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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所对受害人韦某某殴打伤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0-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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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XSJYW1602314767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09月06日17时许,韦某某在某市某区建设路二巷被人殴打致伤,伤后在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09月18日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上述委托事项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鉴定过程】

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被鉴定人被鉴定人韦某某神志清,对答切题,查体合作。右手背拇指掌骨处可见一长4.5cm手术切口,切口干燥,尚未拆线。右拇指掌指关节活动受限,余无异常。

阅片记录:依据《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JD0103006-2014)对送审的医学影像进行阅片。

1.某市人民医院2020年09月06日(片号:DR187823)示: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骨皮质不连续,可见不规则透亮线、累及关节面,折端向外移位。诊断: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

2.某市人民医院2020年09月06日(片号:DR187823)示:颅内及脑沟未见异常密度影,脑室质未见扩大脑室,脑沟未见异常,颅骨完整。面骨诸骨骨质结构、形态均未见异常,各关节对应关系良好。诊断:头颅平扫、面骨平扫未见异常。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结合法医临床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一)评定时机

被鉴定人韦某某被人殴打致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左眼眶皮肤挫擦伤,事实清楚。本次鉴定以原发伤为鉴定依据,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4.2条之规定,符合评定时机。

(二)评定伤病关系

被鉴定人被人殴打致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左眼眶皮肤挫擦伤,伤后症状、体征与影像学表现一致、在时间上存在连续性,存在完全因果关系。

(三)评定损伤程度

被鉴定人韦某某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经手术治疗,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0.4.d)条“舟骨、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之规定,符合评定为轻伤二级;左眼眶皮肤挫擦伤未达评定标准,不予评定。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韦某某本次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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