年3月21日腰椎DR检查(№××、姓名许某某)示:第2腰椎压缩性骨折内固定术后,内固定材料位置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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