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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心对猝死摩托车驾驶员疑似急性心功能障碍死亡死因进行法医病理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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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XSJYW1603249262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据根据委托书案情介绍:2020年7月5日15时许,接七星分局朝阳所报称:在信息产业园内一大型停车场门口发现一具尸体。到达现场了解,死者名叫蒋某。经咨询目击者,当时看到死者开三轮摩托车路过,并靠边停车,便倒地不起,头面部着地。为查明死亡原因,委托我鉴定中心对上述委托事项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2020年7月20日,在桂林市公安局解剖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学尸体检验技术总则》(GA/T147-2019)、《法医学尸表检验》(GA/T149-1996)、《法医学 病理检材的提取、固定、取材及保存规范》(GA/T 148-2019)、《法医学猝死尸体检验规范》(GA/T 170-2019)及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SF/Z JD0101002-2015)进行检验。

(一)尸表检验

一般情况:中年男性尸体,尸长168cm,发育正常,营养良好,皮肤淡黄,体表淋巴结未触及肿大。冷冻解冻尸体,尸斑暗红色,指压不褪色,分布于项、腰、背、四肢等身体低下未受压部位,尸斑显著区域内可见散在出血点。下腹轻度尸绿。

头颈部:发长3cm,黑发,头皮未触及包块。左额部见4.7cm×2.8cm皮瓣向下挫裂伤,为濒死伤(伤部出血肿胀不明显),其下见4.5cm×1.5cm挫擦伤,左颧部2.5cm×1.7cm挫擦伤,鼻根部1.2cm×1.2cm挫擦伤,左鼻翼至鼻尖3.5cm×2.0cm挫擦伤,左上唇可见2.0cm×1.2cm挫擦伤。面部苍白,双侧眼睑及球结膜轻度淤血,角膜高度浑浊,双侧瞳孔不可透视。外耳道及鼻腔干净;鼻外观正常,未及骨折;口唇粘膜轻度发绀,口腔干净。牙龈苍白,牙列齐,上牙侧牙龈可见黏膜下出血。气管居中,甲状腺及颈部淋巴结无明显肿大。

躯干及四肢:胸廓左右对称,腹平软。四肢长骨及关节未触及异常,双手十指甲床重度紫绀。左前臂桡侧见1.2cm×1.5cm擦挫伤,四肢见腐败静脉网。外生殖器发育正常,外阴未见损伤。

(二)尸体剖验

1、体腔与四肢

自从下颌下缘正中开始,沿颈、胸、腹正中线绕脐左侧至耻骨联合上缘切开皮肤及皮下组织,并向左右剥离皮肤及皮下组织,未见出血。

头部:头皮下、帽状腱膜下未见出血,双侧颞肌未见异常,颅骨未见骨折,硬脑膜外及硬脑膜下未见出血。

颈部:皮下、肌肉未见出血,舌骨、甲状软骨未见骨折。

胸部:胸部皮下、肌肉未见出血,胸壁脂肪厚1.0cm,胸骨、肋骨无骨折。双侧胸壁光滑无粘连,双侧胸腔无积液。心包肥大,心包腔内见15ml淡黄色透明液体。肺动脉内未见血栓。食道粘膜光滑。

腹部:腹部皮下、肌肉未见出血,腹壁脂肪厚2.7cm,腹膜光滑无粘连,腹腔各器官形态、位置未见异常,腹腔内未见积液。腹膜后未见异常。

2、主要脏器检查

脑:大小15.0cm×14.0cm×7.0cm,大脑、小脑、脑干表面、切面未见出血;脑底血管未见明显异常。

喉头、气管:喉头、气管及支气管粘膜光滑,余未见异常。

甲状腺:被膜光滑完整,左右叶对称。

肺脏:左侧大小22.0cm×13.0cm×5.5cm;右肺大小为23.0cm×16.0cm×6.0cm;双肺表面、切面淤血。

心脏:大小为15.0cm×12.0cm×8.0cm,心外膜完整光滑,心腔结构、心肌切面未见异常。左室壁厚11.1cm,右室壁厚0.2cm,室间隔厚0.7cm;各瓣膜周径:三尖瓣13.0cm,肺动脉瓣10.0cm,二尖瓣11.0cm,主动脉瓣9.0cm;冠状动脉双侧开口未见异常。心脏表面脂肪增多。

肝脏与胆道:肝大小为27.0cm×14.0cm×11.0cm,表面及切面呈暗红色;胆囊内含墨绿色胆汁,无结石,胆囊粘膜光滑,胆道通畅。

胰腺:大小21.0cm×4.0cm×2.0cm,表面及切面呈未见异常,胰管通畅,切面金黄。

脾脏:大小13.0cm×10.0cm×4.0cm,脾脏被膜皱缩,表面及切面暗红淤血。

肾、肾上腺:左肾大小为10.5cm×6.0cm×4.0cm;右肾大小为10.0cm×7.0cm×4.0cm。双肾包膜易剥离,皮、髓界限清,双侧皮质厚度0.7cm,肾切面暗红。双侧肾上腺表面未见出血,切面金黄色。

消化道:食管、胃、肠粘膜光滑;胃内容物见小米等食糜样物;阑尾长7.0cm,呈蚓状,表面及切面未见异常。

(三)病理组织切片

脑:大脑皮质神经元层状排列未见明显异常,脑间质轻度水肿,实质内神经细胞及小血管周隙轻度增宽,其余脑组织未见明显出血及软化灶;小脑组织结构未见异常,未见出血及软化灶,未见胶质细胞增生;脑干实质内未见出明显出血及软化灶,未见胶质细胞增生。

心:窦房结、房室结处心肌可见大量脂肪浸润,心肌间质局部少量纤维组织增生,房室结处心肌部分呈波浪状改变。心尖及右心室心肌细胞间可见灶片状脂肪浸润。局部心肌细胞排列紊乱、肌纤维红染、不规则断裂。冠状动脉左前降支后段管壁偏心性增厚,内膜下见粥样斑块形成、胆固醇结晶聚集、纤维组织增生、钙化灶形成。冠状动脉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均未见狭窄。

肺:两肺细支气管部分黏膜自溶或脱落,管壁未见明显增厚,管周间质可见碳尘沉积,两肺肺泡组织部分自溶,肺泡腔内见大量粉红色水肿液渗出和少量淋巴细胞及吞噬细胞浸润,局部肺泡间隔增宽,肺泡壁及肺间质毛细血管或小血管重度扩张、淤血,局部间质纤维组织轻度增生,伴少量淋巴细胞浸润。周围肺泡局部扩张,部分肺泡壁断裂融合,代偿性肺气肿形成,右肺门支气管旁可见一枚淋巴结,呈反应性增生。

喉头、气管和支气管:喉头间质血管轻度扩张充血伴轻度水肿,固有层内多量淋巴细胞、浆细胞浸润,灶性淋巴组织增生。气管、支气管粘膜局部上皮脱落、糜烂,固有层间质轻度水肿伴少量淋巴细胞浸润。

肝:正常肝组织结构轮廓存在,肝细胞轻度水肿,中央静脉及周围肝血窦轻度扩张淤血。汇管区少量淋巴细胞浸润。部分肝组织自溶。

胰:胰腺组织轮廓结构正常,胰腺组织广泛自溶,细胞结构不清,

部分间质血管轻度扩张淤血,余未见特殊病变。

肾:双侧结构轮廓存在,肾小球毛细血管球及肾间质血管轻度扩张、淤血,可见散个肾小球玻璃样变,周围肾小管萎缩。部分肾小管自溶。

脾:脾窦中度扩张淤血,脾小动脉管壁轻度增厚伴玻璃样变性。

甲状腺:甲状腺间质血管轻度扩张、淤血,未见特殊病变。

胃、肠:胃、小肠、结肠粘膜部分自溶,粘膜固有层慢性炎细胞浸润,血管扩张淤血水肿。

(四)法医病理诊断

1、头面部擦挫伤;

2、窦房结、房室结、心尖、右心室心肌脂肪浸润,急性心肌缺血缺氧发生改变;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左前降支管壁轻度增厚; 

3、急性肺水肿、肺淤血;

4、肝、肾、肺、脾、脑组织淤血;

5、慢性咽喉炎、慢性支气管炎、慢性肠炎。

(五)特殊检验

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药)毒物分析鉴定报告(毒鉴字第2020-090号)检验结果:① 从送检血液中未检出巴比妥类药物(苯巴比妥、巴比妥、异戊巴比妥)、苯二氮卓类安眠药(地西泮、硝西泮、氯硝西泮、阿普唑仑、艾司唑仑、咪达唑仑)、有机磷类农药(敌敌畏、乐果、氧乐果、甲胺磷、马拉硫磷、乙酰甲胺磷)、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灭多威、速灭威)、除虫菊酯类农药(氯氰菊酯、溴氰菊酯、氰戊菊酯)和其他毒(药)物(毒鼠强、氯丙嗪、异丙嗪);② 从送检血液中检出一氧化碳,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为22.1%。

【分析说明】

1、根据委托单位提供资料和法医学尸体检验结果,可排除机械性损伤和机械性窒息致死的可能。

2、毒物分析结果显示,死者血液中未检出常见毒药物,可排除因常见毒药物中毒致死;从死者血液中检出一氧化碳,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为22.1%,未达中毒致死血浓度,可排除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3、根据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死者蒋某有头面部擦挫伤,窦房结、房室结、心尖、右心室心肌脂肪浸润,急性心肌缺血缺氧发生改变,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左前降支管壁轻度增厚,急性肺水肿、肺淤血,肝、肾、肺、脾、脑组织淤血,慢性咽喉炎、慢性支气管炎、慢性肠炎等改变。死者头面部擦挫伤损伤轻微,不足以致命,死亡倒地过程中可以形成。死者生前所患慢性咽喉炎、慢性支气管炎、慢性肠炎等病患,病情轻微不足以导致个体急性死亡。综合上述,分析认为:死者蒋某系因窦房结、房室结区及心室肌重度脂肪浸润导致急性心功能障碍而死亡。一氧化碳吸入、劳累、高温环境等可作为死亡的辅助或诱发因素考虑。

【鉴定意见】

死者蒋某系因窦房结、房室结区及心室肌重度脂肪浸润导致急性心功能障碍而死亡;一氧化碳吸入、劳累、高温环境等可作为死亡的辅助或诱发因素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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